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選制度
來源於元朝的科舉用人體制
關於元朝的科舉用人體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過一段十分著名的科舉敘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衛,一由儒,一由吏。由宿衛者言出中禁,中書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則校官及品者,提舉、教 授出中書,未及者則正、錄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縣,十九有 半焉。”及至元末,時人論及入官途徑,仍然說“首以宿衛近侍,次以吏業循資。……自此,或以科舉,或以保薦”。可見儘管自仁宗朝開始設立了科舉取士的制度。
由上所述,在從官僚候補者隊伍中選用入流品職官方面,元朝銓選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不同於前朝的特點。
(1)高級職位中有相當部分被由怯薛出職的世勛子孫所佔據;(2)中、下級官員中的絕大部分,乃至少數高級官員,多由吏員出職,甚至由官復吏,再出職升任品級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沒有設科取士,後來雖然實行科舉,對整個官僚構成的影響,也遠不能與唐宋諸朝相比較。此外,元朝銓選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優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漢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進入高級官僚的行列;大多數擠進仕途的漢人、南人,也只能淹於常調,在中、下級官吏的職位上耗卻一生。
除了從所謂“自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學官)以及無品級吏員中選補入流品職官外,銓選制度的另一個內容涉及到在職官員的流轉升遷體制。在這方面,元制的特點,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轉速度比隨朝官員緩慢得多。這對於擔任此類職官的漢、南人的政治前程,當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擬先敘述元代承擔銓選職能的運作系統,而後再分別介紹選補入流品職官以及在職官員流轉升遷的各種規定。
據《元典章》卷七“內外諸官員數”條,元代職官員數總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職官22490名,內隨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級但不入流雜職官4208人,包括儒、醫、蒙古學、陰陽諸學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調的雜職官員(如倉官、稅務官、匠官等等)。官員品級設為九品,每品又分為正、從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稱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則以皇帝親賜命誥委任,稱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選自特旨,故委任時多有誥詞。
在理論上,凡入流品職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進入正三品以後,則只能於本等流轉,非奉皇帝特旨,無緣再進一步升遷。相當於正、從三品的職務如六部尚書、諸道廉訪使、都轉運使、路總管、蒙古軍或漢軍萬戶、元帥等,都分佈在直接秉承最高決策集團意志實施軍國大政的最關鍵環節上。因此雖然正、從三品仍屬於可以“依例”升遷的品秩範圍,但三品職官的委授,已不屬“有司所與奪”,而必須“由中書取進止”,呈請皇帝決斷。至於二品以上職官入選,則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聖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兒邊部世胄月魯帖木兒,使其接替哈散為丞相。為此他曾對一名親信談及自己的打算說:“哈散且老,恐不能久總機務。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魯帖木兒識量明遠。二、三年間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許有壬追記自己在順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書省參知政事(從二品)遷中書左丞(正二品)時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龍舟幸護聖寺。中書右丞臣帖穆爾達實、參知政事臣阿魯、臣有壬扈行。樂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參知進右丞、臣有壬進左丞。懇辭不允,惶汗就列。”除三品以上職官外,皇帝當然也可以通過頒發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職,時人稱為“別里哥選”(蒙語belge譯言符驗),以區別於常選。宮廷近侍經常利用別里哥選的形式矯旨除授,以營私利。三品以下職官的遷調事宜,按定製當由中書省或吏部擬注。許有壬記載省部治銓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銓政而總於中書。從七品以下迄從九品聽部擬注。正七品上則中書自除,然核其功過、復其秩祿、定其黜陟,必具幹部而後登於省。匯貤為籍,宰相具坐,始共論。歲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時。部則月為一銓。御史審可,乃合其僚而擬注焉。謄上中書,執政一、二人暨參議、左司復聽都堂。地之遠邇、秩之高下、用之從違,按其籍而校聽之。少戾則駁,使后擬其皆合也。執政於手牘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後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牘則歸於私家。此銓除故常大較也。”三品以下職官的擬注權力雖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權。對省部所奏選目,一般情況下多為“奏可而後出命焉”,不過也時而發生被皇帝否決再議的事情,有時候甚至於“中書奏遷,不愜上意者去其大半”。對閩廣、川蜀、雲南等邊遠區域內官員的銓注,因為地理遙遠,所以經常由朝廷遣特使會同行省在當地擬注。據《元史·選舉志》謂,“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也有的元人聲稱是每年一次:“故歲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選部注授焉。省之遠者曰湖廣、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遠莫如雲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擬,奏而後出命,視他省為最重。”省部擬注的職官,主要是外任民職官員和一部分隨朝官屬。隨朝衙門中的樞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憲”,得自行擬注所屬官員,以名聞朝廷,而後受其職。管理宮廷或諸王私人事務的機構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樞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選舉志二》),這些機構經常濫用得自除官聞奏的特權。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達一千零五員之多。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的達魯花赤等官,也許由本投下自舉其人,並在本投下分撥到州郡內互相遷調。元朝軍官一般都是世襲的。軍職官員的承襲、遷調等事,由樞密院執掌。
元代有品級的流外雜職官種類很多。他們一般只能在同類雜職官內遷調。也有很多入流品職官借注流外雜職的,這些人任滿之後,仍能回到流官系統“通理遷敘”。流外雜職也受宣敕。有些雖由各行省選擬,仍需移文都省,給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資品雜職官的遷敘,總的說來也歸吏部、中書省轄理。
元代從未入仕人員中選除職官的途徑,主要有宿衛出職、吏員入仕、承襲或承蔭、科舉取士等項。
元代從未入仕人員中選除職官的途徑,主要有宿衛出職、吏員入仕、承襲或承蔭、科舉取士等項。以下分別介紹這些選官制度,以及在選職官考滿后的遷敘體例。
元代選用高級官員,“首以宿衛近侍”。這與蒙古人重視出身“根腳”的貴族政治觀念的影響有關。因為“近侍多世勛子孫”,在當時人眼裡,“任才使能……見用之親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見聞於家庭,熟習於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納辭令,有非疏遠微賤、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終元之世,“出宰大蕃、入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這些“世胄”當中,絕大部分正是由宿衛出職而位致顯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時期,宿衛組織除了執役內庭、環衛帳殿以外,就已承擔著協助大汗和大斷事官處理國務的職能。入元以後,怯薛歹一方面繼續保留著漠北舊制所賦予的參決政事的特權;因此雖然他們不帶品級,連散階也沒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與歷朝近侍宿衛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協調的過程中,由宿衛出職入仕也成為一條不成文的必行慣例。即“衛士在勞力干者,其長薦聞,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幾次將為長官所薦用,“輒遜曰:‘某士齒長勞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東宮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謂曰:‘黑頭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頭少年)多為公矣。君年四十猶未仕,將老宿衛矣?’命中書奏官之”。是知以自身老於宿衛,在當時是很少見的事。
由宿衛出職登仕者,並不是完全離開怯薛組織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並沒有改變。“諸省部官名錄,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們“雖以才能受任,使眼官政,貴盛之極,然一日歸至內庭,則執其事如故,至於子孫無改。非甚親信,不得預也”(《元史·兵志二》)。執役內庭,在當時人看來乃是一種特殊的榮寵,絕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經常決定於皇帝與宿直的親信之間的商討,並且由後者負責向外廷傳達。危素記載歐陽玄進拜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誥兼修國史一職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在宿衛。上問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歐陽玄)姓名對。上曰:‘斯人歷事累朝,製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勞勛。汝其諭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勸賢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於延春閣下,傳旨既畢,立具奏牘。”近侍傳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銓政紊亂的重要原因之一。從上引史文亦略可窺見元代自內降旨封授的一般體例。
由宿衛出職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頗大。四怯薛的首長,“及年勞既久,則遂擢為一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擔任要職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職、也並不一定都擔任高官。例如,隨著管理內廷供養諸色事宜的各種專門機構陸續建立,原先專司各色職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應的機構中任職。元代主管御衣、尚鞶、尚飾等事的侍正府設奉御二十四員,以四怯薛之速古兒赤為之,其品秩分別為從五品至從七品不等。
元人吳澄說:“國朝用吏頗類先漢。至元間予嘗游京師,獲接中朝諸公卿。自貴戚世臣、軍功武將外,率皆以吏發身。”高級官員大多出自半世襲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較早投效元廷的漢人“貴戚世臣、軍功武將”,同時仍有不少以吏發身的“無根腳”的人員。而在中、下級官員中,則出職吏員更佔據了絕大部分,乃至當時竟有人斷言:“我元有天下,所與共治,出刀筆吏十九。”
在國家行政運作中吏員作用的增強,至少從北宋已經開始了。這種趨勢在南宋雖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壓抑,但在金統治下的北方卻不斷加強。元初制度多承襲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國初期,“郡縣往往荷氈披毳之人,捐弓下馬,使為守令。其於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隱,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嘗為胥曹者,命具之文書上,又詳指說焉”。甚至“司縣或三員或四員,而有俱不知字者。一縣之政,求不出於胥吏之手亦難矣”。於是,在銓選制度不曾完善而補註官缺的實際需要又相當迫切的情勢下,由吏出職補官的途徑便自然暢通了。元代前期,吏員逐級晉陞、最終出職地方官的速度有時極快。“才離州府司縣,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滿一考,即為州府司縣官”。忽必烈朝之後,由於官吏冗濫,由吏入仕所需時日變得相當長。但是因為長期停科,即使恢復科舉制度后取士人數也過少,對於一般沒有社會背景的人來說,通過吏職進入仕途仍然不失為較好的選擇。所謂“科舉廢矣,珥筆可也;學校具文矣,衙前可也”,正是當時社會輿情的生動寫照。在這種風氣的影響下,“各路府州司縣民家子弟,多不攻書。雖曾入學,方及十五以下,為父兄者多令廢棄儒業,學習吏文,以求速進”。
元代吏員的名目多達數十種。廣泛設置在路府州縣行政機構中的吏員通稱“司吏”。設於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級部門的則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別稱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為高級吏職,在元代又有“勾當官’之名。設置在中行各省檢校所以及台察衙門裡專司文書稽核的“書吏’,很可能也屬於勾當官體系。司吏、令掾史和書吏的主要職掌,是負責呈復、製作或檢閱各種文書案牘。案牘吏員在各種吏職中最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訪諸司,還有專門負責傳達記錄政令的吏職,即“宣使”和“奏差”。吏職中設員最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發、保管各種文書檔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縣和各級行政機構及其直屬的諸幕僚、職能部門,多設有員數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舉,蒙古語和回回語翻譯是構成元代吏職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譯吏員又可以分為“譯吏”(書面譯員)和“通事”(口語譯員)兩種。
關於吏員升遷途徑的體例十分繁複。總的來說,他們需要煞過十年左右甚至更長一段時日,逐級地從低級衙門屬吏升到各種高級衙門中的吏職,而後就可以由是出職,擔任品從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滿后出職,擔任沒有品從的低級首領官如典史、吏民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牘,再由提控案牘入流品。茲據牧野修二《元代勾當官體系的研究》及王勁松《元代吏制研究》兩書,製成吏職升進示意圖如下。圖內標註Ⅰ的環節,僅為至元中葉以前實行的升轉途徑;凡標註Ⅱ或Ⅲ、者,則分別表示始自至元後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環節。
①巡尉司系巡檢司與縣尉衙門的合稱。
②理問所是行省直屬的司法機構。
上表所列,只是擇要簡示案牘吏職升轉途徑和入官品從。元代由吏出職的實際情況、各種規定及其前後變化,都還要繁複得多。約略言之,大概還有以下幾點需要稍加補充說明。
一是有些吏員出職入流之前,必須按規定作一定任期的稅務官、錢穀官等。此類雜職官雖有品從,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願就任。於是,元政府利用吏員急於入流的心理,將這些職務納入某些吏員必經的出仕途徑。中元以後,路吏出職,往往要先任錢穀官,再轉為無品從的低級首領官,經過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牘,然後入流品。從這樣的安排也可以看出,雜職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牘吏職以外,較高品級衙門的其他吏員,如通事、譯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職。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譯史、知印,其升進體例大略與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職品級要低一些。廉訪司翻譯吏職進入流官的品級要比案牘吏職(書吏)低一等。中書省的蒙古令史(蒙古必闍赤)出職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當然更體現了元代政治的特點。
三是職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葉,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機構中,先後定製部分地擇用由職官轉補的令史、宣使等吏員。都省掾從正、從七品流官內選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從正、從八品流官內選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從九品流官選用,取充宣使的職官級別各降低一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確規定在職官充吏的人數必須佔據有關衙門所設吏職的一半。不久又宣布廉訪司書吏亦需由正、從九品文資流官中選取一半。其他奏差、書吏、通事、知印等吏職,也多必須於職官內選用一半。職官充吏的制度化,從政府方面來說,是為了提高在職吏員的素質,同時也可以加強他們重新出職作官時的務實意識和能力。對那些甘願已官復掾的人來說,選擇這條仕進之路,只須熬滿月日、出職為官,則一躍可至六、七品,比由從九或八品職官依例遷調,還是要簡捷可靠。因此,雖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趨,官九品亦有立而趨其前者,吏雖大府崇秩,其勢不得不卑”,但當時已“坐而治矣,復立而趨者”依舊大有人在。
四是由儒補吏。這裡包括三種形式,即歲貢儒人、諸生補吏、學官充吏。按定製,歲貢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級貢舉“洞達經史、通曉吏事”並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訪司書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諸生補吏的內容,包括國子監貢舉陪堂伴讀生(在國子監內“佐貴游治業”的程度較高的陪讀生)和優異的國子生出任隨朝及廉訪司吏職,以及地方學校薦舉肄業諸生擔任地方官府吏職。元仁宗時,曾企圖進一步擴大推行由儒補吏的作法。“仁皇懲吏,百司胥吏聽儒生為。然而儒實者不屑為,為者率儒名也”。看來時人對這種懲治吏弊的方法評價並不太高。元代後期,下第舉人也可以受舉為吏員。
由儒補吏的第三條途徑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屬於流外雜職的一種。由於儒生“入仕格例,無不階縣學官而升”,在人多缺少的情況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寵,依然很難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補選吏職,對於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許補各部令吏。至於從學錄、學正、教授中選用廉訪司書吏的例子,更是隨處可見。
早在十三世紀三十年代,蒙古政權業已就設科取士進行過初步嘗試。但是,晚至元政權的最後五六十年,科舉制度才獲得真正實施。當時人概括這個曲折的過程說,元代科舉是“倡於草昧,條於至元,議於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於延佑”。
窩闊台九年(1237)八月,詔中原諸路以論、經義、詞賦三種考試儒生,“其中選儒生,若有種田者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例供差發除外,其餘差發并行蠲免……與各任達嚕噶齊、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當著。隨後依照先降條例開闢舉場,精選入仕,續聽朝命”。諸路考試,均於次年(戊戌年)舉行,故稱戊戌選試。
戊戌選試是在漢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舉行的。據上引詔文,原擬是后再辟舉場,“精選入仕”;另外,對戊戌中選者,除免去賦稅外,原規定還要授以地方性的議事官之職。由此看來,它確實帶有科舉考試的性質。其後,劉秉忠曾向當時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舉之設,已奉合罕皇帝聖旨”之語,無疑指前引沼書而言。但是窩闊台十年四月,又下詔試汰僧道。實際上對儒生和對僧道的考試被一併施行,主持諸道考試的試官如趙仁、田師顏等,都是“三教試官”。中試儒生除議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規定,也基本上沒有實行。因此,由漢地官僚苦心設計的戊戌選試,在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從科舉取士的初步嘗試蛻變為“考試三教”的一個組成部分。
忽必烈朝圍繞科舉行廢問題曾展開反覆討論。至元十年(1273)曾擬定過十分具體的程式,其“條目之詳,具載於策書”。《元史·選舉志》說世祖時“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當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時,也一再議貢舉“法度”,但仍然沒有結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於元代中葉復科,科舉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權下停廢長達八十年之久,是為科舉制推行一千三百餘年間停廢最久的時期。在此期間,凡用人或由貴戚世臣、軍功武將,或由吏職雜途。這固然與蒙古統治者缺乏“以儒治國”的中原社會傳統觀念,利用漢人和南人時主要以其“趣辦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標準有關,同時也曲折反映了漢地社會輿論本身對金、宋兩朝的讀書人溺於奔竟場屋,惟務詩賦空文,結果以所謂“學術”誤天下的厭惡和不滿。
元代中期以後,蒙古、色目上層的漢文化素養逐漸獲得提高。元仁宗為整治吏弊,下決心實行科舉取士制度。皇慶二年(1313),朝廷頒布科舉詔,宣布次年開考。
元朝科場,每三年開試一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鄉
鄉試取錄名額分配表
試為地方考試,於八月舉行。舉人須從本貫官司推舉,但其資格限制似寬於列朝。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場,即經問五條(至正時減為三條,增奉經義一道),策一道;漢、南人三場,即明經若干題、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策問一道。全國共設鄉試科場十七處,最多可取錄三百人,其名額見下表。鄉試合格的舉人,在鄉試次年二月在京師舉行會試,由禮部主持。會試科目與鄉試同。會試最多可以取錄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於會試次月在翰林院參加殿試。蒙古、色目人試時務策一道,“漢人”、“南人”試策一道。殿試不再黜落,僅據考試結果對會試合格者重新釐定等次,分為兩榜公布。“國人暨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蒙古人以右為上),“漢人”、“南人”作左榜。兩榜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賜進士及第,任從六品官。這兩個人按俗稱都可以算是“狀元”,但按當時制度,則“唯蒙古生得為狀元,尊國人也”。
實行科舉制以後,國學生歲貢制度也部分地被納入科試體系。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元史·選舉志一》)。順帝年間,例從國子監應貢會試者中取錄十八人以為備榜;此期間鄉試也增取備榜,授以州學錄、縣教諭等學職。
自延祐年首科鄉試以後,元朝政府共舉行科舉考試十六屆(后至元時期,因伯顏廢科,停舉兩屆),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後來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職位的,約當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過七品官,浮湛常調,遠者或二十年,近者猶十餘年,然後改官。其改官而歷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於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有元一代,科舉制度對官僚構成的作用和影響,與它的前後王朝相比,都是比較微弱的。
除了規模的狹隘以外,元朝科舉制度還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優待“國族”,壓抑“漢人”和“南人”。人數上占很少數的蒙古、色目人與人口眾多的“漢人”、“南人”錄取名額相等,中選的機會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總數,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實際錄取人數,只佔額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統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於粉飾文治,經復增會試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額。其他各屆科考,鄉試錄取數即不足額,會試復經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數。“漢人”、“南人”赴考者人數極多。如江西每歲就試的“南人”,一般都在數千人。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鄉試,江西“南人”中選者分別為十八人、二十一人。錄取不足的原因,很難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選來解釋,只能是因為蒙古、色目考生難以滿選,所以“漢人”、“南人”的選額亦必須保持一定空缺。可見此種不平等,實際上還阻礙了科舉規模的進一步發展。
其次,元朝規定的科舉考試的科目有三。“經疑經義以觀其學之底蘊,古賦詔誥章表以著其文章之華藻,復策之以經史時務以考其用世之才”。與前代相比,最重要的變化是程朱理學被正式定為考試取士的標準。按朱熹的四書訓說在南宋末年已被立於官學,表明開始為政府所承認,但當時它在儒家學統各派當中遠未取得獨尊的正統哲學的地位。宋末科試始許用朱注,惟僅為允許採取的諸家學說之一。直到元朝頒布科舉制度,程朱理學才被政府定於一尊。凡“四書”和《詩經》均須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說,《尚書》以朱熹門人蔡沈闡釋為主, 《春秋》用程頤私淑胡安國所傳,除《禮記》尚用古註疏、 《春秋》許並用三傳外,其他儒家經典一以程朱理學的闡發附會為本。元朝科學制度對於理學在中國社會的推廣,起了重要的作用。
徵召就是皇帝根據左右大臣的舉薦,將那些尚在野的聞人達士召入廷對,授職錄用。這種特旨徵用的適用範圍是很廣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薦真定人工思廉。“世祖問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賢?’對曰:‘鄉人之善者稱之也’。遂召見,授符寶局掌書。”(《元史·王思廉傳》)郭守敬以“習水利,巧思絕人”為張文謙所薦。世祖召見,面陳水利六事,乃命之提舉諸路河渠。採取徵召授官的方式,有時是為了解決某些專門化的職務的人選問題;更多的時候,則是出於朝廷為標榜自己“求賢若渴”、“野無遺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後,命程鉅夫以集賢直學士、侍御史奉詔求賢江南。程鉅夫遍訪南方名儒,回京舉薦約三十人。其中大多數人應詔至京,“帝皆擢置台憲及文學之職”(元史·程鉅夫傳》)。此次徵召,則更明顯地帶有籠絡江南知識界、穩定新附國土人心的意圖了。
職官承襲制度,主要是在武職系統里實行。虞集說:“國朝右武而尚功。將帥之家,以世相繼。下至部曲神佐,無異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內,布爪牙於城於內外遐邇,星列棋置,聯絡相承。定其武功、統率之大小眾寡,以次受職。其子子孫孫,勿俾廢墜。非有大故,未有絕而不續者。蓋與國家相為無窮者也。”軍官子裔承襲的秩序為:“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元史·選舉志二》)元統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時有武裝抗元的騷亂,發生了很多“叛亂賊人殺死軍、民官”的事件。這時元政府曾頒布《民官承襲體例》,規定凡陣亡民官,其子孫可照依管軍官體例降等承襲。該制度在大德年間由朝廷重申,並明確規定了“降等”的法則:“民官每委實是陣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兒每根底,比他那的勾當低二等委付;孫兒、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兒每低一等委付。”
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與武職一樣由子孫承襲。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職官已推行遷轉制度;民官依舊制承襲“有礙遷轉體例”。因此元政府在實行遷轉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襲,改為用蔭制度。至元四年,對五品以上文職官子孫的承襲作出了規定。按茲時定製,“職官蔭,各止一名”。“諸取蔭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蔭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蔭者、立嫡長子;若嫡長子有篤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生子;如絕嗣者,蔭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蔭伯母及其子孫。諸用蔭者,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婢生子及旁蔭者各降一等。”至元四年所規定的對用蔭人除授的官品等級,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動。茲比較兩種規定,制簡表如下:
從前引文書中有關用蔭人的資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蔭體例,其適用對象主要是漢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腳的蒙古人每,子孫承蔭父職、兄職呵,皇帝識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蔭體例也適用於色目人,惟“色目比漢兒人高一等定奪”。
如上所述,有資格使其子孫用蔭入流品職官的取蔭者,必須是從五品以上的職官。對六品、七品官員的蔭子問題,至元四年的規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奪,注流外職事”。從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書省文書規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員子孫蔭敘,六品、七品子孫發去行省,於監當官任用,並免應當暴使”一款看,當時對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蔭子應當已有定例;江淮官員的類似待遇,可能是參照腹里制度來決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則是大德四年的定製。據此,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任用,雜職於省札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錢穀官即管倉庫官,根據所管倉儲容量大小,品從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無論何等品從,均屬雜職官,只能在同類型的雜職資品流轉,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蔭子,止於七品。八品、九品官無蔭子資格。
中統三年(1262)李璮之亂以後,元廷採取果斷措施,撤罷漢地世侯,分軍民治之,置牧守,行遷轉。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書省頒布了一個重要的文書,即《職官新制》。這個寶貴的文獻,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後期刊刻的一部家用類書《事林廣記》里。其序言日:“至元元年九月,欽奉中統五年八月日聖旨:諭中書省,節該以[所] 降條格省并州縣,定六[部] 官吏員數,明分品從,加散官,授宣敕,給俸祿,定公田,設儀從。仍三個月一次考功過,為殿最,以憑遷轉施行。使為官廉能者知有賞,貪污者知有罰。為民者絕侵漁之患,享有生樂。今將本省會行條畫,逐一開列如后。”
關於遷轉條例,前引文書規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別個城子里換者。諸王議將隨處官員,擬三十個月為一考,較其功過,以憑升降遷轉。其達魯花赤,不在遷轉之限。”
上述遷轉規定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州縣地方宮。至元七年五月,即這個制度實行三年多以後,尚書省奏:“管民官遷轉,以三十月為一考,數於變易,人心苟且。自今請以六十月遷轉”(《元史·世祖紀四》),世祖是之。考課時間增加一倍,中下級漢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顯降低。
遷轉體例的進一步更動,當在至元十四年八月。這時候遷轉對象擴大到隨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種職官系統,對有關遷轉的規定也作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充實。這個規定的正式頒行,或與其他相關規定一併構成一次大規模甄別在任官員的行動,大約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紀》在正月丙辰條下載:“立遷轉官員法。凡無過者授見缺;物故及過犯者選人補之;滿代者令還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選法體例》,其內容包括對於隨朝官員、外任官員、隨朝吏員、外路吏員、匠官的流轉升遷規定凡五部分。幾隨朝諸衙門官員,三十個月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當時屬於中央的派出機構,因而其官員的遷轉同隨朝衙門官。外任官員三周年為一考,自從九品任上始,或歷三考,或歷兩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須歷兩考外,還附加兩考內須歷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條件。正從四品不分內外任,均通理八十個月,與三品職事,惟三品職非有司予奪。三品以上職,不拘常調。上述外任官員遷轉規定,僅對漢、南人有效;達魯花赤和回回官員可“另行定奪”,不受此限。此外,福建、兩廣、四卅等省份,當時視為“邊遠”、“煙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陝西官員願調川廣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優待。諸管匠官屬於雜職品官,故自成系統,止於管匠官內流轉。每升一等,也都要歷兩考或三考。
至元十四年體例沒有明確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員中間。但從“大都總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來看,他們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員的一部分。
這個升遷體例的最大特點,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是重內任而輕外任。實際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員,其升遷並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壓抑的,乃是接受各種外任職務的漢人和南人。他們的升進速度,只有隨朝諸衙門的蒙古、色目貴族和少數被視為親信的漢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
在職官遷轉體例以及整個栓選制度的其他各個方面,最受歧視的是所謂“南人”。屬南宋版圖的居民最後為蒙古所征服,沒有機會再跟隨蒙古人一同去對別的地區從事大規模征服活動。於是依蒙古體例,他們成為當時中國境內各地區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遼陽、甘肅、雲南、女真、高麗,舉非九州之地,西則巴蜀,又出九千裡外。今其人皆得與中原等。唯荊揚貢賦極饒,文物極盛,而朝廷鄙其人”。因此,元制“銓選優視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滿中外,誇耀於時。唯南人見扼於銓選。省部樞密、風紀顯要之職,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甚至在科舉取士時,也發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對將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終使當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動京師”的事情。在這種窘迫的情勢下,固然有人高蹈遠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為求得一官半職四齣運動。時人概括當時南來北往的游士謂:“南士志於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於文學者率來求南。”在京師求仕的南人,往往攜帶饋贈北人的臘雞,以至被北人稱為“臘雞”。
秦始皇吞併六國,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以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封建官僚制度,官吏由皇帝任免,凡能闢地、勝亂和力農者,可以仕進為官。除皇帝擇能任官外,官吏之間也可以薦舉,但要負連帶責任,“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范雎列傳》)。
漢代任官主要採取察舉和徵辟兩途。察舉是兩漢選拔官吏的常設制度,始於高祖十一年(前196)求賢詔。惠帝(前195~前188在位)、文帝(前180~前157在位)也先後下詔求“孝悌力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武帝(前141~前87在位)初令郡國舉“孝廉”各1人。徵辟始於西漢而盛行於東漢,除了由皇帝下詔徵辟,公卿、州郡長官也可以徵辟士人為官。但如舉非其人,要負連帶責任。此外,也有經過考試被任命為官的,如:翟方進、何武均以射策甲科為郎。公孫宏、董仲舒也以臨軒對策,擢入高第,叫作“郎選”。至於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滿3年可以保舉子弟1人為郎,稱為“任子”,蘇武、劉向均以蔭襲為郎。漢武帝時,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實行賣官鬻爵,又為大商、富賈“選為官”開闢了途徑。
漢代中央、地方官吏都按品級由國家統一發給俸祿。官吏不僅享受俸祿,而且免除各種賦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除軍賦外免除全家人一切徭役。漢代對官吏的任用方式有“守”,是試署性質;有“假”,是攝理的意思;有“行”,指尊官行卑官之事;有“領”,類似兼任;有“平”,助理之意;有“兼”,一身任二官以上;有“待詔”,即候補。
西漢銓選官吏很少籍貫限制,如朱買臣以會稽人任會稽太守。東漢實行“三互法”,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交互為監臨官。漢初官吏還有身份限制,如商人不得為官,宗室子弟不得擔任公位高官。兩漢官吏的任期沒有限制,皆重久任,如於定國任廷尉17年,馮為郡太守27年。
實行九品中正(見古代職官考選制度)的選官制度。其制始於魏文帝(220~226在位)時吏部尚書陳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設大中正,郡設中正,由他們按門第將本地人物評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定其高下,報朝廷錄用。凡出身上品的,可以任高官,因此有“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現象。吏部雖掌銓選,卻完全根據中正官評定的品第決定。但晉時任官比較重視基層工作經驗,“不經宰縣,不得入為台郎”。北朝初期還保留氏族選舉制,沒有確定的任官制度。不久也仿效南朝在州、郡設置中正,推行九品中正制。有時也兼行考試之法。如北齊時“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通考·選舉考(一)》)。北周宣帝於大成元年(579)下令各州推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秀”者為孝廉。北周對官吏的銓選辦法是,刺史的僚佐和州吏,由長官自署,府官則由朝廷任命。
魏晉南北朝時期俸祿制度,或者以石計算,或者就近給公田,比較混亂。
適應封建經濟與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擴大了科舉考試的選官制度。分常科和制科。常科是定期分科考試,制科是皇帝臨時設置的考取名士的科目。唐科舉制度的實行,為中小地主參加政權開闢了廣闊途徑。但唐時科舉登第還只是取得出身,並不授予官職。授官還需要經過吏部考試銓選。著名文學家韓愈,“三試於吏部無成,十年猶布衣也”(《明夷待訪錄·取士》)。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統治基礎,積極網羅人才,宋代進一步擴大了科舉制度,不僅取錄的名額較唐增多,而且一經錄取便可為官,按名次的高下定官品的等級。宋初,仿唐制每歲一舉,英宗(1063~1067在位)時起改為三年一舉,自后遂成為常法。除科舉外,還實行恩蔭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親屬都可以恩蔭授官,數量多而濫。
於吳元年(1364)定“文武科取士之法”,洪武十五年(1382)定製每3年開科取士,考中進士即授與官職。明朝取士雖嚴,但任官卻較寬,除科舉外,薦舉和充當吏員,都是任官的途徑。但從明初起就強調舉非其人連坐。至仁宗(1424~1425在位)時下詔:“中外舉賢才,嚴舉主連坐法”。此外,文臣有功可以任子,武官亦可世襲。從明代宗(1449~1457在位)起,捐納草、粟亦可得官。至穆宗(1567~1572在位)又實行納銀入監,即所謂“例監”,使得吏治大壞。明朝對官吏銓選,也按文武職分屬於吏部和兵部。由皇帝直接任用叫“特簡”,吏部銓注叫“聽選”,由推官知縣補授科道叫“行取”,舉、貢、推官、知縣考科道叫“考選”。適用於三品以上大臣的還有推舉,如廷推和部推。官員任用有資格限制和籍貫限制,吏員雖可升為官,但從永樂七年(1409)便禁吏員為御史。郡縣守令一般不得在本地為官。任官的方式,除實授外,有署、試、兼、攝、理。兼職者亦可兼俸祿。
仍以科舉為選任官吏的“正途”。正科之外,有時增加特科,如“博學鴻詞科”、 “經濟特科”等。有些官職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禮部各司郎官,必須科甲正途出身始能充任。清代凡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叫“特簡”,由大臣互推任用的叫“會推”,功臣或殉難官員的子弟可以襲蔭得官,賢能廉潔之士也可經薦舉入仕。乾隆(1736~1795)時曾多次下令命廷臣密舉賢能,薦舉有時須迴避,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諭:“九卿薦舉、毋得保舉同鄉及現任本省官吏”。有時不須迴避,如雍正二年(1724)諭:“令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縣以上舉品行才猷,備佐使,親戚子弟不必引避”。但薦舉不實,薦主負連坐之責,所謂“得人者優加進賢之賞,舛謬者嚴行連坐之誅”。
清朝還實行捐官制度。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叛亂,實行捐納制度,以補軍費之不足,3年內捐納的知縣500餘人。為防止冗官擾民,規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升轉,不稱職者題參”(《清史稿》卷87選舉志七),但在實際上無法貫徹。雍正(1723~1735)時,道府以下各官均可捐納,乾隆時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擊。捐官制度雖然為清政府補充了一項臨時財政收入,但是使封建官僚機構惡性膨脹,成為招致清朝吏治敗壞的一大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