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財政局
政府機構
根據《黑龍江省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編[2001]194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哈發[2001]22號)精神,設置哈爾濱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國有資本金等基礎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併入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掛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划入的職能
1、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承擔的外國政府貸款對外談判和磋商職能。2、市審計局承擔的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職能。3、原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划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劃出的職能
1、將地方稅稅政調查研究職能和稅收法規規章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交給市地方稅務局承擔。?2、將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征管職能交給市地方稅務局承擔。3、將農業稅徵收管理職能交給市地方稅務局承擔(暫不實施)。
(三)增加的職能
(四)轉變的職能
1、改革預算制度,強化預算約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制度。2、推行部門預算制度,理順預算編製、預算執行、部門預算管理和預算監督的職責關係,逐步達到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財政職能,提高辦事效率,增強資金分配的透明度。3、實行預算內外資金統籌管理,建立由預算編製和執行機構統一管理預算內外資金的綜合財政預算,將預算外收入納入部門預算,使之形成部門統一管理、綜合運用的可用財力。4、根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擔審批國有企業具體財務事項,以擴大企業理財自主權。5、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轉變,由管理具體的企業向管理資產運營機構轉變,由實物資產管理向所有權管理轉變。6、改革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減少具體審批事務,擴大事業單位理財自主權。7、實行轉移支付制度,規範對區、縣(市)財政下撥專項補貼。8、進一步強化財政監督職能,加大財政監督執法力度,維護財經法紀和財經秩序。9、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強化財政監督職能,規範經濟運行。10、在強化預算約束的基礎上,改進對社會集團消費的控制和管理辦法。11、取消年度財政、稅收、財務大檢查。
(五)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5項:(1)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2)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實施方案、授權經營機構章程。(3)對未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無償划轉。(4)對國有企業財產損失、兼并、拍賣、出售、破產等涉及企業財務事項。(5)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限額。
4、保留備案3項:
(1)彩票發行方案。(2)決算抽查企業需調整帳務的,備查企業將調整結果報主管財政機關。(3)國有企業破產後的清算資料。
5、調整事項:
(1)審批改核准2項:市直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市直各單位國有資產(100萬元以上)評估立項確認。(2)改為日常工作24項:農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特產稅的徵收、管理的有關事宜;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開戶審批;罰沒票據發放;會計工作規範;全市國有股紅利收益收繳使用情況;代市國資委任免授權經營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組成人員,任免事項文件下發;中央、省專項資金的核准、下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市直行政單位購買控購商品資金;認定各行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兌現稅收優惠政策;市本級各部門決算的審核、批複;區、縣(市)決算、結算事項;市本級各部門預算調整方案;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婦女生育基金社會保障專戶收支;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備案規範性文件;備案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效益分析報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預算單位清產核資、資金核准;建帳監管登記;年薪制企業經濟效益指標。
6、取消11項:(1)豬肉價格倒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由豬肉市場調節基金解決。(2)財政周轉金的審批。(3)除小汽車外的控購商品的審批。(4)國有企業部分費用核定。(5)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及獎金髮放等事項審批。(6)國有企業財務決算(享受財政政策性補貼和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外)審批。(7)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批。(8)國有企業工效掛鉤管理辦法。(9)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核准。(10)糧食損失掛帳審核。(11)實行國有民營的商業、物資企業的《企業國有民營工作實施方案》備案。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財政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編製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複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組織市本級預決算公開。完善市對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組織起草許可權內其他稅收政策調整意見,組織實施稅收保障相關工作。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財務報告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省財政廳轉貸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相關工作。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製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項目的有關政策。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市對下責任劃分。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優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對下財政關係;防範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規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控法定限額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著力防控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稅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稅政管理職責分工。市財政局會同市稅務局等部門提出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市財政局負責組織起草許可權內其他稅收政策調整意見,市稅務局負責具體起草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市稅務局負責對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進行解釋。
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市稅務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做好非稅收入征繳、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市財政局及時共享。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新聞宣傳及政務公開、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分析和預測全市經濟形勢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負責彩票資金管理及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市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住房維修資金);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及使用;審核上報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制定;負責非稅收入(含罰沒收入)信息系統、項目庫、銀行代收及科目管理,分析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負責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和執收執罰單位資金直繳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非稅收入票據(含罰沒票據)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罰沒物資收繳、處理等工作;監督市級罰沒收入“罰繳分離”;負責全市罰沒收支決算工作。
(三)法規稅政處負責財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財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編纂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財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市地稅局市本級負擔部分的部門預算管理;貫徹落實稅收政策,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承擔稅源調查分析工作;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提出關稅實施方案調整建議;負責涉稅審核和稅收資料的統計與分析工作。
(四)預算處參與全市宏觀經濟決策的制定,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編製市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和匯總區、縣(市)預算,辦理市本級預算追加追減事宜,提出增收節支和預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議;全面指導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審工作;承擔全市參與式預算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工作;負責市對區、縣(市)的相關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區、縣(市)預算管理工作;承擔與市人大財經委有關聯絡事宜,負責與財政審計的相關工作。
(五)國庫處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財政決算和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和地方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負責行政、政法、軍隊、武警部隊等方面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製部門預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審核年度部門決算;擬訂外事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處負責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管理科技專項資金和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經濟建設處負責環保、交通、發改、人防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並參與擬訂市政府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節能減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相關政策;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管理石油價格改革專項資金;參與制定我市內債的管理辦法,統一管理我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城建處負責城建系統相關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及城建項目資金監管工作;參與制定城建系統相關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負責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城建資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參與城建項目籌融資工作;負責城建系統相關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決算審核批複;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金融貿易處負責政府外債管理;擬訂政府外債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相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地方金融企業財務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擔貿易促進、經濟合作促進、糧食行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設立相關專項資金並擬訂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農業處負責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畜牧獸醫等單位事業經費核定及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財政支農政策;參與擬訂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設立支農專項資金;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支農項目立項審核論證;管理森警部隊經費;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二)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局負責契稅、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負責契稅、耕地佔用稅代征手續費的核定和監督管理;負責財政支持新農村建設有關工作;組織承辦鄉鎮以下涉農補貼資金髮放到農戶的核定和落實;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負責組織化解鄉村債務和鄉村償還公益性債務獎勵資金管理;負責村級經費財務監督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負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資金管理;負責財政涉農信訪的調查處理;指導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監督指導“鄉財鄉用”縣監管和村財鄉管改革工作;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等對鄉鎮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代償風險財政補助、支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資金;管理小城鎮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
(十三)社會保障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葯監、殘聯等方面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製市級社會保障預算決算草案,牽頭審核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年度決算;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企業處提出支持企業及相關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財政財務政策,參與分管市級國有企業改革成本費用的測算及確認工作;管理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負責商業及供銷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分管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的內控制度;負責企業決算編製和快報的編報及分析工作;負責工信、國資、商務、旅遊、供銷社、質量技術監督及與企業有關的主管部門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核准市直單位政府集中採購計劃,審批採購方式;負責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對各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審核供應商進入政府採購市場資格;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審核認定和聘用管理;負責處理政府採購投訴;負責組織政府採購業務培訓;負責公務用車定編和審批。
(十六)會計管理局管理全市會計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單位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情況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及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監督全市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全市會計基礎規範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會計賬簿設置工作;負責推行會計委派制工作;負責全市代理記賬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七)監督檢查局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政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組織檢查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和打擊報復案件;接待和處理財政監督方面的來信來訪;監督本部門內設機構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及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指導全市財政監督業務工作。
(十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負責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及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按規定承擔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進行資產處置、使用的審批,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准、備案和抽查;按規定承擔市本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和文教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作。
(十九)財源建設工作指導處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中長期財源建設規劃;參與擬訂全市財政收入增收政策;參與擬訂和實施財政支持開發區建設和吸引社會投資政策;負責財源建設項目考察和跟蹤問效工作,編製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計劃,協調落實財源建設項目扶持資金;負責財源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指導區、縣(市)財源建設工作,定期對區、縣(市)財源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兌現獎懲。
(二十)大項目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處負責審核項目建設資金年度預算、資金調度和籌融資方案;負責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規範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和核算辦法;負責財務總監的培訓、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並提出相關建議。
(二十一)績效評價與部門預算編審處擬訂市本級部門預算改革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負責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審工作;制定市本級部門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審核、確定、匯總市本級部門預算;組織開展市本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市財政預算績效評價體系;負責市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和部署檢查;指導區、縣(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財務總監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機關教育培訓經費。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李占河:局長、黨組書記
劉 瑀:紀檢監察組組長、黨組成員
張再文:副局長、黨組成員
王憲全:副局長、黨組成員
鮑秀傑:副局長、黨組成員
杜曉權:副局長、黨組成員
田東波:二級巡視員
2019年12月26日獲全國財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