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農抑商
重農抑商
在兩千餘年封建歷史中,自戰國時形成“獎耕戰”、“抑商賈”,秦漢后“重農抑商”、“崇本抑末”,到宋元“專賣”法乃至明清“海禁”,均是重農抑商之表現。““重農抑商”政策在中國古代不同歷史時期具體表現必然為經濟形態所決定,重農抑商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其主張是重視農業、以農為本,限制工商業的發展。重農抑商”、“農本商末”政策深深制約和影響中國歷史。
在我國漫漫兩千年封建歷史長河中,“重農抑商”政策總是與歷史相隨相伴的。它產生於封建制度產生鞏固的春秋戰國,發展於封建制度興盛的秦漢,之後便作為一項長期而傳統的國策被後面的朝代繼承發揚。
重農抑商
中國封建社會採取這種政策,歸根到底是由其經濟基礎決定的。封建國家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這種經濟的主要部門是農業。農業是古代決定性的生產部門,提供給人們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歷代統治者都把農業當作根本性的大事來抓,採取一系列督促、鼓勵、組織農業生產的措施,將農民緊緊束縛在土地上。
重農抑商
其實,造成中國封建社會長期“重農抑商”的根本原因還是中國“封閉式大陸”的獨特地理環境。“中華民族的主體從遠古開始便生活在黃河、長江流域。大約在6000年前左右已逐漸擺脫狩獵和採集經濟,進入以種植經濟為主的原始農業經濟。先民勞動、生息、繁衍的這塊大陸,東臨大海,西北是戈壁,西南則是極其險峻的青藏高原。在邁入文明門檻的前夕,在交通極不方便的條件下,這裡是一片與世隔絕的天地。直到1840年鴉片戰爭前,中國人對於外部世界還知之甚少。在這樣的環境中主要從事原始農業經濟,這是認識中國由氏族社會發展成國家的基點。”(摘自王立民主編《中國法制史》)顯然,這與西方文明的發源地“地中海地區”的地理環境迥異。
重農抑商
由於中古時代生產力水平不高,蒙昧時代的知識結構和認知所限(連地球是圓的都不知道)故農為“本”,商為“末”的觀念形成,一方面:“獎耕戰、廢井田、開阡陌”,確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買賣合法性;另一方面規定:力本業,耕織致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孥”,為禁止商人經營糧食交易,以杜其囤積居奇、投機牟利,“使商無得粟,農無得糴”。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秦《田律》規定:天降及時雨、穀物抽穗或有旱澇蟲情災害,須立刻書面報告雨量大小、受益面積、災害損失及作物生長狀況。《倉律》規定種籽入倉、存貯、檢驗、出倉等程序規則及畝播種量。為不影響農業生產,《戍律》規定,一戶不準同時徵調兩個以上勞動力服役,違者罰交兩副鎧甲。《司空律》規定:播種、耘苗季節,以勞役贖抵貲刑者,各回家務農二十天。《倉律》還規定:從事農耕生產官府奴婢,二至九月農忙時節,每人每月可增加半斤口糧,漢承秦制,抑商政策一如既往。
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頂峰。頒布商品、市場、物價管理、度量衡和外貿管理等經濟立法,促進經濟空前發展。但還有些重農抑商政策。如唐《選舉令》規定:“身與同居大功以上親執工商,家傳其業不得仕”(《唐律疏議・詐偽》)。唐有禁止工商之人乘馬之法令。唐中期后,方鎮茲亂,財賦不足,國庫空虛,常令商人進奉獻助。唐肅宗時,籍江淮蜀漢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的“率貸”,諸道重稅商賈以充軍,凡千錢以上者有稅。唐僖宗時,游宴賞賜無度,國家財力拮据,競籍長安城東、西兩市之商旅錢財輸於內庫,引商人不滿,向朝廷陳述,致告狀者悉受杖打。
宋元時的“抑商”與“專賣”法
宋商業超前代發展,唐“市坊”制度已取消,商貿活動不受地域或時間限制。因宋代財政匱乏,實行國家專賣禁榷制度。禁榷範圍擴大到除傳統鹽、酒、茶外,礬、鐵、煤、香料、寶貨等均被列為禁榷物種,以至專賣所得成為宋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禁榷物種中以鹽法、茶法、酒法最為重要、完備。中央有鹽鐵使,地方有各產鹽地和商埠所設場務專理鹽的專賣。鹽法規定:犯私鹽一兩,笞四十。“鬻鹵鹽三斤者仍坐死”,“私有茶一兩笞四十,四十兩徒二年”(《慶元條法事類》)。宋酒專賣為“榷酤”,釀酒和酒麴由官府壟斷,禁止民間私造,違犯者重至處死,元代經濟立法以宋為楷模,對鹽、茶、灑、金、銅、鐵等實行官營專賣禁榷制度。
明清的抑商政策
明清時,統治者繼續推行“重農抑商”政策,而封建社會海上貿易發展對自然經濟產生極大衝擊,不過,明朝政府從未斷絕過海外貿易的活動,一直都有官方主持的對外貿易。且隆慶初年(1567年),政府宣布開放海禁,私人與官府皆可從事海外貿易,史稱“隆慶開關”,促進了資本主義萌芽經濟的發展。
清初,為鎮壓抗清力量,首頒禁海令,不許片帆下海,違者按通敵罪論處。后多次頒遷海令,強制閩廣蘇浙沿海居民內遷五十里,越界立斬,致使四千裏海岸線人煙絕跡,完全斷絕海外貿易。康熙五十六年再頒禁海令,停止與南洋貿易,並禁賣船與外國和運糧出口,否則,“連船人與賣船人皆立斬”。上千萬人民因此被殺。
古代重農抑商政策主要表現在:一、統治者反覆強調以農為本,工商業為末業;二、推崇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小農經濟,靠天吃飯,財政也主要依賴於對農業和農民的剝削。
漢朝為恢複發展社會經濟,頒行大量保護農業的法令。一是鼓勵農耕生產。漢高祖頒法:士兵複員回家,流民各還本土,恢復故有田宅,按功勞賞賜土地;因飢貧自賣為奴婢者免為平民,增加勞動人手;凡不執行此令者,從重論罪(《漢書・高帝紀下》)。漢惠帝四年令:推選努力生產者,免除其服役義務(《漢書・惠帝紀》)。高后元年詔:初置孝悌力田官,以督勸農耕生產(《漢書・高后紀》)。文帝十二年按各地戶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官員,引導民眾發展生產(《漢書・文帝紀》)。兩漢還多次頒令解放奴婢,嚴禁傷害勞動力。
三是減輕田稅負擔。漢初“輕田租,什五而稅一”(《漢書食貨志》)。文帝兩次減半田稅,並免征13年。景帝后才恢復三十稅一成定製。
四是重視興修水利。漢朝專制水利灌溉法規。如左內史倪寬曾“表奏開六輔渠,定《水令》以廣溉田”,《水令》是有關農田灌溉“法令”。南陽太守召信臣也曾“為民作均水約束,刻石立於田畔,以防分爭”(《漢書・循吏・召倍臣傳》及注)。
唐代以法律手段解決土地問題,發展農業。武德七年“均田令”規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所授之口分田不許買賣;身死則收回;永業田可以繼承,一定條件下得買賣。唐朝對均田制予以法律保護,《戶婚律》規定:禁止私賣口分田;不準占田過限;不準妄認和盜買盜賣公私田;嚴禁盜耕種公私田;嚴禁官吏侵奪公私田等,違者嚴辦。
(二)“重農抑商”政策自15、16世紀始,扼制了資本主義萌芽發展
中國自15、16世紀始,在一些經濟相對較發達地區,出現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當時統治者對這一新事物極端恐懼,採取各種措施加以摧殘。雖然西方商品經濟在中世紀也遭過同樣破壞,但當時多元社會、政治、經濟結構中,商品經濟仍得以頑強發展,古代中國社會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交換和商業活動的存在和發展受到很大限約,商業貿易活動必須隸屬於自然經濟體制。
到了清初,統治者對東南沿海萌芽的資本主義和一度興起的“工商皆本”、“農商皆本”啟蒙思想,以高壓手段禁錮,同時繼續推行抑商政策,以嚴刑峻罰來保證貫徹實施。
正當清政府下禁海令和限制礦冶業時,西方各國海上貿易蓬勃發展。統治者完全不了解外部形勢,妄圖追求海疆平安無事,傳統自給自足經濟、重農主義,又使清政府認識不到外貿的重要性。
中國封建統治者極力用政權和法制力量摧毀和阻止社會賴以前進的新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形成,固守“重農抑商”政策,致使剛剛萌芽的資本主義經濟未得到發展,使中國錯失發展資本主義良機。西方文藝復興、宗教改革,自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迅速席捲西方社會的資產階級革命浪潮,特別是18世紀資本主義工商業革命,加速、刺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對外殖民擴張。
“重農抑商”政策導致地主官僚不斷兼并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亡,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激化了階級矛盾,造成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地主官僚集團也因瘋狂兼并土地而更加腐敗。到了明清時期,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已經出現,而統治階級依然堅持“重農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這些做法,違反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了國家落後。
(一)重視“三農”問題
兩千多年過去,中國仍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還是中國社會的根本問題,農業基礎依然薄弱,農村生產力不發達,異質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農村空心化等國情,解決“三農”問題是黨和政府工作重中之重。十八大提出“新四化”、“四化同步”思想,城鎮化是中國經濟未來增長點,農業現代化是新型城鎮化基礎,城鄉發展一體化,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要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積極推進農業科技進步,加大農業支持保護力度,改革農村土地制度,依法維護、保障農民權益,有效轉移農村人口。
(二)依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十八大指出,“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要從法律體制上建立能保證每個市場競爭主體人格平等、獨立,公平競爭、同等保護的制度環境。金融危機后國家加強對經濟宏觀調控“國進民退”,資本與政治權力容易滋生權貴經濟,扭曲市場機制,破壞社會公正。
政府在經濟活動中提供服務。轉型期中國商人“原罪”問題是改革開放“雙軌制”體制下法律制度不健全催生“制度性原罪”,為洗脫“原罪”,商人設法求得官僚庇護;商人政治多為攫取更多經濟權力;商人擺脫不了對官場依附,政府手掌資金、項目、土地審批權,資本與政治權力結好,“官商”勾結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建設健康、有序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減少行政權力社會幹預,杜絕“權力尋租”,必須大力發展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保障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需要完備的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來規範和調節政商關係。
戰國時期:強調耕戰,漢代貨幣官鑄、鹽鐵酒專賣、官營販運、物價管理、以及向工商業者及加重徵稅等措施,中唐以來,重農抑商的政策有了某種鬆動。朝廷對海外貿易的鼓勵以及官商分利政策的實行,使商人地位得以提高,明清時期,商品貨幣經濟空前活躍,國家財政收入也從商業稅收中得到了很大的補充。但封建統治者對工商業發展並不採取鼓勵政策,還經常以各種方式對商人進行盤剝,破壞了工商業的正當經營,以至於影響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李悝,約生於公元前450年,卒於公元前390年。曾相魏文侯、武侯、使魏國富強。他是法家的始祖,曾著法經6篇,對後世的刑律產生了重大影響。李悝在魏國治國有兩項重農的措施:第一項是"盡地力之教"。所謂"盡地力之教",就是高度重視農業生產,設法增加農業產量。其辦法是"地方百里,……除山澤邑居叄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斗;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①。李悝的"盡地力之教"就是要讓農民"勤謹"耕作,爭取好的收成。為了提高農業產量,李悝主張播種時"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力耕數耘,收穫如寇之至"②。這就是說種植要多種經營,有的作物受災害,其他作物還可以收穫;耕要用力深耕,除草要勤,要鋤幾次;收穫時要像防備盜寇那樣迅速有效以免遭受損失。第二項是,創"平糴"法。為防止"糴甚貴傷民(非農業居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李悝創"平糴"法。"平糴"採取的辦法是把年景分為:上熟、中熟、下熟、正常、小飢、中飢、大飢7種;計算出7種年景下,一戶耕田百畝的個體農民的收入,制定出在大熟、中熟、下熟3種年景下向每戶農民收購糧食的數量,而後在大飢、中飢、小飢年景時把這些糧食平價出。這樣便收到"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的成效。李悝由於把以上兩項政策"行之魏國"所以魏國"國以富強"③。
在李悝看來,農業幾乎是國家財富的唯一源泉,所以他說:"農傷則國貧"。接著他又把工商業與農業對立起來,認為工商業的發展會損害農業,會使民人饑寒,國家貧困。所以他說:雕文刻鏤,害農之事也。錦繡纂組,傷女工者也。農事害則飢之本也。女工傷則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則國貧民侈①。
十分明顯,李悝把工商業與農業對立起來,認為工商業危害農業會導致"國貧民侈(奢侈)"。雖然李悝這裡要求"禁技巧",似乎只是針對手工業而言的,並未提到商業,然而由於手工業一般都是商品生產,生產的目的為了賣。所以,李悝的"禁技巧",勢必包含著"禁技巧"產品的出售,從春秋時期管仲等人的農、工、商並重的思想到李悝的經濟思想和政策,我們可以看到重農抑商產生的軌跡。
經濟根源:中國特殊的地理和經濟條件
中國地處東北亞、自然資源極豐富的內陸大國,土地廣闊、肥沃,氣候溫和,較易通過種植採集取得生活資料。公元前21世紀,黃河流域的夏部落用木石器工具發展原始農業。而古希臘、古羅馬處於三面環海地理環境,農業生產自然物質條件較差,卻擁有優良海港,航海業和海上貿易很早興起,為商業發展創造有利物質條件。
地理環境相對封閉性為“重農抑商”政策形成提供客觀經濟條件。屬於小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中國,地理環境相對封閉性,使其難以擺脫農耕生產方式束縛。以農耕生產方式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重農抑商”政策的上層建築,在封建時期具有強大生命力,在中國古代一定歷史時期基本適合生產力發展要求,且是較好的生產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它促進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生產力發展。
政治根源:中國特殊的政治制度
第一,封建中央集權專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一切財富資源亦莫非王有。工商業發達,必依賴資源開發利用,會與國家爭奪“山海陂澤之利”(李贄《藏書》卷五零之《富國名臣總論》),被認為是盜皇家之庫。對任何工商業,只要發現其稍有利可圖,會收歸官營,禁止私營,保證國家對資源壟斷權,法律設置嚴刑峻法,使商人不敢與國家爭利。
第二,工商業的發展會與農業爭奪勞動力資源,使農田荒蕪,“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田,猶賤賣以賈”(《漢書貢禹傳》);漢人王符喻當時“舍農桑趨商賈”之社會風氣為“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婦織百人衣之”(《潛夫論・浮侈》),道出工商業威脅小農經濟,主張“省商賈,眾農夫”(《荀子・君道》),“驅民而歸之家,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畝”(《漢書・食貨志》)。
文化根源:中國特殊的倫理文化因素
與西方社會不同,古代中國社會是建立在自給自足和血緣關係基礎上的東方農業國家,是以農業文明為依託和以宗法血緣關係為根基的宗法社會。血緣關係在社會生活中占重要地位,其倫理文化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慈子孝,君禮臣忠,夫和妻順,兄友弟恭,姑義婦聽”,“尊尊親親長長貴貴”。
封建社會倫理文化秩序,“衣服有制,官室有度,蓄產人徒有數,舟車甲器有禁……雖有賢才美體,無其爵不敢服其服;雖有富家多訾,無其祿不敢用其財”(《春秋繁露・服制》)。專制中央集權下的自給自足小農經濟,要求“均平”的倫理文化。商業經濟發展必然導致兩極分化,時刻威脅小農社會均平、寧靜、停滯的生活倫理。只有採取“重農抑商”統治政策才能實現和維持靜態倫理文化秩序。“重農抑商”政策較為符合中國古代倫理文化價值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