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療法
運動療法
運動療法是指利用器械、徒手或患者自身力量,運動療法通過某些運動方式(主動或被動運動等),使患者獲得全身或局部運動功能、感覺功能恢復的訓練方法。
運動療法主要採用“運動”這一機械性的物理因子對患者進行治療,著重進行軀幹、四肢的運動、感覺、平衡等功能的訓練,包括:關節功能訓練、肌力訓練、有氧訓練、平衡訓練、易化訓練、移乘訓練、步行訓練。
康復醫學所要解決的最常見問題是運動功能障礙,因此運動療法已成為康復治療的核心治療手段,屬於物理療法(physical therapy,PT)兩大組成部分之一(另一組成部分為物理因子療法)。
骨折,肌肉韌帶勞損或撕裂,腰椎間盤突出症或其摘除術后,頸椎病、肩關節周圍炎、人工關節術后,膝關節半月板或遊離體摘除術后,截肢術后、斷肢再植術后,胸腔腹腔大手術后,外翻足、內翻足、扁平足,腦震蕩、腦挫傷,燒傷、凍傷,靜脈曲張及其術后等。
冠心病,心臟瓣膜病,心力衰竭代償期,高血壓病;慢性氣管炎,支氣管炎,肺炎,支氣管哮喘,肺氣腫,肺結核,肺不張;胃和十二指腸潰瘍病,內臟下垂,胃腸功能紊亂,慢性胃炎,慢性膽囊炎,慢性肝炎;肥胖病,糖尿病;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
運動的益處是肯定的,但運動療法潛在的副作用也應引起重視。
本身血壓過高,而運動后可能會發生體位性低血壓。
醫療體操是運動療法中最常用的方法,能按所需運動方式、速度、動作的幅度、協調性與肌肉的力量進行訓練,做到循序漸進。醫療體操可以是全身性的,也可是局部性的,或全身性與局部性相結合。在進行醫療體操時可使用器械,也可徒手。分為主動運動,即利用患者自身主動進行,被動運動是利用外力來增大關節的活動範圍及肌肉力量。外力包括健側肢體、旁人的力量或器械的力量。醫療體操可用於預防疾病,以促進身體健康,可用於損傷與疾病的治療,根據疾病與傷殘的特點、功能狀況和要達到的治療目的,有針對性地選擇合適的醫療體操進行訓練。可選用不同的方式,例如肌肉力量的訓練、關節活動度的訓練、耐力訓練、放鬆訓練、呼吸訓練、平衡運動等。關於運動量、運動強度、活動範圍,應根據患者對運動的耐受情況,及時予以調節。也可根據病情及情況分階段進行訓練。
有氧訓練是以增加人體吸入、輸送和使用氧氣能力為目的的耐力性訓練。也是提高機體有氧代謝能力的健身方法。此種訓練方法簡便、易行,運動方式對技巧的要求不高,易於推行,其運動方式有步行、健身操、游泳、自行車、原地跑、登樓梯、跳繩等。人體生理負荷量是由鍛煉的強度、訓練的次數、每次訓練持續時間等決定的,而人體可以自監自控訓練,因而安全有效。一般採用中等強度的耐力性訓練,對心肺功能有良好作用,可提高負荷量,增加攜氧能力,並且對改善機體有氧的分解代謝與合成代謝的進程有促進作用,還可以增加肌肉的收縮力。有氧訓練方法較多,但以庫柏(Cooper)訓練法具有代表性,各種訓練水平的人都可採用。
體療處方
醫師根據患者的心血管及運動器官的功能狀態以及整體健康狀況,提出適當的醫療體育方法及運動量,並指出在進行醫療體育活動時應注意的事項等,即為體療處方。
為使體療處方更為合理,開列體療處方前應進行體療處方討論或體療查房,由臨床經治醫師與體療醫師共同協商、討論。因臨床經治醫師了解病情,而體療醫師則掌握針對病情的體療知識,有利於開出更合適的體療處方。必須全面詢問病史或健康狀況,有無參加運動的禁忌證,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功能檢查與評定。對接受體療的心臟病患者,要作運動試驗,對骨關節功能障礙或神經肌肉疾病者,要進行關節活動度及肌力檢查與評定,有條件者應作肌電圖及神經傳導速度等檢查。要書寫完備的病歷,包括主訴、現病史、家族史、個人生活、職業、心理及社會交往史、體格檢查、功能檢查及功能評估、綜合性功能檢查與評估。
(1)運動種類:有耐力性運動、放鬆性練習,醫療體操、器械練習等,應指明以哪一種為主或者兼而有之。在根據病情的要求下,避免患者感到單調、枯燥。
(2)運動強度、時間與頻度:運動療法最重要的是運動量,包括強度、持續時間及頻度三因素。上述三種因素可以互相調整,如強度過大,時間與頻度則適當減小。
控制運動強度方法根據不同的疾病而不一樣,治療臟器疾病時一般採用中等強度,但最適合的運動強度應通過運動試驗決定,常用運動時的心率,運動時的吸氧量與最大吸氧量表示。而對另一類疾病,如骨關節功能障礙者,一般以每次運動后局部有輕微酸脹感及不出現疼痛為適宜。對於神經系統所引起的癱瘓部位在進行活動后,以不發生肌肉明顯疲勞感為宜。
運動持續時間,一般為15~30min,耐力性運動15~60min。運動時間的長短,還應考慮運動強度,如運動強度較大,則運動持續時間可以適當減少。
頻度即運動的間隔時日,一般每日或隔日1次,但對神經系統或骨關節功能障礙者,除每天運動1次外,還應增加自我鍛煉時間。另外,間隔不要超過4日。因運動間隔時間太長,運動效應會消失,影響治療效果。
經過一定時期運動后,根據身體功能改善的情況,對原處方可作適當修改,或制定新的運動處方,以便取得更好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