中國古代賦役制度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tax and corve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國歷代王朝為鞏固國家政權而向人民征課財物、調用勞動力的制度。賦,原指軍事上車馬軍需的徵調,后指對土地的課稅,即田賦,有時還包括人頭稅和資產稅。役,亦稱徭役,即在統治者強迫下,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雜役和軍役

歷代變革


先秦時期
古代役重於賦。《詩經》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許多關於役民築城的記載,特別是各國互相攻伐,軍役更為頻繁;《周禮·大司徒》篇中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召民應役的職責,為此應經常保持戶口及馬牛車輛等的實況登記,徵調時貴者、賢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時期,土地私有制逐漸形成,國家對土地的粟米之徵為“什一”(收穫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議齊國試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別徵稅);春秋後期,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實行“初稅畝”即按平均產量規定一畝的稅率,以後成為以收益為基礎的田賦稅制。
秦統一中國后
阿房宮,建驪山,築長城,戍五嶺,徭役極為苛重,激發了以陳勝吳廣為首的農民起義。漢初採行與民休息政策,田租的征課,由十五稅一減至三十稅一。但徭役仍沿秦制,男丁每年在郡縣服役一月(更役)之外,尚有正卒(到國都服役)和戍卒(往邊境屯戍)的服役,不服役的納錢代役,稱為更賦。此外還課人頭稅:未成年男女納口賦,成年男女納算賦。漢初推行役政,有所謂“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的說法,事實上,皇族、官吏以及因軍功、納粟而受爵賞的早已享有復免本人終身並家族、子孫長期免役的優遇,於是,徭役負擔集中在平民身上。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期,曹魏行屯田制,屯田客向國家交納很重的屯租。除屯田外,一般編戶則交納田租、戶調,田租每畝四升,戶調每戶絹二匹、綿二斤。至於役,則豪族擁有佃客,國家無從向之徵調;反之,平民被強徵兵役和其他服役,無一定製度可言。
西晉實行占田制和戶調製,平民一戶男女丁二人可占田百畝,其中70畝為課田,據以課稅。貴族的占田,則第一品可達50頃,遞降至九品可佔10頃。事實上平民的占田額沒有保證,貴族的占田額卻難以限制,平民苦於無一定法度的徭役,貴族則除本身免役外,還可蔭庇若干客戶。
南北朝時期,戰爭連綿,田租、戶調甚為混亂,兵役雜役尤極苛重。為制止戶口大量逃亡,南方實行“土斷”,限定流民於所在地區落籍;北方實行“括戶”,從大戶蔭庇之下奪回一部分編戶。但都不能改變民戶因重役而逃亡的嚴重危機。
隋唐時期
唐代前期,採用北魏至隋代已試行的均田制,在每丁受田百畝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法。租和調為三國以來田租、戶調的演進,庸則為役的絹、布交納。同時,實行府兵制,減除了徵調兵役的威脅。但均田制亦如西晉占田制,規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業田比平民的永業田多至十倍數十倍;加以豪強兼并,後來農民得不到授田,均田制名存實亡,從而租庸調法也不能繼續下去。
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780)改行兩稅法。兩稅為地稅按畝征糧,戶稅按每戶財產征錢,各於夏秋兩季徵收,較能適應納稅能力。但以後地方政府因軍政支出浩繁,對兩稅增添課額,加上各項徭役的派征,人民負擔日重,民戶大量逃亡,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潰。
宋代
宋代田賦的征課只以田畝為對象,取消了唐代兩稅中以家資為依據的戶稅,加重了畝稅的負荷。此時所謂兩稅僅指夏稅(錢)、秋糧(米)的徵收而言了。但除此之外,有些地區另按人丁收納“身丁錢米”,回到了人頭稅的性質。州縣地方又按民戶資產分列戶等以輪派各種名目的職役。在各種職役中,“衙前”(主管官物)、“里正”(督課賦稅)兩種責任甚重,一般以上戶充役,多致傾家蕩產。其他各項雜役也使民戶苦累不堪。終宋之世,由差役(各戶輪流應役)改為募役(各戶出錢僱人應役),募役又改為差役或差役、募役兼行,或行助役(以錢津貼應役者)、義役(各戶出錢買田以供應役者),改來改去,負擔無法減輕。同時,田賦加重,隱田漏稅現象嚴重,官府實行丈量土地,弊端不少,地主們藉機極力反對。這樣,賦和役日益重壓,逃亡問題又復嚴重。
元代
元代賦役更為複雜。在中原地區,屬於賦系統的為“稅糧”,屬於役系統的為“科差”。稅糧既有畝稅(每畝三至五升),又有丁稅(每丁一石)。科差既按戶納絲料(二戶出絲一斤以供官用,五戶出絲一斤以給領主),又按戶征包銀(每戶四兩)和俸鈔(每戶一兩)。在江南地區,則大體上仍沿宋代兩稅之制,夏稅輸棉、絲等物,秋稅輸粟及一部分折鈔。此外,仍有各種雜役苛派。總的來說,元代的賦役負擔較宋代尤為沉重。
明代
明代,賦役制度有所改進。賦的方面,在土地丈量基礎上,建立了黃冊(記載戶口、土地)和魚鱗冊(見彩圖[明洪武年間的魚鱗圖冊])(繪製田丘形狀)相配合的戶籍地籍制。兩稅夏麥秋糧,帶徵絲、棉織品,由糧長負責催徵稅糧,減少胥吏的作弊。後來糧長權勢漸大,明王朝採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糧區內數人輪充糧長的辦法。役的方面,里甲、均徭、雜泛三類差役原系按戶資人丁情況分戶等以區別承役的先後重輕,而編審戶等積弊難除,戶類上下倒置;里甲、解戶、庫子等役每因失職獲罪以致破家,於是投靠大戶以避苛役之風日益廣泛。至嘉靖年間,在各地試行改革的基礎上,開始推行一條鞭法萬曆年間普遍實行。一條鞭法的原則是賦役合併為征銀兩。田賦除漕糧仍徵實物外,一律征銀;原銀差及力差也統為征銀,並攤進田賦銀內徵收。這就簡化了賦役制度,並調整一縣之內各裡間的負擔,杜塞編審戶等以及派差輪役的種種弊竇。但一條鞭法在各地推行情況不一致,有的已經推行又恢復舊制;後來三餉遼餉、練餉、剿餉)按畝加征,一條鞭法簡化稅項、減輕負擔的實效全遭破壞。
清代
清初戰亂,兵差繁重,地方經費困難,仰給於按戶等攤派的老辦法,編審戶等之弊同於前代。康熙初年,江南賦重的蘇松地區開始實行均田均役:將一縣各項差役全由雇役充當,所需雇役經費,通過合邑田畝均攤,實即一條鞭法的繼續實施。但當時各省正致力於戰後荒地的墾複,均役辦法未能推廣。以後經過較長期穩定統治之後,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2462萬餘丁)作為以後徵收丁銀的依據,把各省丁銀329萬餘兩固定下來,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丁銀的固定,為攤丁入地創造了過渡條件。從康熙五十五年開始,廣東省首先實行攤丁入地,以該省的丁銀攤入該省地賦之中,不再按丁抽稅。自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各省先後推行,完成了明代一條鞭法所未完成的改革。州縣地方差役的工銀、飯食,則由地賦中存留給地方的部分支用,並可從耗羨歸公中提一部分補給。這樣,原來役的開支有了新的保證。
賦役的演變及實質 綜觀歷代制度,賦是王朝財政的主要來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則是重役的徵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賦役的演進自應以減輕役和加重賦為主流,然其間亦經常出現反覆。漢代口賦、算賦和更役、正卒、戍卒的徵調,是一種人頭稅與重役並征的典型。以後西晉的戶調以占田為依據,唐代的租庸調以授田為條件,至兩稅法而賦役集中於對戶資、田畝的財產征課,只是額外的役無法制止。宋代兩稅專以田畝為征課對象,比唐代兩稅又進了一步;當時各種徭役雖極繁重,然以家資列戶等為派役根據,實亦向財產稅轉化。至明代實行一條鞭法,清代攤丁入地,這一歷時長久、艱難曲折的賦役改革才得以完成。
實質
封建賦役的實質在於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點之一是通過土地自由買賣以進行兼并。在田賦徵收上,長期以來是大戶的稅負遠輕於小戶的稅負,甚至大戶的稅負轉加於小戶身上,這就助長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役政方面,特權階級不僅自己不服徭役,並可蔭庇眾多投靠之戶,這正是歷代戶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戶的增多,未逃亡戶更受賦役的重壓,其結果是相率逃散,鋌而走險。從中唐以至明代的戶資列等問題,體現著特權階層以下各等級民戶在賦役負擔上的相爭相持,其結果只能是上戶偏輕,下戶偏重。攤丁入地以後的大小戶矛盾仍集中於畝稅的征課。總之,要在封建時代求得公平合理的稅制是絕不可能的。

歷史影響


租庸調製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
⑴以庸代役,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封建賦稅形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形式。勞役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服勞役又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適時安排。租庸調製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勞動時間增加,同時,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由租調製到租庸調製的轉變,標誌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⑵剝削量減輕,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正主要是興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庸調製和均田制的結果。誠如太宗所說:“今省徭薄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則其富有矣。”(《貞觀政要·論務農》)
租庸調製的局限性
租庸調製對經濟發展的促進,自然受到封建國家階級局限性和時代局限性的限制。從階級局限看,封建國家興革賦稅制度,適當減輕人民負擔,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和加強對勞動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輕徭薄賦是有限度的,每當經濟轉機,生產發展之後,統治者的剝削也隨之加重,結果阻礙了經濟發展,激化了社會矛盾。從歷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賴以存在的生產力水平,並要受封建土地管理體制的制約。隨著經濟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租調製這一賦役制度就失去了歷史作用和存在價值。
唐中葉產生的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係特別是土地(均田制)關係變化的產物。它適應了當時丁口轉移、商品貨幣經濟有所發展的新情況。
兩稅法有如下特點
⑴課稅對象:“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兩稅法將課稅對象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並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擴大徵稅面,保證財政收入,這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
征課內容:包括戶稅和地稅。唐代征賦名目繁多,除租庸調外,后又有地稅、戶稅、青苗錢等各種雜稅。兩稅法則“置兩稅以總之”,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一併到戶稅和地稅這兩稅中,“以一其名”,並規定,若有“此外斂者,以枉法論”。⑶課稅標準:“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調以丁為計算單位,貧富負擔不均。而兩稅法“惟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
⑷征課時間:分為夏秋兩季,“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相對集中並節省了徵收時間。
⑸征課形式:“以錢穀定稅,臨時折征雜物。”租庸調製是“租出谷,庸出絹,調雜出繕纊布麻”。還有各種雜稅雜役。兩稅法則先“定稅計錢”,交納時再“折錢納物”,即所謂“定稅之初,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這樣,相對簡化了納稅手續,便於國家計算徵收。
⑹征課原則:“量出以制入。”量出為入是中國賦稅史上僅有的創見。兩稅法提出,“凡百役之費,先度其數,而賦於人,”即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後攤派各地徵收。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中國預算原則之先。
兩稅法實行的社會經濟意義
⑴兩稅法將唐代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歸併為戶稅和地稅兩種,這樣既簡化了征課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
⑵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徵稅標準,較為公平。
⑶兩稅法以貨幣計算和交納賦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⑷兩稅法擴大了徵稅面,保證了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
明朝賦稅制度的重大變革是一條鞭法的實行
1581年張居正在丈量全國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隸、廣東等地施行的一條鞭法,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一條鞭法,也稱“條鞭法”,其目的是化繁為簡、平均賦役,其具體內容有:
⑴賦役合併,並部分“攤丁入地”。即把原來的里甲、均徭、雜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併在一起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之中,把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數攤派。至於攤派的比例,各地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地方以丁為主,有的地方以田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還有的地方全部攤入田畝中,但丁役攤入田畝的傾向是一致的。故稱“一條鞭法”。
⑵賦役征銀,由地方官徵收。田賦中除了蘇、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餘一律折收銀兩。差役把正德以來的力差、銀差統一規定為以銀代役。力差由官府僱人充當。賦役的徵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的辦法。
⑶以州縣為單位,把一切賦稅、役法項合編起來,確定徵收的總數。
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減輕了農民的一些負擔,鬆弛了對農民的控制,有利於生產的發展。賦稅統一征銀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與發展。
清初的賦役制度沿襲明朝,但也開始著手整頓賦役制度。為了有一個穩定的稅收額,先是於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永不加賦使丁銀額固定下來,這是賦稅發展的一大進步。因為以丁之多少為課稅標準,會逼跑貧戶,隱匿人口,歲收並不能確定;而丁銀定額,就相對減輕了貧民的負擔。這既減少了貧戶逃亡,保證國家歲收,又給日後的“地丁合一”創造了條件。
在明以前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國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為雙重標準徵稅。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租佃關係的普遍化,土地買賣的加速,人口數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劇,封建國家越來越難以束縛農民於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農民徵收人口稅(丁役銀)更加困難,舊的標準很難維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賦,停止徵收新增人頭稅的基礎上,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單一的土地標準徵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徵收。所攤數額,一般是納一兩銀子的田賦,攤入一二錢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誌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標準,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

特點


①徵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佔比例越來越少,可以兩稅法為標誌;
②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③徵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可以兩稅法為標誌;
④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製為標誌;
⑤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可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⑥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