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中間業務
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廣義上講“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商業銀行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基礎上,利用技術、信息、機構網路、資金和信譽等方面的優勢,不運用或較少運用銀行的資財,以中間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戶辦理收付、諮詢、代理、擔保、租賃及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類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活動。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兩項傳統業務中,銀行是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參與;而中間業務則不同,銀行不再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實行有償服務。
中間業務又稱表外業務,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有本、外幣結算、銀行卡、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票據擔保、貸款承諾、衍生金融工具、代理業務、諮詢顧問業務等。在國外,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得相當成熟。美國、日本、英國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佔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而我國現階段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規模一般占其資產總額的15%以上。
廣義的中間業務等同於廣義上的表外業務,它可以分為兩大類,狹義的金融服務類業務和狹義的表外業務。日常工作中我們所說的中間業務是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的廣義的中間業務,而表外業務又是指從會計準則的角度反映的狹義的表外業務。因此按照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和發展情況,商業銀行的業務大致可以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類,或可以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四大類。
目前國際上最常見劃分中間業務種類的依據是收入來源標準,美國銀行業根據收入來源將中間業務分為以下五類:一是信託業務,指信託部門產生的交易和服務收入;二是投資銀行和交易業務,指證券承銷、從事金融交易活動所產生的收入:三是存款賬戶服務業務,包括賬戶維護等;四是手續費類收入,包括信用卡收費、貸款證券化、抵押貸款再融資服務收費、共同基金和年金的銷售、自動提款機(ATM)提款收費等;五是其他手續費類收入,包括數據處理服務費、各種資產出售收益等。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中,將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為九類: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結算方式和異地結算方式。
3.信用證業務,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二)依據結算的幣種不同,銀行卡可分為人民幣卡業務和外幣卡業務。
(三)按使用對象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四)按載體材料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對象的信譽等級不同,銀行卡可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範圍,銀行卡還可分為國際卡和地區卡。
(七)其他分類方式,包括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聯名卡/認同卡。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髮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為信用證的收益人而開具的一種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破產或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向收益人及時支付本利。
(四)其他擔保業務。
(一)可撤銷承諾附有客戶在取得貸款前必須履行的特定條款,在銀行承諾期內,客戶如沒有履行條款,則銀行可撤銷該項承諾。可撤銷承諾包括透支額度等。
(二)不可撤銷承諾是銀行不經客戶允許不得隨意取消的貸款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
(四)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支付給賣方一筆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可於期權的存續期內或到期日當天,以執行價格與期權賣方進行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的交易。按交易標的分,期權可分為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債券期權等。
八、諮詢顧問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結合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特點,形成系統的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經營管理需要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顧問和現金管理業務等。
(三)財務顧問業務,包括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和企業併購顧問業務。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大型建設項目的融資結構、融資安排提出專業性方案。企業併購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企業的兼并和收購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業務,銀行不僅參與企業兼并與收購的過程,而且作為企業的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破產和困境公司的重組等策劃和操作過程。
九、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巴塞爾委員會從中間業務的風險角度將其分為兩大類: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和或有債權、或有債務中間業務。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是指那些只能為銀行帶來服務性收入而又不會影響銀行表內業務質量的業務,包括與貸款有關的業務,信託和諮詢業務,代理業務,支付業務等。或有債權、或有債務類中間業務,是指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但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資產或負債業務的中間業務,包括貸款承諾、擔保業務、金融衍生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等。商業銀行依據什麼標準對中間業務進行分類,取決於其經營管理的需要,比如國有商業銀行中,工商銀行與建設銀行將中間業務產品分為結算、代理、銀行卡、託管類、委託貸款、房改金融、諮詢顧問、擔保類、其他類等九項。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則分為結算、代理、銀行卡、託管和其他類五項。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與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業務相比,風險度較低,但並不能說沒有風險。與表內資產負債業務相比,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呈現以下特點。
中間業務不像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受金融法規的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只要交易雙方認可,就可達成協議。中間業務可以在場內交易,也可以在場外交易。絕大多數中間業務不需要相應的資本金準備,這導致部分商業銀行委託性和自營性中間業務的過度膨脹,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潛在風險。
中間業務大多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許多業務不能在財務報表上得到真實反映,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東、債權人和金融監管當局難以了解銀行的全部業務範圍和評價其經營成果,經營透明度下降,影響了市場對銀行潛在風險的正確和全面的判斷,不利於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交風險分散於銀行的各種業務之中。中間業務涉及多個環節,銀行的信貸、資金、財會、電腦等部門都與其相關,防範風險和明確責任的難度較大。
所謂高槓桿作用,也就是“小本博大利”。這主要是指金融衍生業務中的金融期貨、外匯按金交易等業務所具有的特徵。例如,一名債券投資者,只要拿出10萬美元,便可以在金融期貨市場上買入幾個100萬美元價值的債券期貨合約。由於高槓桿的作用,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交易,既存在著大賺的可能性,也存在著大虧的可能性。
大體來講,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1995至2000年為存款導向階段,發展中間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客戶關係,穩定和增加存款,相應地,中間業務創新主要集中在代收代付、委託貸款等業務領域。2000年以後,逐步過渡到收入導向階段,以防範風險、增加收入為主要目的,與此相適應,代理保險、投資銀行、資產託管等高收益中間業務成為創新的重點。在短短的數年間,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已成為各商業銀行業務競爭和創新的重要領域。2002年中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為3.8%,2003達5.63%,2004年約為8%左右。1995年到2004年十年間,工、農、中、建四大銀行境內機構中間業務收入由69億元增加到389億元,年均增長25.6%。以工商銀行為例,從2000年到2004年五年間,境內機構中間業務收入分別為31億元、38億元、50億元、79億元和115億元,同期,中間業務收入占經營凈收入的比例由4%提高到8.77%,中間業務收入與利差收入的比例由7.48%提高到14%,中間業務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比例由12.9%提高到30.5%,人均中間業務收入由0.7萬元提高到3萬元,每萬元資產中間業務收入由7.7元提高到21元。在中間業務發展過程中,各商業銀行還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國情和各自行情的中間業務管理架構,如工商銀行2002年成立了中間業務委員會,由三位行領導擔任主任和副主任,由投資銀行部牽頭組織管理全行中間業務發展,並設有中間業務處,制定了專門的中間業務考核辦法;中國銀行最近成立了業務發展委員會,統籌整個集團業務創新與發展,並設有專門的中間業務管理部門等,在中間業務快速發展中有效地防範了各類風險,實現了依法合規經營。
從200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07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可以看到,2006年全年16家商業銀行境內業務凈手續費收入同比增長52.8%,其中四大商業銀行增長50.7%,其它商業銀行增長66.1%。此外,據統計,2006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境內中間業務收入總計76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1.8%,增幅較大。其中,人民幣701.9億元,佔92.2%。外幣摺合人民幣59.1億元,佔7.8%。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各類中間業務收入中,存在較高風險的擔保、承諾和交易類業務收入為63.6億元,佔8.3%。低風險的支付結算、銀行卜和代理等業務收入為697.4億元,佔91.7%。託管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最多,增長1.9倍,其中代理基金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4.4倍。融資顧問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71.3%,銀行卡業務收入增長32.3%,代理業務收入增長31.8%。2006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凈利息收入為4349.1億元,中間業務收入與凈利息收入的比率為1:5.7,與上年同期(1:5.8)相比略有提高。近幾年來,我國中間業務一直穩定增長,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
據統計,國際上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一般佔總收入的40%-50%,有的銀行佔比更高,超過70%。美國銀行業非利息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從2000年18.8%上升到了2005年36.5%,到2005年達到42.90%。歐洲銀行業的非利息收入2000年佔總收入的比重為26%,2005年則達到39%。發展較快的國家如英國二者比重從28.5%上升到41.5%。2000年德國商業銀行在全年收入的160億馬克中,利息收入只有55億德國馬克,且有近100億馬克的收入來自中間業務收入,到了2005年,德國銀行業通過中間業務就獲利340億德國馬克,佔總盈利的65%。以德意志銀行為例,2005年該行的手續費收入在前一年增長52%的基礎上,又增長了42%。2005年德意志銀行的營業收入287億歐元,其中利息凈收入68億歐元,手續費收入為115億歐元,佔比為40%,成為該行最大的收入來源。
與商業銀行表內資產業務相比,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不直接構成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或負債,風險較小,為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商業銀行在辦理中間業務的時候,不直接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身份參與,不直接構成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或負債,雖然部分業務會產生“或有資產”或“或有負債”,但相對於表內業務而言,風險較小,改變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在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中,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相對較大。但這部分業務在具有一定的風險的同時,也給商業銀行管理自身的風險提供了工具和手段,提高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能力和風險防範的手段。
二是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低成本的穩定收入來源。由於商業銀行在辦理中間業務時,通常不運用或不直接運用自己的資金,大大降低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中間業務收入為非利息收入,不受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變動的影響。由於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較小,中間業務一般不會遭受客戶違約的損失,即使損失,影響也不大。這樣,中間業務能給商業銀行帶來低成本的穩定收入來源,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和促進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中間業務收入已經成為西方國際性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佔比一般為40%至60%,一些銀行甚至達70%以上。
三是完善了商業銀行的服務功能。隨著財富的積累、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豐富,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對個人理財、企業理財、諮詢、外匯買賣、證券買賣等各個方面均存在較大需求。
相對於國外其他銀行來講,我國現代銀行體系發展的時間並不是很長,而且在發展過程中屢經波折,沒有成熟穩定的運營體制和環境,更沒有按照市場化的方式來經營,導致商業銀行嚴重依賴存貸利差維持高額的利潤收入,簡單易得的收入也使商業銀行產生了極大的惰性。這一系列的因素也直接導致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商業銀行收入比重非常低。
(一)認識問題。認識是行動的先導。一定意義上講,商業銀行高管層對發展中間業務重要性的認識程度,決定了這個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程度。受體制、眼界、觀念、思維方式和實踐經驗的制約,國內一些銀行對國際銀行業中間業務快速發展的趨勢認識不足,對利率市場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后商業銀行面臨的生存和發展的壓力認識不足,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將實施,資本約束給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業務帶來的影響認識不足,重資產負債業務,輕中間業務,仍然把中間業務當成拓展傳統存貸款業務的輔助手段,對中間業務思考、研究、投入不多,發展中間業務的主動性、緊迫性不強。
(二)中間業務品種少、手段單一。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中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雖有較大增加,但與外資銀行相比,與市場需求相比,品種仍然較少。現有中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主要局限於傳統的結算、匯兌、代收代付以及信用卡、信用證、押匯等產品上,這些約佔中間業務種類的60%。而在利用商業銀行信息、技術和人才等為客戶提供高質量和高層次服務方面,則還比較欠缺;諮詢服務類、投資融資類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類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中間業務發展明顯不足,覆蓋面窄,未能形成規模效益;特別是現金管理、項目融資、銀團貸款組織安排,收購兼并顧問等政策允許、市場需求較大的業務發展水平較低,結果導致同質化產品多,品牌產品和特色業務匱乏,單個產品創利能力和競爭能力不強。2002年發生的“愛立信倒戈事件”,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面對日益變化的客戶需求,如果不能提供源源不斷的創新產品,商業銀行將無法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必然導致優質客戶的流失。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產品目前存在的問題,既暴露出商業銀行創新動力和活力不足,產品管理滯后等弱點,也反映出現行銀行監管中的問題,如審批程序複雜,審批周期長、監管部門間協調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等。
(三)運作不規範,缺乏完整系統的科學管理。目前,國內大多數商業銀行沒有專門機構對中間業務的開發、運作進行系統管理,缺乏長遠規劃、協調與配合。在運作中,大部分商業銀行僅限於下達中間業務完成計劃,而對如何加強中間業務發展的組織,提高發展水平,還沒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辦法和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在人力、物力、財力上投入不足,常常使基層行在中間業務市場開拓中處於被動局面。此外,中間業務的管理模式還大多是一種分割式模式,中間業務管理工作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完成。這種分散化的管理,而且各個部門往往是採取不同的經營管理方法,採取不同的考核目標和激勵措施,這既不利於信息溝通,又不利於提高管理效率,也不利於形成規模效應,整體推進中間業務的發展。
(四)非理性競爭現象突出,低層次競爭較為普遍。不規範的同業競爭在一定程度上使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前進的步伐受到阻礙,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中間業務日益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重要領域,各行為了佔市場、上規模,紛紛採取降低收費標準、不收費甚至倒貼的做法,你高我低,你低我免,你免我倒貼,嚴重威脅著中間業務市場的發育,其最直接的後果是中間業務量與收入不成比例,銀行賺了熱鬧賠了錢。另外在中間業務創新方面,不少商業銀行奉行拿來主義,採取跟隨策略,坐等其它銀行開發新產品,再抄襲模仿,跟上推出類似產品,並輔之以低價策略,損害了其它商業銀行的利益。
(五)發展不平衡問題。從掌握的情況看,國內各家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反差較大。一是區域間發展不平衡,東部地區發展相對較快,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滯后;二是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大銀行、中等規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發展較快,小銀行發展相對滯后;三是中資銀行與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相比差距較大。對這些問題,如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大銀行與小銀行、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間的差距還會不斷擴大,這將不利於我國銀行業中間業務整體水平的提高。
(六)對經營效益貢獻仍然不足。目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經營收入的比重仍然明顯偏低,對商業銀行整體盈利能力的貢獻度仍然有限。2004年,在四大銀行中,中間業務占經營凈收入的比重只有中國銀行達到14%,其它三家銀行均在10%以下。一些新興股份制商業銀行由於資產規模較小,中間業務收入佔比可能稍高一點,但總體來說,仍然比較低,與國外商業銀行相比差距較大。
(七)中間業務風險認識與計量不夠。中間業務在幫助銀行提高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的同時,也會給銀行帶來各類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技術風險等等,需要嚴加防範。特別是目前,銀行對許多中間業務還缺乏管理經驗,對潛在風險認識不足。從《商業銀行法》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確定的中間業務範圍來看,除擔保承諾業務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業務外,大多數業務屬於低風險業務,但低風險不等於無風險。從過去幾年的監管實踐來看,中間業務風險主要表現為政策風險、操作風險、關聯風險和信譽風險。如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合作開辦的個別產品、個別理財產品,銀監會都曾受理過各方面反映,作過風險提示。
(八)專業人才及科技支撐力度不夠。中間業務涉及領域廣,知識面寬,需要大量的高層次、複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無論在專業人才,還是在技術裝備和技術手段上,對中間業務發展支撐力度都不夠,既缺乏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統與配套設備,又缺乏熟悉銀行業務及計算機、國際金融、投資、證券等專業知識的複合型人才,部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素質不高,營銷技能不全面,議價能力較低,制約了新產品推廣和中間業務服務質量的提高。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
(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複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
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
第七條 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票據承兌;
(二)開出信用證;
(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
(四)貸款承諾;
(五)金融衍生業務;
(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
(八)代理證券業務;
(九)代理保險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八條 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各類匯兌業務;
(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
(五)委託貸款業務;
(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七)代理資金清算;
(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十一)信息諮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諮詢;
(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四)保管箱業務;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后,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複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覆申請銀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作出特別限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
第十二條 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后,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範圍。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申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
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
(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
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
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
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
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
(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 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準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範發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範圍。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
(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
(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