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3條詞條名為護士的結果 展開

護士

職業

護士被稱為白衣天使。護士一詞來自鍾茂芳1914年在第一次中華護士會議中提出將英文Nurse譯為“護士”,大會通過,沿用至今。

工作時必須脫下便服穿護士服。護士,必須按照衛健委相關法律條文標準和護理行業規範執行開展相應的護理項目,觀察病人體表體重情況,了解病人病情,配合醫生治療,及時處理醫療糾紛,防止醫療事故發生。並從生理心理、社會文化和精神諸方面,負責病人的生活起居,日常活動、用藥和安全等問題。

從事與醫療有關的全項臨床操作或單項專項護理活動,如機械排痰、穿刺輸液、入院宣教、出院指導、執行醫囑、鋪床換被、安全提示、取葯配藥擺葯、病情速記、資料入卷、採集標本、責任交接、觀察病情、醫療廢物毀形消毒、醫療垃圾管理分類、收集建議、學習培訓、送標送檢、引導病員、夜間查房、設備點檢、設備保潔、整理內務、5s實施、出院核算、整理病歷、宣貫醫囑、護理示教、搶救急救、按時巡查、異常報告、物品發放、電腦登記、維修維護、測量體溫、技能考核、病員分類、驅除四害、病員點評等必要的日常護理活動。

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人類生命、減輕病員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2020年8月1日起,護士可依照許可權通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后予以制發電子證照。

工作內容


1、不能違章作業,勞保穿戴整齊,執行基礎、專科護理常規、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有嫻熟的護理操作技術,做到穩、准、輕、快、敏捷。操作時不能強迫、恐嚇,幫助病人消除恐懼感,保持愉快的情緒,要用言語關心病人,使病人積極配合治療,以便收到良好的治療效果。
2、協助醫生做好對病人及其家屬的諮詢、輔導、接診和治療工作。對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體貼愛護、主動熱情,表情親切,說話溫和,工作耐心細緻,有問必答,不與病人爭吵。
3、執行醫囑及護理技術操作;注意巡視、觀察病情及輸液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醫師;協助新入、手術、急、危重病人的處理;負責備血、取血,護送危重病人外出檢查。
4、經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獲得有關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慮,及時解決病人存在的問題,給予心理支持和人文關懷,向家屬和病人解釋病症的原因、治療原則、注意事項並進行飲食生活指導、健康教育指導。
5、加強醫學及護理新知識的學習,重點學習本科室的相關知識,比如,本科常見病的發病原因、病理、生理機制,治療、預防護理,多看本科室每個病人的病歷、治療經過、療效及各項化驗指標,對本科室每個病人的病情用藥治療了如指掌,在進行治療護理查對時,做到心中有數。一旦出錯,能早期發現,準確判斷。
6、負責醫療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點交接。工作結束后,做好清潔衛生及次日工作的預先準備,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美觀。及時彙報、反映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意見及要求,並做好記錄。

職業要求


護士
護士
護理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護士執業資格;
護士被稱作天使的職業,它需要有愛心、細心、責任心以及耐心,一名優秀的護士不僅需要了解診療護理常規,熟練掌握護理三級操作技能;而且要有很強的親和力、溝通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敏銳的洞察力。
按照《護士條例》規定,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應屆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擔任護士職務滿5年;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職稱分類


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護士資格考試不需要考計算機和英語,主管護師則需要,2012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各科目成績當年有效,不再進行滾動管理。這加大了護士資格考試的難度,所以要一次性通過兩門,大量的權威考試輔導資料和知識點總結。

薪資行情


護士的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三部分構成,一般月薪範圍在1000-10000元之間,東部地區高於西部。科室不同,工資也不同。

歷史發展


護士
護士
公元前250年,古印度建立起早期的護 士訓練學校,儘管受訓的人並不多,但全部是男性,主要培訓男性在醫院內從事照護工作。
公元330年,拜占庭帝國時期,天主教修女修士一同在修道院內從事醫療、護理以及救濟工作。
11世紀~13世紀,十字軍東征期間,男性更多地投入護理工作,以照護傷兵,此時出現一批著名的男性照護團體,如聖約翰騎士團、條頓武士團、聖拉薩魯斯騎士團等。
16世紀,宗教改革使修道會支持下的醫院逐漸消失,新建立的醫院照護水平日漸下落,護理由缺乏訓練的婦女擔任。男性護理人員此時主要負責照顧隔離患者,如麻風病和精神病患者。
工業革命後到19世紀初,照護工作因帶有典型的女性特質,女性成為護理工作的主要提供者。
1860年,南丁格爾成立護士訓練學校,設限必須為女性,許多護理學校、醫院開始皆不接受男性。至此,護理專業產生性別隔離,男性被護理專業排除在外。
19世紀末20世紀初,男性在護理中幾乎絕跡,女性成為護理專業的絕對主體。
1864年,男性護理人員在中國出現,教會醫院開始訓練男性助理員從事輔助醫療工作。
1888年,美國護士約翰遜在福州醫院開辦我國第一所護士學校,當時社會風氣未開,年輕女性不被允許在公眾場所出現,因此醫院招收的護士多為男性。
1906年,北京協和護士訓練學校正式招收男護士。1920年以後護校開始停止招收男護士,並逐漸改招女護士。此後,在中國女性逐漸成為護理隊伍的主導力量。
1966年,全國正規護校停辦。直至1977年,全國恢復招生制度,護校又開始招收男生。
我國近代以來,醫學院校相繼開設護理系。
2021年5月,截至2020年底,我國註冊護士總數達到470多萬,比2015年增加146萬,增幅達45%,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護士超70%。

護士節來歷


5月12日,是全世界護士的共同節日。這個光榮的節日是跟一個偉大的名字聯繫在一起 的,她就是弗羅倫斯·南丁格爾(Florence Nightingale)。1820年5月12日,在義大利的弗羅倫薩城,南丁格爾誕生在一個富有的英國名門之家。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影響,培養了南丁格爾優秀的品質。她從小就經常照看附近村莊的病殘人,以解除他們的痛苦,立志將來成為一個為病人帶來幸福的人。1851年,她開始投身於護理工作。在1852年到1856年間,沙皇俄國與土耳其之間發生在克里米亞的戰爭十分殘酷,雙方傷亡慘重,大量的傷病員無人照顧。當時·南丁格爾,她自願組織戰地救護隊,率領38名女救護隊員負責傷病員的護理,在她的領導下,建立了醫院管理制度,提高了護理質量,使傷病員死亡率迅速下降。1860年,她又在英國的聖多馬醫院辦起世界上第一所護士學校,為推動世界各國護理工作和發展護士教育,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南丁格爾以最高貴的奉獻精神把一生獻給了護理事業。英國人把她看作是英國的驕傲,為她在倫敦街頭樹立了銅象,並把她的大半身像印在10英鎊紙幣的背面。美國大詩人朗弗羅(Longfellow)為她作詩,讚美她的精神是高貴的,是女界的英雄。
1912年,國際護士會倡議世界各國醫院和護士學校以南丁格爾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士節,以此紀念人類護理事業的創始人弗羅倫斯。南丁格爾。
如今我們都尊稱護士為“白衣天使”。南丁格爾把自己全部的愛和生命都無私地交給了偉大的醫療護理事業。
她的名字作為世界護理界最高獎的命名。
2020年4月7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新聞發布會。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監察專員郭燕紅介紹,2019年底全國護士總數達到445萬,比2018年增長35萬,每千人口的護士達到了3人,是近幾年護士隊伍數量增長最快的階段。

義務和權利


護士
護士
根據國務院《護士條例》中所稱護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護士享有的權利
一、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二、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護士
護士
四、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護士履行的義務
一、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二、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應以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為先,應當先行實施必要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護操作。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 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三、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職業素質


一、護士的職業素質
護士的職業素質是指從事護理專業所需要的特殊性質方面的要求。
(一)熱愛護理事業,熱愛本職工作,具有為人類健康服務的敬業精神。
(二)關心病人疾苦,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對病人有高度的責任心、同情心和愛心。
(三)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廉潔奉公。不做違反道德良心的不合法操作或不忠於職守的工作,以維護職業的聲譽。
護士
護士
(四)具有誠實的品格、較高的道德修養及高尚的思想情操。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修養、護理理論及人文科學知識,以及參與護理教育與護理科研的基本知識。能勝任護理工作,並勇於鑽研業務技術,保持高水平的護理。
(六)具有較強的護理技能,能應用護理程序的工作方法解決病人存在或潛在的健康問題。
(七)應與同行及其他人員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相互尊重、友愛、團結、協作。
(八)具有健康的心理,開朗、穩定的情緒,寬容豁達的胸懷,健壯的體格。工作作風嚴謹細微、主動、果斷、敏捷、實事求是。
(九)注意文明禮貌,用語規範,態度和藹,穩重端莊,服裝整潔,儀錶大方。
二、護士的工作場所護士的工作是面向社會,面向廣大公民,除可在衛生保健機構從事保健工作,在學校從事護理教育工作外,目前重點是在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其中主要包括基礎護理、專科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科研、預防保健等。此外,還可從事社區保健護理工作,如老人院,護理院,康復機構,工廠和家庭等。具有護理中專(三年)以上學歷和註冊護士資格,工齡兩年以上,具備醫護專業外語聽說能力並能通過有關機構的口試和筆試者,可出國應聘護士工作。

技術職稱


根據業務技術水平的高低分為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和護師。
主任護師:護理人員的高級技術職稱。應具有護理本科水平,並有豐富的臨床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進行護理理論、技術及科研和教學工作,負有提高護理質量,發展護理學科的任務。組織主管護師、護師、進修護師的業務學習,擬定教學計劃、編寫教材、負責講授,承擔不同層次護理本科和專科學生的臨床實習教學;善於總結護理經驗,能撰寫護理論著和譯文;協助護理部主任加強對全院護理工作的領導。
副主任護師:護理人員的副高級技術職稱。其職責及要求基本同主任護師。
主管護師:護理人員的中級技術職稱。在護理部主任或科護士長的領導下進行檢查督促工作,解決本科護理業務疑難問題,配合科護士長組織本科護師、護士進行業務學習,編寫教材,負責講課,協助組織大專及中專護生的臨床實習,協助科護士長制訂本科的科研計劃並指導本科護師、護士開展科研工作。
護師:相當於大專水平的護理人員。一般為護理專科、本科畢業或中專畢業5年以上經過培養提高達到上述水平者。在病房(科室)護士長領導下和本科主管護師指導下,參加病房臨床護理工作,指導護士進行業務技術操作,能帶領護士完成護理難度較大、新業務、新技術的臨床實踐;承擔中專護理教學,帶教護生實習,參加本科室的科研工作,撰寫科研論文和工作總結。
護士:受過中高等護理專業教育,熟練掌握基礎護理和一般專科護理知識和技能,並具有一定衛生預防工作能力的中級衛生人員。主要在醫院和其他醫療預防機構內擔任各種護理工作,配合醫師執行治療並進行護理,或負責地段內的一般醫療處理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護士壓力


每年5.12國際護士節即將來臨時,護士這兩個字成為媒體和大眾關注的焦點,在有些人眼裡,護士是白衣天使,純潔美麗;在有些人眼裡,護士只是從事打針發葯等簡單工作的初級勞動者。在中國目前醫療改革的關鍵時刻,作為醫療從業者中最大的一個職業群體,似乎略顯沉默。
但是我們還是會從媒體中了解一些關於護士的報道:2005年底安徽護士長丁艾梅過勞死,2006年9月,成都兒童醫院護士長張德麗因壓力過大和醫患關係緊張含淚辭職;2006年12月,蘇州市市立醫院北區陳艷枝護士長因壓力過大跳樓自殺;2007年4月,上海梅山醫院某護士從宿舍樓上墜落,自殺原因還是壓力……
與之相伴的是業內從業人士不斷報告中國護士嚴重缺編,護士工作壓力過大,白衣天使折翅。過勞死,抑鬱症,自殺等這些本不該是天使去承擔的東西,卻不斷的出現在我們面前,悲劇仍然在發生,如果現狀還不改變,丁艾梅不是第一個過勞死,也不會是最後一個。2006年國際護士節,中國護士網站長RUNSUN的一篇略帶調侃性的文章《關於不讓護士累死的通知》在護士群體中引發了巨大共鳴,點擊次數高達10萬多次,相關評論數千條。通知在護士群體中流傳,無數護士渴望通知變成真正的現實,但似乎卻仍然遙遠……除了在護士節給予他們關注以外,社會應該在平時也多關心這些問題。

短缺狀況


一些醫院為了減少成本,增加經濟效益,以低月薪聘用合同護士,正規編製的護士隊伍逐漸被合同護士所代替。另一些醫院連臨時護士都不用,讓病人花錢請護工,由此產生的“黑護工”問題社會反響強烈。
男護士
男護士
護士數量不足,質量不高,已成為許多醫院的普遍問題。中華護理學會去年年底就曾披露,中國護士嚴重短缺,甚至達不到26年前的配置標準。中國每千人口護士人數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據衛生部對全國400多家醫院進行的調查,有些醫院,白班護士平均每人要負責15-20名病人,公休、節假日和夜班,護士平均每人要負責40-45名病人。與從前相比,今天病人治療量大、治療手段多,往往要求也高,可是卻連26年前護理量低時的護士配置標準都沒達到,這個反差確實令人吃驚。
護士是為患者服務的,如果患者增加了護士卻沒增加,已說明患者得到的服務是被稀釋了,那麼現在既是患者增加又是護士減少,那就說明患者得到的服務是縮水了又縮水。護士應提供的並非是一般的服務,而是醫療的一部份。護士對患者的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一些細微的病情、病人的反應,受過專業教育的護士才能夠察覺,但家屬和護工則不能。護士嚴重短缺,很有可能耽誤了治療,甚至釀成大錯。從這個角度看,護士的短缺不僅是服務的短缺,更是醫療質量的隱患。
2008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17號國務院令,公布《護士條例》。條例旨在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條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條例強調,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條例規定,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條例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條例規定,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明確指出,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發現患者病情危急但未立即通知醫師、泄露患者隱私等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護患溝通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護士的工作早已不再是簡單的打針、發葯等基本技能性操作,而是包括心理護理在內的更為複雜的創造性活動,護士不僅要幫助患者恢復健康,還要幫助和指導恢復健康的人維護健康。因此,在開展整體護理的今天,護患間溝通對於了解患者的心身狀況,向患者提供正確的信息,減輕患者心身痛苦,提高治療護理效果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筆者認為護患之間溝通必具備以下條件。

護士的儀錶


儀錶是指人的衣著、姿態與風度,美的儀錶常給人以親切、端莊、純潔的印象。
1.護士潔白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僅起著預防、隔離作用,還代表著護士的尊嚴和責任。因此,護士服裝穿著是有嚴格規定的。如:護士服裝扣要扣好,裙邊不能露在白色工作服外面等,如戴燕式帽時,要求髮型大方、保持頭髮整潔梳理,上班時可佩戴與環境服裝一致的飾物以少、精為原則,可著淡妝,這種淡妝是從病人需要出發和醫院淡淡、素雅的整體色調相吻合,以展示當今護士整體素質及美感。
2. 護士的姿態
護士的基本姿態應該是文雅、健康、有朝氣,其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要體現穩重、準確、輕柔和敏捷,在進行交班、開會時都應嚴肅認真,站有站姿,坐有坐相,落落大方,處處得體。護士的表情是護士的儀錶,行為舉止在面部的集中表現對病人心理影響最大。護士的表情親切、自然、特別是微笑服務,可使受疾病折磨的患者有著平靜、友善、幸福愉快和安全感,使病人感到人間真情,生活的美好,積極配合治療,有助康復。護士的表情還應與環境、場所相一致,否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如病人在痛苦的情況下,護士仍在“微笑”是缺乏同情心的表現,會引起病人反感,很難取得病人信任。

護士的品德


護士的道德修養、道德信念與道德品質,影響並決定著護士對待護理工作及病人的根本態度,影響和制約著護士的行為和工作質量。因此,護士修養的目的在於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平凡的工作中不斷提高神精界,完善自我。
1.護士情感與情操
(1)情感是人們內心世界的反映,護士的情感由於護士的工作與工作對象及內容,決定護士的情感有職業的特殊性。護士面對的是疾病纏身,身心處於痛苦狀態的病人,有時甚至親朋好友都表現出厭煩的情緒,但作為護士,卻要帶著關心、愛護、體貼的情感去為病人進行各種治療及護理。護士本身也是人,有個人的喜怒哀樂。但護士的角色要求護士一旦上崗,就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感,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不因自己的不愉快的情緒而影響病人的治療及護理效果。
(2)情感是人的一種深沉、穩定、高尚、複雜的情感,美好的情操是心靈的基礎。
2. 護士的誠實與寬容
(1)誠實是護士應具備的美德。這是因為護士為病人進行治療和護理通常是獨自完成。固此,護士不論在什麼時候要恪盡職守,按照操作規程去做。一旦出現差錯絕不隱瞞並及時報告,儘快採取挽回損失。儘管護士的某種護理行為無人知道或病人長期無法察知,都絕不能做有損病人健康的事,這是護理職業的特殊性對護士的道德良心提出的客觀要求,因此,護士必須具有職業道德指導下的誠實品德。
(2)寬容是待人處世的美德。作為護士應心胸寬闊,有容人之量。病人生病後,其心理與生理均發生變化,由於精神和肉體上的雙重摺磨,感情和意志都變得很脆弱,言行缺乏自制力,甚至會將疾苦造成的怨恨遷怒於醫務人員。因此,護士應有寬容、諒解與忍讓的美德,無論遇到怎樣的境況,都不能與病人發生正面衝突,而應從體貼、關心入手,耐心說服、勸導,消除病人不良情緒,配合醫護人員完成各項治療及護理,使病人早日康復。

護士考試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護士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應屆畢業生)。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初級護士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初級護士考試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採用筆試方式。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改為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門,每個科目題量120~160題。
二、初級護士資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除護理學(初級士,專業代碼003)以外的其他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個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併計算。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剩餘科目考試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護理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考試科目

考試分上、下午兩個階段進行,共計270分鐘,230道題。上午考試卷(第一卷試題)為:《基礎護理學》、《內科護理學》、《心理學基礎》。考試時間為120分鐘,115道題。下午考試卷(第二卷試題)為:西醫護理:《外科護理學》、《婦產科護理學》、《兒科護理學》;中醫護理:《中醫外科護理學》、《中醫婦科護理 學》、《中醫兒科護理學》。考試時間為150分鐘,115道題。考試題型全部採用以選擇題為代表的客觀題型形式。考試範圍、難度及其具體要求,請應試者詳細閱讀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主編的《全國護士執業考試應試指南》。2012年度考試有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初級(師)和中級兩個專業,取消護理初級(士)專業;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門,每個科目題量120~160題。

報名條件

初級:
(一)臨床醫學專業類: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士類: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師類: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擔任葯、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中級:醫、葯、護、技
1、取得衛生類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7年;
2、取得衛生類大專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6年;
3、取得衛生類本科學歷,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4年;
4、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5、取得衛生類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026至089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參加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有護理(含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考試合格的人員,可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具有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試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
(一)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置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二)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考試大綱

一、考試方法
(一)題型與題量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試題全部採用選擇題。試題題型採用包含臨床背景的題型,主要使用A2、A3/A4型題(題型示例見附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體試題,輔以少量考查概念的A1型題。
考試分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每個科目題量為120~160題。
(二)評分與分數報告採用計算機閱卷評分。對考試成績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考核內容
(一)試卷內容結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試卷內容結構包括三個方面。它們分別是:
1.主要的護理任務
2.完成任務所需要運用的護理知識
3.各類常見疾病每道試題可以包括以上三個方面,即以常見疾病為背景,運用所學知識完成某一特定的護理任務。
例如:患者,男,78歲,患原發性高血壓26年,併發心力衰竭入院。醫囑口服地高辛。護士給患者應用地高辛前,首先應評估的內容是:
A.心率、心律;B.24小時尿量;C.呼吸頻率;D.血壓;E.水腫程度。
本題主要考查針對高血壓合併心力衰竭患者(疾病背景),護士應在執行用藥前運用所學的護理學知識(藥理學知識)對患者進行評估(任務)。
(二)考試涉及的主要護理任務
主要護理任務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0~3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常見的護理工作任務。考試所涉及的護理任務共有7類,分別是:
1.照護患者,滿足患者基本需求:
執行患者日常護理活動以及護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護、測量生命體征、移動患者、保持患者體位;執行護理特定操作如傷口護理、置入導尿管、進行靜脈輸液等);
2.與協助治療相關的任務:
進行安全的用藥、協助治療的活動(包括:檢查配伍禁忌、按正確程序給葯、按照不同方法/途徑給葯、觀察藥物效果/不良反應等);
3.溝通、協調活動:與患者進行溝通,滿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評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統、應對和維護等)以及在一個醫療團隊中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
4.評估/評價活動:執行對患者的評估/評價(如評估生理狀況、採集各類標本、評價實驗室檢查結果、觀察治療效果、進行重複評估的程序等);
5.保證患者安全: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療和康復環境(如保護患者不受各種傷害的威脅、提供安全的護理環境、評估患者護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導: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評估知識水平、解釋目前患者情況、提供健康知識和護理信息等);
7.倫理/法律活動:執行與護理工作中倫理法律方面有關的活動(如:保護患者隱私、按規定報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試涉及的知識模塊
有關的知識模塊是指護士在完成上述護理任務時,所體現的相關知識的要求,主要包括與護理工作緊密相關的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與護理工作有關的社會醫學、人文知識。
考試涉及的知識包括:
1.護理工作需要的醫學基礎知識:現代醫學的基礎知識,包括:人體生命過程;解剖、生理、病理與病理生理、藥理、心理、免疫、醫學微生物和寄生蟲、營養、預防醫學等知識。
2.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護理工作中所需要的臨床知識和技能,是考試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礎護理技能,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以及適量的中醫護理基礎知識和技能。
3.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包括: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護理倫理、人際溝通知識。
上述知識模塊中,基礎護理、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護理倫理、人際溝通四個模塊的考查內容見(五),其他與臨床疾病高度相關的知識模塊將以各類常見疾病為背景進行考查。例如,結合“心律失常”,考查考生運用相關醫學基礎知識、疾病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和技能來完成臨床任務的能力。
(四)考試涉及的各類常見疾病
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的護士,護理的患者疾病的種類。其主要分類依據是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這些類型的疾病在試卷中出現的頻率與臨床實際工作中各類疾病的發病率有關。在考查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時,這些疾病將作為試題的重要信息出現。
以下所列為可能在考查中出現的疾病。
1.循環系統疾病,包括: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臟病、高血壓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臟瓣膜病感染性心內膜炎、心肌疾病、心包疾病、周圍血管疾病、下肢靜脈曲張、血栓閉塞性脈管炎、心臟驟停。
2.消化系統疾病,包括:口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潰瘍、潰瘍性結腸炎小兒腹瀉、腸梗阻(含腸套疊腸扭轉腸粘連等)、急性闌尾炎腹外疝、痔、肛瘺、直腸肛管周圍膿腫、肝硬化(含門靜脈高壓)、肝膿腫、肝性腦病、膽道感染、膽道蛔蟲病、膽石症、急性胰腺炎、消化道出血、慢性便秘、急腹症。
3.呼吸系統疾病,包括: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含急性感染性喉炎)、急性支氣管炎、肺炎(含成人、小兒,包括毛細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氣管哮喘、慢性肺源性心臟病、血氣胸(含自發性氣胸)、呼吸衰竭(含急、慢性)、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
4.傳染性疾病,包括: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猩紅熱、細菌性痢疾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病(含肺、骨、腎、腸結核、結核性腦膜炎)。
5.皮膚和皮下組織疾病,包括:癤、癰、急性蜂窩織炎、手部急性化膿性感染、急性淋巴管炎和淋巴結炎
6.妊娠、分娩和產褥期疾病,包括:正常分娩、正常產褥、自然流產、早產、過期妊娠、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異位妊娠、胎盤早剝、前置胎盤、羊水量異常、多胎和巨大胎兒、胎兒窘迫、胎膜早破、妊娠合併疾病、產力異常、產道異常、胎位異常、產後出血、羊水栓塞、子宮破裂、產褥感染、晚期產後出血。
7.起源於圍生期的疾病和狀態,新生兒與新生兒疾病,包括:正常新生兒、早產兒、新生兒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顱內出血新生兒黃疸新生兒寒冷損傷綜合征新生兒臍炎、新生兒低血糖、新生兒低鈣血症。
8.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包括:腎小球腎炎(含急性、慢性)、腎病綜合征、腎衰竭(含急性、慢性)、尿石症(含腎、輸尿管、膀胱結石)、泌尿系損傷(含腎、膀胱、尿道損傷)、尿路感染(腎盂腎炎、膀胱炎)、良性前列腺增生、外陰炎、陰道炎、宮頸炎、盆腔炎、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痛經、圍絕經期綜合征、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脫垂、急性乳腺炎。
9.精神障礙,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癔症、睡眠障礙、阿茨海默症。
10.損傷、中毒,包括:創傷、燒傷(含化學燒傷)、中暑、淹溺、小兒氣管異物肋骨骨折、四肢骨折、骨盆骨折、顱骨骨折、破傷風、咬傷(含毒蛇、犬)、腹部損傷、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有機磷中毒、鎮靜催眠葯中毒、酒精中毒。
11.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包括:腰腿痛和頸肩痛、骨和關節化膿性感染、脊柱與脊髓損傷、關節脫位風濕熱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骨質疏鬆症。
12.腫瘤,包括:原發性支氣管肺癌、食管癌、胃癌、原發性肝癌胰腺癌、大腸癌、腎癌、膀胱癌、乳腺癌、子宮肌瘤宮頸癌子宮內膜癌卵巢癌、絨毛膜癌、葡萄胎及侵蝕性葡萄胎、白血病、骨肉瘤、顱內腫瘤。
13.血液、造血器官免疫疾病,包括:缺鐵性貧血、巨幼細胞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過敏性紫癜、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C)。
14.內分泌、營養及代謝疾病,包括:單純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甲狀腺功能減退症庫欣綜合征、糖尿病(含成人、兒童)、痛風、營養不良、蛋白質熱量攝入不足、維生素D缺乏性佝僂病、維生素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
15.神經系統疾病,包括:顱內壓增高、急性腦疝、頭皮損傷、腦損傷、腦栓塞、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暫性腦缺血(TIA)、三叉神經痛、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炎、帕金森病、癲癇、化膿性腦膜炎、病毒性腦膜腦炎、小兒驚厥。
16.影響健康狀態和保健機構接觸因素,生命發展保健,包括:計劃生育、孕期保健、生長發育、小兒保健、青春期保健、婦女保健、老年保健。

護士法規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加強護理專業隊伍建設,根據《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為加強對考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
第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成立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涉及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二)審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和方案;
(三)確定並公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
(四)指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承辦考試機構、考區、考點三級責任制。
第八條
承辦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定,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二)組織專家擬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命題審卷的有關規定並承擔具體工作;
(三)負責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生信息處理;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負責考試結果的統計分析和考試工作總結,並向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負責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命題專家庫和考試題庫;
(七)指導考區有關考試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負責該轄區的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
(二)制定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負責審定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指導考區內各考點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成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第十條
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設在設區的市。考點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二)執行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受理考生報名,核實報名材料,初審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為不能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的考生列印准考證;
(五)處理、上報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問題;
(六)發給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提高考試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第十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於考試結束后4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生成績單由報名考點發給考生。
第十六條
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第十七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迴避制度。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考生近親屬的;
(二)與考生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
第十九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成績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護士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 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傑出貢獻的護士,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護士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應當頒發榮譽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護士,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業註冊
第七條 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註冊,併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註冊。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延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註銷執業註冊情形的,原註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註銷其執業註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 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第十五條 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 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十九條 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第四章 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
(三)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註冊的護士。
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並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並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護士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髮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並進行監督檢查。
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做出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護士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
(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第三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註冊。
第三十三條 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
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合格,換領護士執業證書。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