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之喪
中國古代的喪葬制度之一
孔子眼裡的三年之喪
2、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譯:宰我問:“父母死了要守喪三年,從上古行到現在,很古老了。三年什麼都不能動,結果什麼都壞了,像稻穀一樣,舊的割掉了,新的又長起來,鑽燧改火,時令也改變了,歲月換了,我看守喪一年就夠了。”孔子說:“父母死了,你認為過了一年就可以去聽歌跳舞,你覺得心裡安嗎?”宰予說:“安啊!”孔子說:“你心安,你就照你的辦法去做吧!一個君子,父母死了居喪,內心思念的悲愁,吃飯都沒有味道,聽到音樂也不快樂,睡覺都睡不好,所以三年之中,沒有禮樂。我現在問你一年能不能心安,你說能心安,那你去做好了,不必要提倡改為一年。”於是孔子告訴其他同學:“宰予這個人一點良心都沒有。他說,小孩子三歲才能離開父母的懷抱。所以三年之喪,就是對於父母懷抱了我們三年,把我們撫養長大了的一點點還報。這是天下人類都一樣的。宰予沒有三年懷念父母的心情!”
居喪,或稱丁憂,或稱守喪、值喪,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死者的哀悼之情而產生的一種習俗,涉及飲食、居處、哭泣、容體、言語、衣服、喪期等。中國原始社會以來的守喪習俗經過儒家的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標準化、系統化和等級化的喪葬儀禮制度,即居喪制度,它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中國古代的喪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喪制度,居喪制度還可分為喪禮制度和喪服制度。無論是埋葬制度還是喪禮制度、喪服制度,都具有等級分明、形式繁縟這兩個顯著的特點。這種喪葬制度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其中許多內容由國家法典規定,還有許多內容在民間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會中人們的倫理思想和宗教觀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彙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這就是宋高宗《起複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範。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即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結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於《墨子·節葬下》篇。
古代為直系親屬(父母或祖父母)服喪,稱之為居喪。《禮記·雜記》:“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居喪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謂不度。”
飲食
其飲食“三日不食”,“既殯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時“喪不貳事”,“父母之喪不避泣涕而見人”,見人“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喪者不遣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葬禮。
居住
居父母之喪,其居處,起初“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行卒哭祭之後,“拄楣翦屏,苄翦不納”,過了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大祥后“居復寢”,待舉行過禫祭禮,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覺。
禁娛樂
喪(畢)復常,讀樂章。居喪不言樂。”“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頭有釗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葬,乃比於不茲不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等等。
服飾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秦漢時期的居喪制度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國喪中強制人民實行居喪制度。如《晉書·禮志》:“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按照儒家禮制的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而秦朝卻規定臣與百姓一律為 天子服喪三年,所以《晉書》的作者說是“率意而行”。秦朝規定天下臣民 皆為天子居喪三年,並不準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太符合現實,所以《晉書》說其“制不稱情”。
漢代時的居喪制度出現了禮、法統一的趨向。西漢初年,漢高祖國江山草創,所以下令承襲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但 實行不久,漢文帝便意識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要求“出臨三日,皆釋服”;既葬,“服大紅(功)十五日,小紅(功)十 四日,纖七日,釋服”。(《漢書·文帝紀》)。在這裡,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被“以日易月”,變成36天,並垂為定製。儒家原來服喪三年的主張,到此時被文帝的一紙遺詔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術”的竇嬰、田蚡二人想恢復儒家原來的三年之喪制 度,但未能成功。據《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成帝時方進為相,其後母終,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聲稱“不敢逾國家之制”。可見當時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時,又開始提倡三年之喪。如《漢書·哀帝紀》:哀帝 詔曰:“河間王良喪太后三年,為宗室儀錶,益封萬戶。博士弟子父母 死,予寧三年。”行三年之喪而可得萬戶侯的封賞;博士弟子雖有父母死,也詔准告假丁憂。王莽時,開始盛倡三年喪制。《漢書·王莽傳》說:“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禮者宗伯鳳等與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又說:“居攝三年九月,莽母功顯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為主,服喪三年。”“建國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為太皇服喪三年。”這樣,漢文帝的短喪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東漢光武帝劉秀執政期間,國政多趨向簡易,因此遺詔喪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務從約省”(《後漢書·光武帝紀》)。詔告大臣不許“告寧”。但在這一時期,三年之喪在社會上已蔚然成風。如《後漢書·韋彪傳》: “彪孝行純至,義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羸疾骨立異形,醫療 數年乃起。”《後漢書·鮑永傳》:“永遷揚州牧,會遭母憂去官”。《后 漢書·廉范傳》:“父遭喪亂,客死蜀漢,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歸鄉里。年十五,辭母西迎父喪歸葬,服竟,諧京師受業。”《後漢書·劉平傳》: “拜濟陰郡丞,太守劉育甚重之,任以郡職,上書薦平。會平遭父喪去官,服闋,拜全椒長。”《後漢書·江革傳》:“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母終,至性殆滅。嘗寢伏冢廬,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釋服,因請以為吏。”以上這些事例,據楊樹達先生考證均發生在光武帝時期。由此可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經封建最高統治者和儒家的反覆倡導、宣揚,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許大臣“告寧”及“如孝文皇帝制度”的短喪遺詔也變成了一紙空文。光武帝以後,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更是大行 於世。不僅孝子賢孫們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永元四年,當以選入。會(父)訓卒,后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 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喪,便為天子所譏。到明帝時,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喪。安帝永初三年(109 年),鄧太后臨朝執政時,又提倡三年之喪。《後漢書·劉愷傳》說:“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以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這一詔令,后又被列入《漢律》之中。此後,行三年之喪成為選舉仕進的一種資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 終於成為“天下之通喪”。
至於三年之喪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況,如按規定,軍人可以“遭喪不服”;皇帝也可專門下詔,令臣下釋服,後代稱此為奪情起複之制。還有某些人利用喪期弄虛作假,欺世盜名,如《後漢書·陳蕃傳》所記載的趙宣,葬親后在墓道中居喪二十多年,被當地人稱為大孝之子,但後來太守陳蕃發現趙宣的五個孩子皆在所謂居喪期間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於天下。
按照漢代的居喪之禮,死者的某些親屬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時應居服舍,葬后應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並不飲酒吃肉,不近婦人,不作樂,不聘 妻,不訪友。楊樹達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對此做過認真的考證。
居喪之禮對於貴族的規範尤其嚴格,例如漢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因在為母居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而服 罪自殺。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也因在父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而被其庶 兄劉悅告發,結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劉賀則因居喪違禮被廢去帝位。《漢書·霍光傳》載:漢昭帝死後無子,大將軍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劉賀 繼承皇位。但劉賀在居喪期間,毫無“悲哀之心”,當昭帝的靈柩還停放在 前殿時,他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而且還經常派 人去買豬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還與隨從的昌邑官員一道偷吃祭靈用 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剛即位二十七天,他就開始與宮女淫亂。由於劉賀居喪 作樂、飲酒食肉及淫樂等醜行違背了居喪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滿,於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劉賀被廢去了皇位。又據《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淫樂而獲罪,被漢安帝削去王位。
漢朝對於遵守居喪之禮的貴族一般都給以讚美和獎勵。如《後漢書·東平王蒼傳》:“敞喪母至孝,國相陳珍上其狀。永寧元年,鄧太皇增邑五千 戶。”《後漢書·濟北惠王傳》:“次九歲喪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詔曰:‘濟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沒哀慟,焦毀過禮,草廬,土席,衰杖在身,頭不枇沐,體生瘡腫。諒暗已來,二十八月。自諸國有憂,未之聞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戶,廣其土宇,以慰孝子側隱之勞。’”《後漢書·任城孝王尚傳》記載: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喪母服制如禮”,為此曾受到桓帝嘉獎,增封三千戶。
居喪制度法制化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範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範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禮》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制度沿襲
居喪之俗,歷代沿襲。後世在居直系尊親之喪中,有廬墓者。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三十七回《司馬徽再薦名士,劉玄德三顧草廬》中寫道:徐庶的母親死後,“徐庶葬母柩於許冒之南原,居喪守墓。”亦有久哀不絕者。《禮記·檀弓上》曰:“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還有不飲酒食肉者。《宋史·趙宗憲傳》:“居父喪,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實,終喪不飲酒食肉,比御猶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訪友者。徐珂《清稗類鈔·孝友類》:稱連城張鵬翼篤信程、朱,行事遵禮,“居喪,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內寢,動必以禮。”吳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鶯脰湖,俠客虛設人頭會》寫道:婁府兩公子聽說蕭山權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兒子宦成去請。不多幾日,宦成來到蕭山,“招尋了半日,招到一個山凹里,幾間壞草屋,門上貼著白,敲門進去”,只見“權勿用穿著一身白,頭上戴著高白夏布孝帽。”權勿用問明來意,向宦成道:“多謝你家老爺厚愛,但我熱孝在身,不便出門。……再過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滿過,我定到老爺們府上來會。”
述及居喪之俗,《後漢書·陳蕃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個叫趙宣的人,守喪二十餘年,一直一個人住在墓道之中。於是郡長官認為他是大孝子,推薦他做官。當陳蕃得知他有五個兒子,並且這五個兒子都是他居喪期間生下的,這就說明他違犯了居喪期間夫婦不可同房的規定,於是大怒,給他以懲罰。趙宣本想以居喪持久來嘩眾取寵,卻不料身敗名裂。
陽貨第十七 陽貨欲見孔子,孔子不見,歸孔子豚,孔子時其亡也而往拜之,遇諸途,謂孔子曰:“來,予與爾言。曰:懷其寶,而迷其邦。可謂仁乎?”曰:“不可。”“好從事而亟失時,可謂知乎?”曰:“不可。”“日月逝矣,歲不我與。”孔子曰:“諾。吾將仕矣。”子曰:“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子曰:“唯上智與下愚不移。”子之武城,聞弦歌之聲,夫子莞爾而笑曰:“割雞焉用宰牛刀。”子游對曰:“昔者偃也聞諸夫子曰:’君子學道則愛人,小人學道則易使也。’”子曰:“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戲之耳。”公山弗擾以費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說,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子曰:“夫召我者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子張問仁於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請問之。曰:“恭寬信敏惠。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佛刖召,子欲往。子路曰:“昔者由也聞諸夫子曰:親於其身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佛刖以中牟畔,子之往也如之何?”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吾其孢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子曰:“由也,汝聞六言六蔽矣乎?”對曰:“未也。”“居,吾語汝。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學,其蔽也盪;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好勇不好學,其蔽也亂;好剛不好學,其蔽也狂。”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子謂伯魚曰:“汝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與?”子曰:“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子曰:“色厲而內荏,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子曰:“鄉願,德之賊也。”子曰:“道聽而途說,德之棄也。”子曰:“鄙夫,可與事君也與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無所不至矣。”子曰:“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古之狂也肆,今之狂也盪;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而已矣。”子曰:“巧言令色,鮮矣仁。”子曰:“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家邦者。”子曰:“予欲無言。”子貢曰:“子如不言,則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孺悲欲見孔子,孔子辭以疾,將命者出戶,取瑟而歌,使之聞之。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汝安乎?”曰:“安。”“汝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汝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子曰:“飽食終日,無所用心,焉矣哉!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子路曰:“君子尚勇乎?”子曰:“君子義以為上,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子貢曰:“君子亦有惡乎?”子曰:“有惡。惡稱人之惡者,惡居下流而訕上者,惡勇而無禮者,惡果敢而窒者。”曰:“賜也亦有惡乎。惡敫以為知者,惡不孫以為勇者,惡訐以為直者。”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子曰:“年四十而見惡焉,其終也已。”
宰我
宰我
子我能言善辯,曾從孔子周遊列國,遊歷期間常受孔子派遣,使於齊國、楚國。 《孔叢子·記義》中記載,宰我出使楚國,楚昭王要送一輛華麗的車子給孔子,宰我說,孔子“言不離道,動不違仁……道行則樂其治,不行則樂其身。此所謂為夫子也。”說孔子對奢侈華麗的東西,以及娛心亂性的音樂,都不會接受的。於是,替孔子拒絕了楚昭王的禮物。孔子得知之後,對宰我表示稱讚。
對宰我的認識,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關於《論語·陽貨》中的宰我說改變“三年之喪”的問題。對此章宰予的做法,有三種解釋。一是因為當時三年喪禮不再被人採用,宰予怕禮會失傳,才用當時流行的說法來引出孔子的責備,是通過孔子對自己的責備來給天下人指明大道。見皇侃疏引繆播語。二是宰予在討論重新制訂禮制的時候,見當時三年喪禮不被採用,認為存其虛名,不如順從世俗而改成一年喪禮,並非宰予自己想要縮短守喪時間。見錢穆《論語新解》。三是宰予的話是出自本心。如朱子《論語集注》等。其中第一種解釋最為可取。
三年之喪,是根據人情制定的,在《禮記·雜記下》中有詳細的說法。守喪期間,因為喪父母之痛太深,所以,君子不忍心稻米飯,穿錦繡的衣服,即使聽到音樂,不僅不會感到快樂,而且會更增悲痛之情,這本是出於人之常情。假如父母去世,子女卻無動於衷,心安理得地去享樂,我們還能說他有仁愛之心嗎?把父母去世都不當一回事的人,還能有淳樸之心嗎?執政者自己不守三年之喪,是對父母失去仁愛之心;執政者在國內廢除三年之喪,是不尊重人情。因此,三年之喪,不是為了守喪而守喪,其中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不能輕視。因此,不能說孔子的做法是保守。
第二,關於“宰予晝寢”的問題。對此的解說很多,一說是白天在卧室里;一說“晝”是“畫”意,即粉飾卧室;一說早晨晚起;一說因宰予身體不好所以休息。筆者認為不必如此穿鑿。在不該睡覺的時候睡覺,是懶惰的表現;本來有事卻不去做,會耽誤了事情。從人的感情來說,誰都有懶惰的可能性,如果自己沒有理性來控制,就需要別人來加以督促。懶惰和懈怠一旦成為習慣,就像朽木污牆一樣,後悔已晚,到那時再責備還有什麼用?人們一般都把這樣白天睡覺看作是小事,似乎不必責備,但是,如果不責備的話,對他是有利還是有害呢?這種責備具有督促的作用。人世間總是善於說的多,而言行能夠保持一致、說到做到的人少。所以,不能只看一個人如何說就信以為真,更要看他是否言行一致。觀察別人是如此,我們自己的言行也應當如此。宰我是孔子弟子,有缺點錯誤而得到孔子的批評很正常,不必因此而貶低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