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設綱要
法治湖南建設綱要
7.完善省委領導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機制。 19.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 23.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
建設法治湖南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湖南的具體實踐,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發展。中央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來,我省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進步,為建設法治湖南奠定了良好基礎。當前,我省正處在加快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科學發展的新要求、人民群眾的新期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的新任務,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在新的起點上全面推進法治湖南建設,根據憲法、法律規定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綱要。
1.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執法、深入普法、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實現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促進全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可預期的法治環境,為推進科學發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作為法治湖南建設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依法規範約束公共權力,尊重和保障人權,著力改善民生,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法治建設中的主體作用,使法治湖南建設成為全省人民共同參與的社會實踐。
堅持服務大局。把法治建設貫穿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之中,緊緊圍繞科學發展、富民強省大局開展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工作,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堅持法制統一。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確保憲法和法律在湖南的正確實施,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湖南的全面貫徹落實。把堅持法制統一與探索地方特色結合起來,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實際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徵開展法治建設,使法治湖南建設體現地方特色、增強針對性。
堅持改革創新與循序推進相結合。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努力從法治層面破除制約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爭創科學發展的法治優勢。同時遵循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把握法治建設的長期性和漸進性,著眼長遠,立足當前,著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法治湖南建設。
3.總體目標
到2020年,地方性法規規章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公共權力運行規範,公民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全社會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普遍提高,經濟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
——公共權力行使得到有效規範和制約。各級黨委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有效改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全面進步。行政管理體制比較完善,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司法公信力顯著提高。
——公民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政治參與有序擴大,民意表達渠道暢通,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得到有效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得到有效維護。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顯著增強,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本實現全體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地方性法規規章更加完備。地方立法和制定規範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體現科學、民主,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更加完備的與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富有湖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全省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監督問責體系完備。監督問責機制健全並有效發揮作用,權力行使得到有效監督,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和制裁,腐敗行為受到及時查處,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得到追究。
——安全誠信規範的經濟社會秩序基本建立。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平等保護,社會信用體系健全,法律服務體系完備,公平公正、誠信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基本建立。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防範和及時化解,經濟社會秩序良好,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和諧穩定。
——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普遍提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法治價值得到普遍認同,法治文明不斷進步,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律素養和法治觀念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自覺依法辦事的氛圍基本形成。
4.“十二五”時期法治湖南建設的主要任務。建設法治湖南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十二五”時期的主要任務是:提高各級黨委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推進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公正司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督,推進經濟、社會、文化、“兩型社會”和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和規範法律服務,為全面實施“四化兩型”戰略,加快建設“四個湖南”,開創科學發展、富民強省新局面,全面實現“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提供法治保障。
5.改革和完善黨委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按照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從制度上、程序上規範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以及人民團體的關係,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支持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發揮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以明確權責為重點,健全完善黨委領導制度和工作機制。廣泛動員和組織全省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全省各級黨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全體黨員要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6.改革和完善黨委決策機制。堅持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不斷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科學合理界定各級黨委的決策權,健全完善決策機制,推進黨委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研究制定黨委重大決策程序規定,把調查研究、徵求意見、法律諮詢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黨委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各級黨委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決定重大事項。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推行和完善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幹部票決制。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徵求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加強黨委決策諮詢工作,強化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
7.完善省委領導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機制。省委領導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針政策,確定重要法規制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出立法建議,審定地方立法規劃,討論需要提交省委審定的重要法規規章草案,研究解決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保證地方立法工作順利進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議制度,對涉及全省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重大決策以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適時向省人大或其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建立健全省委審定立法規劃、討論重要法規規章草案制度。省委討論重要法規規章草案,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制度進行研究。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地方性法規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黨組應及時向省委報告。市州、縣市區黨委關於地方重大事務的決策和主張,凡屬於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需要人民一體遵行的,應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建議,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決議或決定,使之成為本行政區域內全體人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支持長沙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權,支持湘西自治州和民族自治縣依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8.推進黨務公開。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等依照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黨內事務應當通過黨內有關會議、文件、簡報等方式及時向黨員公開,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重大決策,應通過網站、報刊、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除黨組織主動公開的黨務信息外,黨員可以按規定向黨的基層組織申請公開相關黨內事務。建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和黨內事務聽證諮詢制度,暢通黨員意見表達渠道,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黨委常委會和全委會可邀請黨代表列席,討論涉及公眾利益、需要公民廣泛知曉和參與事項的黨委常委會議,可以公開舉行,邀請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公民列席旁聽。推進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適應民主法治建設的新要求,不斷探索完善黨務公開的內容、途徑和形式,確保黨委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9.健全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黨委的重要戰略、重大決策、重點工作、重要會議和黨的建設情況,及時就本地區本部門涉及黨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熱點難點問題發布信息,表明和傳達黨委對有關重大事件和重要熱點問題的立場和態度,解釋和回應黨內外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加強黨委新聞發布制度建設,進一步豐富發布內容,規範發布程序,完善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提高黨委新聞發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高度重視網際網路民意表達,對網上反映的涉及各級黨委工作的熱點問題,要及時主動說明情況,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在信息網路化條件下的執政能力和水平。
10.建立黨內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健全黨委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縣級以上黨委制定的黨內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黨委備案;黨委工作部門制定的黨內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黨委和上一級黨委相應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機關應當對報送備案的黨內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對超越許可權、同法律法規或者中央的方針政策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備案審查和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中發現黨內規範性文件存在問題的,應當由其黨組向該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黨委報告,由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黨委作出處理。
11.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運行機制和有效實現形式。各級黨委要加強和改進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善於通過有效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作用實現黨對國家政權組織和社會的領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本級黨委的領導下切實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改進人大代表選舉工作,優化人大代表結構,加強人大代表同選民的聯繫,拓寬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不斷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自身建設。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堅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聽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充分發揮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作用。
12.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作用。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重大決策要廣泛聽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做到協商在黨委決策之前、人大通過之前、政府實施之前。依照政協章程的規定保障政協委員的各項民主權利,鼓勵和支持政協委員議政建言,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在履行政協職能中的主體作用。支持政協加強自身建設。進一步加強與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協商,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科學化水平。
13.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認真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完善鄉鎮組織選舉制度,完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民主決策制度,強化鄉鎮人大監督職能,建立基層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擴大基層群眾自治範圍,充分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依法落實村(居)委會民主選舉制度,完善選舉程序。規範村(居)級重大事務民主議事決策範圍、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體村(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由村(居)民會議、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依法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規民約,健全各項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居)財務、事務公開,推進黨支部、村(居)委會報告工作和民主評議幹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內容和形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農民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集體合同制度,積極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基層組織建設,支持其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發揮其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14.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與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確保法律、行政法規統一實施。圍繞我省“四化兩型”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強自主性、創製性地方立法。重點加強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進“兩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保障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加強科技創新和文化強省建設等方面的立法。
15.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前論證,提高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完善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規規章起草工作機制,完善委託起草和立法機構、專家學者等聯合起草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布,公開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完善立法聽證、專家諮詢論證以及公開徵求意見、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擴大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途徑,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得到充分表達,合理的訴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體現。堅決克服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化傾向。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著眼解決問題,突出地方特色,增強法規規章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積極探索開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工作,建立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常態化機制。
16.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加強規範性文件資料庫和檢索系統建設,全面落實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17.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各職能部門要逐步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轉移出去,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完善行政運行機制。合理劃分和依法規範省、市、縣三級政府的職責和許可權,理順財權、事權關係。穩步推進強縣擴權改革,擴大縣級經濟社會事務管理許可權。加快推進政府職責、機構和編製的法制化,建立健全機構編製管理與財政預算、組織人事管理的協調製約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18.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認真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進一步健全完善各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範圍和具體操作規則,並向社會公布。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嚴格執行公開產生聽證代表、及時向社會公布意見採納情況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和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加強重大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
19.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探索完善鄉鎮行政執法體制,採取依法授權、委託等方式,加快賦予經濟發達鎮城鎮建設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權。改革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和服務並重、處置和疏導結合,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程序,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調查取證與證據適用規則,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加強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評議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
20.推進政府服務法治化。規範政府服務行為,明確政府服務內容、標準、程序和時限等事項,並將政府服務行為納入行政電子監察,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平台,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建立和發展社區服務和社會求助服務平台,建立健全統一的報警服務平台和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繫統。推進政府服務公開,編製政府服務項目目錄和辦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等制度。減少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強公共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管。
21.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手段,採取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調解等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和保障機制,重點推進財政預算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建設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平台,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系統和電子實時監察系統,擴大網上服務項目的範圍。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知識產權交易平台建設,探索建立全省統一招投標平台,依法加強對招投標行業和行為的監管。
22.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認真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各項部署,優化司法職權配置,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職權結構和組織體系。完善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隊伍管理制度,加強司法職業保障。建立健全司法經費保障體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賠償制度。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擴大司法參與。
23.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以程序公正為基礎,制定科學合理的司法工作規範,明確司法各個環節的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機制。規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證、採信,嚴格貫徹執行刑事、民事、行政證據規則,全面落實和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加強對民事案件執行、涉案款物處置、執法辦案安全防範等的規範。全面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加強案例指導,統一裁判和執法尺度。嚴格執行案件辦理期限制度,積極探索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研究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24.全面推進司法公開。推行“陽光司法”,進一步完善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制度,擴大公開範圍,拓寬公開渠道,創新公開形式,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廉潔。除依法不能公開的外,法律依據、司法程序、辦案各個環節和結果都要向社會公開。進一步完善司法聽證制度、新聞發布制度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群眾旁聽庭審、裁判文書上網、訴訟檔案查詢等制度。推進司法信息化建設,加大數字法庭建設力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詢系統,推行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同步記錄、同步顯示和重要案件庭審的電視或網路直播。
25.強化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違法犯罪行為的監督,防止和糾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加強對訴訟程序嚴重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監督,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違法立案,刑訊逼供、違法取證,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款物,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等問題。加強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案件的監督,著力糾正定性明顯錯誤或處理嚴重不公,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加大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促進監管場所依法管理。探索開展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
26.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級黨委要帶頭維護司法權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實施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參與訴訟活動、認真履行協助義務、自覺履行生效裁判。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加強司法保障機制建設,建立對非法干預司法活動進行備案登記、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對司法活動的干擾,依法規範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案件的報道,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問題,健全司法糾錯機制。加大生效裁判的執行力度,建立健全執行聯動威懾機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
27.完善監督體系。以強化人大監督為重點,構建黨內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完善制度,規範程序,加強監督,保證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
28.加強黨內監督。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完善黨內監督程序,堅持以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為監督重點對象,加強對幹部人事權行使、立法權行使、司法權行使、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財政資金分配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等制度。加強巡視工作。認真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大力推廣電子監察系統。堅決查處各種違法違紀案件,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堅持標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29.強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監督職能。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計劃預算審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等形式,依法監督“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確保法律法規有效實施。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創新層級監督機制,加強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保證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權。強化司法監督,加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工作,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健全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相互配合、制約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
30.加強社會監督。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監督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監督。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暢通群眾監督渠道。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平台建設,支持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或不當的履職行為進行曝光。建立健全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處理機制,對人民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單位和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並通報處理結果。依法管理和規範輿論監督,維護輿論監督的正常秩序。
31.全面推行問責制。強化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堅持權責統一,有錯必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逐步在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中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崗位職責,規範工作程序,健全責任體系,嚴格責任追究。健全問責制度,規範問責程序,推進問責法治化。加強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估,建立健全績效管理體系。對決策失誤、違法行政、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要嚴格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32.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保護物權,清理和取消限制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准入規則和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各類市場主體在平等的法治環境中競相迸發出發展的活力。
33.推進企業依法經營。加強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規範企業行為。依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制度,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範化、程序化和合法化。企業要實行依法決策、守法經營、規範管理、誠實守信,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自覺履行企業應盡的義務和社會責任。健全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在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企業防範處理法律風險的能力和依法經營管理水平。
34.依法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健全公平有序的競爭交易規則,依法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加大市場監管執法力度,依法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和保護合法經營,糾正不正當經營,取締非法經營。依法嚴厲查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完善銜接工作機制。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行為,嚴肅查處商業賄賂。
35.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以法製為基礎,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增強政府公信力,建設誠信政府。加強行業信用建設,發揮商會、協會作用,促進行業守信自律。加強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自律機制和信用風險防範機制,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加強個人信用建設,教育引導公民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36.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法治環境。強化對重點領域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加強對企業關鍵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馳名商標、農產品原產地標誌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商標權的保護,促進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經濟的發展。
37.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完善公共治理結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強化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更加註重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社會關係,平衡社會利益,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城鄉社區建設,探索“社區管理社會化”,推進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准入制度。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推行“以證管人、以房管人、以業管人”的管理模式。加強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全面推行社區矯正。加強和完善信息網路管理,提高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
38.發展和規範社會組織。大力培育和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力爭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到位、作用明顯的社會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依法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健全監管體制,創新監管方式,制定社會組織行為規範和活動準則。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實行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和評估制度。引導社會組織建立行業規範,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強化社會責任,完善誠信自律機制,提高自律性。鼓勵發展社會志願者組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規範志願服務行為。
39.暢通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健全完善公眾參與、訴求表達機制,確保不同職業身份、不同利益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和利益相關方充分發表意見。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大眾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推行公共決策社會公示、聽證、諮詢論證等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機制,積極主動回應社會關切,促進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建立社會心理預測、預警機制和社會情緒疏導機制,培育奮發進取、理性平和、開放包容的社會心態。
40.健全公民權益保障和利益協調機制。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項權益。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認真實施就業增收、社會保障、素質提升、全民健康、安居宜居、暢通、安全、解困八大民生工程,依法保障公民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各項民生權利。健全黨委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逐步建立以公正的利益分配、有效的利益調控、暢通的利益訴求表達、有力的利益約束、合理的利益補償為重點的利益協調機制,引導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重點做好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下崗困難職工等社會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41.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大力拓展工作領域,健全組織網路,完善工作制度,推動人民調解走上法治化、規範化軌道。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工作體系,推廣建立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等各類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以案結事了為目標,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於執法辦案中,積極推行刑事自訴、輕微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案件的和解解決模式。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創新行政複議體制機制,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和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大力發展仲裁事業,依法加強仲裁體系建設,創新仲裁工作機制,努力擴大仲裁覆蓋面,探索建立長株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統一的仲裁機構。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範信訪行為,促進信訪與訴訟、複議、仲裁、執法監督相配合,積極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加強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全面推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健全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42.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到基層。建立健全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控管一體化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重點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治安混亂地區的整治,加大對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涉槍涉爆、搶劫搶奪盜竊、涉黃涉賭涉毒、拐賣兒童婦女、電信詐騙、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的防範打擊力度,完善反恐處突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群防群治的新途徑新辦法,全面提升社會治安防控能力。
43.依法推進和保障文化強省建設。認真落實文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公共文化權益。依法推進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文化市場主體做大做強。注重運用法治手段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進文化創新。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充分發揮思想道德規範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44.依法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加大文化市場執法力度,建立健全以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行業自律、技術監控為主的文化市場監管體系,保障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對網路傳播行為和網吧的監管,落實網吧上網實名制,規範網站經營,依法制裁網際網路上的違法行為,凈化網路環境,保障網路傳播健康發展。加強對圖書報刊、影視音像製品、娛樂休閑等重點領域的監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違法音像製品和非法營利性演出,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會風氣的行為。
45.以法制創新推動和保障長株潭“兩型社會”試驗區建設。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加強“兩型社會”和生態文明法制建設。開展針對試驗區改革建設的專項立法,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適用於長株潭“兩型社會”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在“兩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尚未作出規定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根據先行先試的原則積極創製地方性法規,為全國探索積累經驗。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探索制定“兩型社會”的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以法制創新為先導,推進長株潭試驗區體制機制創新和發展方式轉變。
46.加強資源環境執法。推進資源環境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在資源環境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等工作,實行綜合執法,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加強執法協調,探索建立區域環境監管執法聯動機制,推進執法手段和機制創新。完善環保信息公開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增強公眾資源環境意識,加強對資源環境執法的監督。探索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探索設立長株潭資源環境保護專門法庭,強化對資源環境的司法監督,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
47.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學習宣傳憲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和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反腐倡廉相關法律法規。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增強全省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義務意識和規則意識。加強國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豐富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實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形式主義。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用法治實踐推動法制宣傳教育。
48.大力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和能力。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斷增強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養,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推動工作、促進發展、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健全落實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法制講座、法制培訓、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制度,各級黨委中心組每年安排集體學法或法制講座。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課程,加強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公務員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學習。推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察、離任評估和公務員錄用法律知識測試製度,領導幹部任職前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情況,離任時要對其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估,將考察評估結果作為任職的重要依據。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
49.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完善城鄉公共活動場所法制宣傳教育設施。加強法治文化產品創作和推廣,不斷推出各種優秀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強法治文化傳播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廣播、電視、報刊等各類媒體辦好普法節目、專欄和法治頻道,鼓勵和引導網際網路、移動媒體等新興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鼓勵各類文化團體參加法治文化建設。加強高等學校法學學科專業建設,推動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與法治實踐的緊密結合。
50.健全法律服務體系。健全完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不斷拓展法律服務領域,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積極為重大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經濟結構調整、信訪、民生等領域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職務,為律師執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強法律服務國際合作,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國外、境外有實力、有影響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信用評估機構到我省開設辦事處或分所。整合本省律師資源,積極引導律師事務所走專業化、規模化、國際化的道路,著力培育一批具有國際視野、專業能力突出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和知名律師。
51.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完善法律服務市場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行業的准入機制、執業狀況評估機制、執業獎懲機制。加強法律服務接受者權益保護制度和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建設,建立服務質量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52.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體系,積極引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法律服務。選聘國內外、省內外優秀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組建湖南省法律顧問團。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以政府購買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聘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為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依法辦事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健全農村法律服務機制,為基層和農民提供法律服務。
53.加強組織領導。法治湖南建設在省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建立黨委統一領導,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法治建設推進機制。省委成立法治湖南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湖南建設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法治湖南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法治湖南建設各項工作。省人大常委會要根據本《綱要》,作出建設法治湖南的決議。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省政協要加強調查研究,為建設法治湖南建言獻策。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要研究制定促進司法公正的具體意見。各級各部門要根據《綱要》提出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的政策文件。
54.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推進法治湖南建設責任制,明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職責,明確法院、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的任務,形成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上下聯動、有序推進的工作機制和齊抓共管、協同推進的合力。省委法治湖南建設領導小組每年制定法治湖南建設的年度工作要點,明確法治湖南建設的工作責任、重點任務、具體目標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建立健全領導小組工作例會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法治先進城市、先進縣(市、區)、先進鄉鎮(街道)和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創建活動。加強監督檢查和輿論宣傳,營造法治湖南建設的良好氛圍。建立法治湖南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考核辦法,將考核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和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55.加強隊伍建設。把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作為推進法治湖南建設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加強政府法制隊伍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加強政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政法幹部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實行律師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評定,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素質。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法律素質,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注重選拔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法治意識強,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進入各級領導班子。
也許與湖湘與生俱來的靈秀地氣有關,近年來,湖南總是在全國率先走出先聲奪人的一步,創造一項項引人注目的成績,“填補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空白”、“建設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如今,《法治湖南建設綱要》的審議通過,更是讓湖南在法治建設的探索與創新的這個節點更加光芒四射,讓“法治湖南”的名片大放異彩。
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湖南將“法治湖南”提升到法規層面,而不是停留在口頭上、文件里,顯然是把“法律”當成必須的社會管理“信仰”,無疑對湖南來說意義重大。
綱要的出台是保障湖南科學發展得以踐行的穩固基石。
周強多次強調,建設法治湖南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湖南的具體實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推進“四化兩型”建設的需要,是省委根據新形勢,立足新起點,順應廣大人民群眾新期待作出的重大決策。他還提出“抓法治就是抓發展,就是抓科學發展”的口號,為此,湖南積極打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來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但是無疑這會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堅持不懈地去推動。《綱要》作為法治湖南建設的行動綱領,會要求湖南按設定的目標持之一恆的走好、走下去,那麼它對於湖南的科學發展之路就像投下了“定盤石”。這個《綱要》會產生強大的推動力,推動湖南儘快的走上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進程,提高整個湖南的法治化水平,讓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實質在湖南生根、開出奇葩、結出碩果。
綱要的出台是保障人民“四項權益”得以彰顯的重要條件。
法治是政治的重要內容。隨著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參與,將呈現出越來越積極的發展趨勢。法治湖南的進程,人民群眾應當是積極的建言者與參與者。為此,省委書記周強在湖南省慶祝“五一”國際勞動節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要“大力推進‘法治湖南’建設,切實保障廣大勞動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切實保障湖南人民的四權,是“法治湖南”建設問民意、聚民力、合民心的重要保證。《綱要》的出台,顯然有利於更好維護、實現、發展人民群眾參與“法治湖南”建設的各項權利,為社會各階層成員都能自由的表達自身權益訴求提供了條件與法律支持。由此也就有利於拓展法治建設的內生動力,讓人民群眾成為“法治湖南”建設的重要推力。從而實現上下相得益彰,形成整體建設的合力。
綱要的出台是保障法治政府“湖南樣本”更加出彩的得力推手。
當代中國,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控制模式必然是法治而非人治。只有實行“法治”才能更好的限制權力,約束權力,讓權力在合法合理的軌道上運行。五年來,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為起點,湖南開啟了中國行政程序立法破冰之旅,之後,《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作為我國首部關於“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省級政府規章出台。幾個規章的出台,打造了一條依法行政邏輯鏈條,像是在幹部頭上戴上“緊箍咒”,開啟了一場行政機關“作繭自縛”式的革命,並由此打造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綱要》的出台,會讓政府更能“正確地做事”和“做正確的事”,會提高政府按程序辦事的自覺性與主動性;會讓服務老百姓不僅成為廣大幹部的一種自覺意識,而且成為一種法定義務。由此,會推動法治政府這個“湖南樣本”更加出彩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