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辛普利鈉片
用於治療高血壓和心力衰竭
化學結構式
本品為白色或類白色片。
適用於治療高血壓和心力衰竭。治療高血壓時,可單獨使用作為初始治療藥物,或與其它抗高血壓藥物聯合使用。治療心力衰竭時,可與利尿劑合用。
10mg 。
口服,成人和大於12歲兒童的用法與用量如下:
1.不用利尿劑治療的高血壓病人:劑量範圍為每日10-40 mg,單次服藥,與進餐無關,病人服用正常初始劑量為10 mg,每日一次。約四周后,根據血壓的反應適當調整劑量。劑量超過每日40 mg,不增強降壓作用。如單獨使用不能完全控制血壓,可加服利尿劑。
2.同時服用利尿劑治療的高血壓病人:在開始用本品治療前,利尿劑最好停服幾天以減少血壓過份下降的危險。如果經約4周的觀察期后,血壓不能被充分控制,可以恢復用利尿劑治療。另一種選擇是,如果不能停服利尿劑,則在給予本品初始劑量10 mg時,應嚴密觀察幾個小時,直至血壓穩定為止。用利尿劑治療的高血壓病人,儘管服用本品后血壓顯著降低,但在4小時-24小時之間能維持平均腦血流量。
3.心力衰竭:推薦的初始劑量為10 mg,每日一次,並作嚴密的醫學監護。如果病人能很好耐受,則逐漸增量至40 mg,每日1次。即使在初始劑量后出現低血壓,也應繼續謹慎地增加劑量,並有效地處理低血壓癥狀,本品應與利尿劑合用。
4.心力衰竭的高危病人:以下病人應在醫院內開始治療:嚴重心功能不全的病人(NYHAIV級);對首劑低血壓有特殊危險的病人,如接受多種或高劑量利尿劑的病人(如>80 mg速尿),血容量減少、血鈉過少(血鈉<130 meq/L),已有低血壓(收縮<90 mmHg)的病人,以及患不穩定性心功能不全和接受高劑量血管擴張劑治療的病人。
5.老年人及肝或腎功能減退的病人不需降低劑量。
副作用的發生率和類型在年輕病人和老年病人之間無區別。
1.低血壓:與所有的ACE抑製劑相同,可能觀察到低血壓反應。如果發生低血壓,一般在首次劑量時發生,對大多數病例,病人躺下后癥狀即可減輕,一旦病人血壓穩定,暫時的低血壓偶發事件不作為繼續治療的禁忌症。與其他ACE抑製劑相同,有血壓過分下降危險的病人,有時伴腎功能不全,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腎血管性高血壓、腎透析以及任何病因引起的水分和/或鹽耗竭的病人。對於存在以上任何一種危險因素的病人,在給予本品治療前必須謹慎地停止或減少利尿葯的劑量,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以保證有充足的體液,這些高危病人的治療,開始時應該在嚴密的醫療監護下進行,進行密切的隨訪,特別在恢復使用和增加利尿葯或本品的劑量更應如此。
2.腎功能損害:已患充血性心力衰竭、腎血管性高血壓(特別是腎動脈狹窄)和任何原因引起的水或鹽耗竭的病人用ACE抑製劑治療時,有增加發生腎功能障礙指征的危險,包括血尿素氮升高、血清肌酐和鉀升高、蛋白尿、尿容量改變(包括尿過少/無尿)和尿分析結果異常。此時,利尿葯和/或本品的劑量應減少或停止使用。
3.類過敏症樣反應:近來臨床觀察顯示接受ACE抑製劑治療的病人在用高流量透析膜(如AN69)進行血液透析時有較高的類過敏反應發生率。因此,應該避免這類聯合治療。在用硫酸聚糖吸收分離LDL時,也觀察到類似的反應。據記錄在脫敏治療中(膜翅目毒素),與其它ACE抑製劑一樣也有少數類過敏症樣反應的例子。
9.治療前腎功能的檢測:對高血壓病人的評價應包括開始治療前及治療中對腎功能的檢測。
禁用。
現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故暫不推薦用於兒童患者。
老年患者不需降低劑量。
2.抗酸葯:抗酸葯可能影響本品的吸收,本品和抗酸葯必須分開服用,至少相隔2小時。
3.非甾體抗炎葯:非甾體抗炎葯可能影響抗高血壓作用,但同時應用本品和非甾體抗炎葯(包括阿斯匹林)不增加臨床明顯的不良反應。
4.鋰:與鋰同時治療可能增加血清鋰的濃度。
對過量服用的患者:應監測血壓,如發生低血壓,則選擇血容量擴張劑予以治療。本品不能通過透析從體內排除。
毒理尚無可靠參考文獻。
本品絕對吸收率為平均口服劑量的36%,吸收不受食物影響,在胃腸粘膜和肝臟迅速並完全水解成具有活性的福辛普利拉。達峰濃度(Cmax)的時間與劑量無關,約在3小時達峰,與血管緊張素I升壓反應的最大抑制作用相一致,給葯后3至6小時抑制作用達高峰。
肝腎功能正常的高血壓病人接受重複劑量本品,福辛普利拉的有效累積半衰期平均為11.5小時。心力衰竭病人的有效半衰期為14小時。福辛普利拉蛋白結合率很高(]95%),分佈容積相對較小,與血中的細胞成分結合率可忽略不計,本品可通過肝腎二種途徑消除。與其他的ACE抑製劑不同,腎或肝功能不全的病人可通過替代途徑代償性排泄。
遮光,密封,在陰涼(不超過20℃)乾燥處保存。
鋁箔包裝,每盒14片或28片。
36個月
WS1-(X-132)-2004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