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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
- 趙金英、魏亞麗編著書籍
- 2007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10年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16年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立信會計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14年清華大出版社出版書籍
- 江蘇大學出版社出版圖書
- 周慧、趙金英編著書籍
- 2011年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圖書
- 2015年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書籍
- 立信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 2011年人民郵電出版社出版圖書
- 2016年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0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書籍
- 胡玲玲,王平著圖書
- 2016年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圖書
- 2014年河海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09年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 2016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15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圖書
- 吳力佳、姬海華主編書籍
- 201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14年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出版書籍
- 張亦辰、李凡編著書籍
- 吉文麗、朱曉敏編著圖書
- 2010年上海財大出版社書籍
- 亞洲職業教育研究院教材
- 2016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 2009年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
- 2016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圖書
- 劉總理、崔潔編著書籍
- 第四版
-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財經版
- 第四版
- 第2版
- 應試指南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簡稱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簡稱註冊會計師法)。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併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必考內容。
(3)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以財政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併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四)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會計核算
2、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包括:
(1)依法建立賬冊。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4)明確會計核算內容。
(5)正確採用會計處理方法。
(6)以公曆年度為會計年度。我國規定的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號止。
(7)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8)會計電算化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9)正確使用會計文字記錄。我國境內所有單位會計記錄文字都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3、會計憑證(詳見《會計基礎》)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 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3)財產清查的 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並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2.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 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於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 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會計業務。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2.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託 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等。
(2)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製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的義務
(1)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會 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 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 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製;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省,自治區,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或者珠算五級).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 上崗註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 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優化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繫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範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六,法律責任
違 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 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七,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從事會計工作應當了解,掌握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規定,以及掌握會計法律制度與做好會計工作的關係;分析,判斷會計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違法會計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判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三者的區別和聯繫;分析,判斷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分析,歸納會計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二)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 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 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 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 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審查后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的義務; 需要核准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准.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留存歸檔.
2.銀行結算 賬戶的變更
3.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 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 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 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 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
臨 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3.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有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異 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 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 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3.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
開 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票據結算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二) 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 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 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銀行匯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銀行匯票的辦理,承兌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使用範圍
單 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辦理要求
支票的辦理程序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 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範圍
3.稅務登記種類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 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髮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 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複寫或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 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2.納 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
(1)直接申 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 申報,即納稅人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如網上申報.
(一)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 徵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2)查定征 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徵稅,並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並據以徵稅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7)委託代征,是指受託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職業道德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職業道德是指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職業與職工,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係。狹義的職業道德是指在一定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 體現一定職業特徵的,調整一定職業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徵的,調整會計職業關係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2.會計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於職守,盡心儘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鑽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鑽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係
(一)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繫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範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於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則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實現形式不 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於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範,存在於人們的意識和信念之中.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一)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通過學校或培訓單位對會計人員進行以職業責任,職業義務為核心內容的正面灌輸,以規範其職業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會計人員自我學習,自身道德修養的行為活動.
(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
(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通過學習會計職業道德知識,樹立會計職業道德觀念,了解會計職業道德對社會經濟秩序,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以及違反會計職業道德將受到的懲戒和處罰.
(2) 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教育。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和強化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是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核心內容,並貫穿於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始終.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通過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行為和違法會計行為典型案例進行討論和剖析,從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識,會計職業道德觀念和辨別是非的能力.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途徑
(1) 通過會計學歷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在學習會計理論和技能的同時,學習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內容,了解會計職業面臨的道德風險,樹立會計職業道德情感和觀念,提高運用道德標準判斷是非的能力.
(2)通過會計繼續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在不斷更新,補充,拓展會計專業理論,業務能力的同時,通過會計職業道德信念教育,會計職業義務教育,會計職業榮譽教育,形成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品行.
(3)通過會計人員的自我教育與修養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通過自我教育,自我鍛煉,自我修養,將會計職業道德規範轉化為會計人員的內在品質,規範和約束自身會計行為.
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 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
①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②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③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1)財政部門組織和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依法行政,探索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有效途徑和實現形式.
(2)會計職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計職業道德懲戒制度.
(3)企事業單位任用合格會計人員,開展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約束機制,防範舞弊和經營風險,支持並督促會計人員遵循會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4) 社會各界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
會計職業道德案例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意義;分析,歸納會計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分析會計人員如何處理好堅持準則與參與管理的關係;分析,歸納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繫;分析會計職業道德的自律與他律的關係;分析會計人員在會計誠信建設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