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禁忌
專業術語
宗教禁忌,專業術語,拼音為zōng jiāo jìn jì,本質上是人們信仰和崇拜神秘異己力量和神聖對象的一種宗教行為。對神秘力量和神聖對象的敬畏感往往在行動上表現出來,在人與神秘力量和神聖對象的關係上,體現為對自己行為上的限制和禁戒規定,這就是宗教禁忌。
宗教禁忌
史密斯的名著《閃米特人的宗教》通過大量事例得出了一個結論:閃米特人把事物區分為神聖的事物和非神聖的普通事物兩類。所謂神聖的事物(Holythin8s)乃是懾於神的震怒而在嚴格的限制之下才能使用的事物;與此相反,非神聖的普通事物(Commonthings)是指那些不伯遭受自然懲罰,可以隨意使用和擺布的事物。他指出,神聖一詞源出閃族語,含有“分離”(SeparationorWithbrawal)的意思。因此,神聖觀念即“禁止”(Prohibition)的觀念。神聖的事物是禁止人們隨意使用和處置的事物,或者是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禁止使用的普通事物。被人們列入此種禁止規定的事物,可以是特定的時間、地點和人物,也可以是許多自然事物,而對這些人、時、地和物所作的禁成規定就是宗教學、人類學所謂的“禁忌”。所以,神聖物和神聖觀念和禁忌規定有密切關係,在根源上二者是相同的。史密斯還指出:在古代人關於神聖物的觀念中,有兩類事物:一是崇高潔凈的事物,是為潔凈的神聖;一是污穢不潔的事物,是為不潔的神聖。人們對這兩類事物都作出了禁戒規定,不準任意處置。他們堅信如果違犯這些規定,就會遭到超自然力的災難性懲罰。故這兩類事物都被看成是不同於普通事物的神聖物。只不過這兩類神聖物與神的關係不同:純凈的事物與神有關,和神發生聯繫,人們不能隨意使用;不凈之物則使神討厭,如予使用便是對神的瀆,所以也不能使用,不准它在神聖的場所出現。根據史密斯的研究,禁忌作為一種宗教行為和宗教現象;與關於神聖事物的觀念和意識同時產生的。一當古代人把神聖物與普通事物區別開來,就對之作出了不同於對待普通事物的禁戒規定,從而就產生了宗教禁忌。
史密斯的密友弗雷澤以更豐富的事實論證了禁忌規定與神聖觀念的聯繫。他在史密斯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闡述了關於潔凈物的禁忌和關於污穢不潔物的禁忌的一致性:在未開化民族的心目中,潔凈與污穢尚未有嚴格的區別,對這兩類神聖物的禁忌規定在表現形式上大致是一樣的。那時,神一樣的君主、首領或僧侶們嚴格遵守的潔凈祭儀規則,同殺人者、服喪者、產婦、月經期處女、獵人、漁夫等各自應該遵守的禁令有許多一致之處。對於現代的文明人來說,這兩種人所處的境遇和特性是完全不同的。一般總是把前者視為神聖,把後者視為不潔,不屬於神聖之列。但是原始民族卻認識不到這種區別。他們認為這兩種人都是具有靈魂,在現實生活中會產生危險的力量。人們懼怕這種危險,於是便設法同它隔開,以此來防範它的危險勢力的傳播。這就是禁忌的意義和目的。
前萬物有靈論的倡導者馬雷特基本上也是沿著史密斯學說的方向前進的。他也把神聖觀念作為宗教的根本特性。但他根據波利尼西亞宗教的調查資料,一方面把“瑪納”作為神聖觀念的本質,另一方面則把禁忌一塔布作為瑪納的伴生物。因此,他認為最原始的宗教就是“瑪納一禁忌”兩個觀念的聯合,並把這兩個聯合的觀念看作是“宗教的最小定義”。
以杜爾凱姆及其門生尤伯特·摩斯為代表的法國宗教社會學派關於神聖和禁忌觀念的研究大體上也是進一步發揮史密斯的學說。杜爾凱姆認為宗教發端於原始人關於神聖物和世俗事物的嚴格區別:當神聖物被區別出來以後,就必須有相應的一套“禁止”和“隔離”的禁忌規定。杜氏理論的特點則在於他認為一個社會集團的“神聖物”實質上就是社會本身,相應的禁忌規定則不過是把社會神聖化,而由社會集體設定的制度。杜爾凱姆以澳大利亞的圖騰制度作為宗教禁忌之開端的典型。在圖騰里有一種神秘的力量(瑪納),對之不可隨意接近和使用。因而必須有禁令予以隔離,是為塔布(禁忌),反塔布的行為會受到懲罰,所以,杜氏認為塔布就是最簡單形式的“神聖者”。
著名的瑞典宗教學家納坦·瑟德布羅姆以更加系統化的理論形式闡述了神聖觀念與禁忌規定的不可分割的關係,在此基礎上說明了他自己關於宗教之起源和發展的理論。瑟氏也把神聖觀念視為宗教中最本質的東西。最原始的神聖觀念發端於原始人對某些望而生畏,令人驚奇的事物的反作用,表現為嚎叫和絕望的叫喊聲,然後通過語言形式給這種心理上的反作用以外在的表現,把它們叫做“偉大的”、“有力的”、“非常古老的”、“危險的”、“有功的”、“神聖的”等等。於是,人們便警惕地注視這些事物,用禁令之類限制性規定去對待它們,把它們和普通事物區別開來,成為“超自然”的“神聖”。“神聖”,既是生活所依,又有危險,這種兩重性便派生出相應的兩種宗教儀式。一是積極的儀式(Positiverites),以獲得、集中和有效地應用神聖力量為目的,這就是通常所謂的禁忌。禁忌就是禁止使用神聖物。禁忌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危險,同時又是社會成員必須無條件執行的“無上命令”,是人對神聖承擔的義務。瑟德布羅姆認為原始人的神聖觀念和相應的神聖制度是當時社會的最珍貴的寶庫,他們從中獲得力量、成功和信心。而禁忌制度則加強和鞏固了對神聖的信仰。因此,禁忌的神聖感乃是社會的生命和力量的源泉。
綜上所述,從史密斯、弗雷澤、馬雷特到社爾凱姆和瑟德布羅姆,關於禁忌的起源問題的學說,基本上是一致的,一脈相承的。他們都認為宗教起源於神聖事物與凡俗事物的劃分。宗教意識發端於神聖觀念,而神聖觀念和神聖事物必然伴生相應的禁忌規定。禁忌觀念是神聖觀念的本質規定性,有神聖觀念就必然有相應的禁忌規定,而沒有禁忌規定,神聖物就必然與普通凡俗之物無異而不復成其為神聖。這就是說,所謂禁忌的起源,實質上也就是宗教的起源問題,二者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
上述關於禁忌一宗教起源問題的學說,在近代宗教研究中,除了在細節問題上尚有爭議以外,在基本事實上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類學和宗教史事實的證明,在基本理論上,得到大多數宗教學者的承認。
禁忌在宗教生活中具有顯著的功能。禁忌本身就是神聖觀念的伴生物,它反過來又可強化神聖觀念的神秘性,把神聖對象置於神秘莫測、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如果宗教不圍繞神聖事物設定一系列禁忌規定,它就和普遍凡俗之物處於同等的地位,不復成其為神聖。宗教生活以神聖事物為其核心,而以禁忌規定為其神聖物的支撐。有些宗教系統的禁忌規定,其主要目的之一就在於獲得神秘性的宗教體驗。許多原始民族的成年禮的禁忌是非常嚴酷、陰森可怕的。如:要把成年的少年隔離起來,嚴禁接觸異性,更不能過性生活,特別是一系列的飲食禁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禁吃許多種食物,有的部族禁食時間可長達兩三年,有的部族規定相當一段時間(可長達十天之久)完全絕食。長時間禁忌和苦行生活,除了具有脫離過去,進入新生(成年人集團)的象徵意義以外,主要就是在此絕食苦修期間,通過成年禮的少年會出現精神錯亂現象,因而容易引起關於神或精靈的幻覺和異象。在圖騰社會裡,這種幻象通常就是作為氏族神之象徵的動物形象,這個形象於是就成了這個少年的保護神。伊斯蘭教的“齋月”,看來就是原始宗教絕食禁忌的遺風。齋月禁食的宗教意義大體上也是如此。據伊斯蘭教神學家愛勒吉斯爾說,齋戒的目的有二:一是順從主命,禁戒私慾,使理智控制嗜欲,不讓它再自由地指揮理智,去違犯法律;二是通過飢餓和痛苦,才能想像饑民飢餓時可憐的狀況,以此激動其側隱之心,以便使其慷慨好施,樂於繳納“天課”。與原始宗教中的絕食禁忌相比,伊斯蘭教增加了倫理方面的含義,但本質上是藉此培養對真主的順從。在各種宗教體系中,虔誠的宗教信徒總是嚴守禁戒的典範,他們處處謹小慎微,惟恐觸犯神怒。他們禁制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慾望,也喪失了意志和行動上的自由。但制服其欲求與自由者,並不是人的理智,而是神秘力量和神的權威。瑪麗·道格拉斯的觀點,對分析和評價其他宗教禁忌現象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值得借鑒。瑟德布羅姆認為原始人對禁忌制度的神聖感是社會的生命和力量的源泉,當然是言過其實之詞。但是,禁忌規定的產生和存在又是歷史的必然,有其社會的根據和理由,它有適應社會需要的一面。按照瑟德布羅姆的說法,嚴酷的禁忌制度成了原始人在生活上必須遵守奉行的“無上命令”,使原始人的動物式的慾望受到限制,由此受到自製的教誨,有助於原始人倫理意識的培養。弗雷澤也說,與神聖觀念相聯繫的禁忌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對確立和穩定政治,對確保私有財產不被盜竊和不受侵犯,對婚姻的神聖性,對保護和尊重人的生命都有作用和意義。瑟德布羅姆和弗雷澤的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特定的歷史意義上,可以這樣說,原始社會以來的社會生活中,如果沒有與神聖觀念聯繫的宗教禁忌制度的嚴酷可怕的制裁,社會的文明和進步是難以想像的。當然,不能把宗教禁忌在一定歷史階段上的這種社會作用抽象出來,絕對化地應用到一切歷史過程之中。隨著歷史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人的理智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了,人際社會關係對個人行為的制約和調整能力加強了,宗教禁忌制度越來越成為人的愚昧無知、軟弱無力的根源之一,對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是巨大的精神枷鎖。這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古代的有識之土早就看到了。《老子》中認為社會上禁忌愈多,人民必然愈益貧困:“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對禁忌的這個批判尖銳而又深刻。班固的《漢書·藝文志》談及陰陽家的功過時,對宗教禁忌有這樣一段評價:“陰陽家者流,蓋出於羲和之官,敬順吳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此其所長也。及拘者為之,則牽于禁忌,泥於小數,舍人事而任鬼神。”司馬談的《論六家要指》也說:“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故使人拘而多畏。又謂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地之大經也,弗順則無以為天下綱紀。故陰陽家序四時之大順不可失。若拘牽禁忌,則畏鬼神廢人事矣。”班固與司馬談的評論相當全面中肯。順乎自然法則,是生產之所必須,但附會為鬼神,拘牽于禁忌,則“使人拘而多畏”、“畏鬼神廢人事矣”。古人尚有如此見地,今人當作何評論,也就無需多談了。《老子》、班固、司馬談這裡雖不是專指宗教禁忌,但顯然是包括宗教之類的禁忌在內的。
基督教教堂
“十誡”在基督教信仰中具有教義和道德的指導性,我們可以先從禁忌的角度來看“十誡”的有關教導。
基督教所信仰的上帝是宇宙獨一的主宰。十誡確認上帝的獨一性並反對任何上帝的“代替品”。十誡第二條規定:“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象”。基督教堂由於這一傳統,聚會場所在布置裝飾上呈簡潔的特點,一般不設聖像(包括作為崇拜的畫像),突出十字架的標誌,代表高舉並思念基督完成之救贖,並強調信徒應通過耶穌基督教導的用“心靈和誠實”來敬拜。在信徒家中,也不設神龕等宗教性布置。不過,在中國文化的影響下,教堂或信徒家庭布置一些《聖經》經文的書法作品,現在已經比較為信徒所接受。
基督教對婚姻十分重視。根據《聖經》中伊甸園的記敘,基督教認為:第一,婚姻是神聖的,因為婚姻的起源是創造主自己;第二,婚姻應以一夫一妻為原則,上帝為亞當創造夏娃即表明這一道理。既然婚姻是神聖的,要求做到一夫一妻,因此基督教不主張離婚。基督教傳統認為,離婚的前提是一方犯淫亂的罪。聖經中提到離婚的另一個可被允許的情形是,為信仰不同之故,一方自願離去。
不吃血可以說是基督教信徒生活中一個比較明顯的禁忌。不能把動物的血作為食物,其原因是,血象徵生命,是舊約獻祭禮儀上一項重要的內容。而且,新約把血的作用解釋為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捨命而帶給人的救贖能力。血既然有如此重要的意義,所以出於紀念,不吃血成為《聖經》對基督徒的一種要求。對於大多數中國基督徒而言,因有聖經明訓,所以當然視吃血為禁忌。
勒死的牲畜也在基督教禁食之物之列,這與禁食動物血的禁忌是一脈相承的。因為勒死(包括病死,或其他非宰殺原因死的)動物的血液未流出,已被吸收於肉中,故不食為妙,當然也包含衛生的因素。
另外,看相、算命、占卜和占星術(星象學)等類也為基督徒所禁止,因為這些迷信除了相信一種上帝之外的干預人生的神秘力量外,還有一種宿命論傾向。基督教認為,每個人都是上帝所愛,都有自己的意志選擇權,上帝不強加意志給人,而讓人自願選擇人生道路,每個人又當為自己選擇的行為負責,此類迷信活動與此背道而馳。
煙酒是否屬於基督徒的生活禁忌呢?《聖經》並未提到煙(吸煙是近現代才有的行為),但卻有不少有關酒的教導。從總體的教導上看,《聖經》的舊約部分將飲酒作為禁忌來講,而新約部分相對而言較為靈活,少見直接的禁絕,而留給人們自己作出選擇。吸煙問題雖然沒有《聖經》的明訓,但大部分基督徒對吸煙持反對態度。不過,在教會聚會和崇拜活動中禁止吸煙,這是教會的一致看法。
宗教禁忌
羅馬天主教的教室
1.獨身禁忌。根據教會的傳統,天主教的主教、神父、修女是不結婚的。教會的傳統觀念認為,凡進入神職界奉獻生活的人,沒有家室所累將使他們獲得更多的自由去宣講基督的博愛思想。天主教會“獨身制”的產生,並非出於對現實生活的逃避,而是個體生命對高尚行為在體驗中升華的過程。所以,同天主教徒交往時,見到主教不可問“有幾個子女?”遇到年輕的神父、修女則不可問“愛人在哪裡工作”等問題。
2.神職從商禁忌。教會禁止領受神品者經商。但這並不意味著教會對於合理經商不予以鼓勵。反之,教會贊同正當的經商行為,並主張在商業活動中給社會的貧困群體帶來福利。
3.離婚禁忌。禁止婚姻離異是天主教會維繫家庭和諧的倫理方法。因為婚姻作為天主教的一件聖事,極具嚴肅性與有效性,一是強調男女婚約之初的不可輕率性,二是主張兩人的結合必須以愛情為基礎。
5.主日禁忌。天主教會的主日,即星期天。傳統上教會規定,教徒在主日都要到教堂參與彌撒,不可以以任何託辭作為借口,除非有不許耽誤的重要事情,如自己生病、照顧重病患者等。同時教會對於在星期天必須上班工作的信友給予寬免。
6.齋期禁忌。天主教會為紀念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聖死,以及他捨身赴義的精神,制定了守齋的規則,即大齋與小齋。小齋,即素食,就是在星期五這一天,禁忌吃豬、牛、雞、飛禽、羊的肉,即熱血動物的肉。但水族的肉、魚蝦等可以食用。大齋是教會規定於每年復活節前40天內守的齋,故稱封齋月。每年在聖灰禮儀日和耶穌受難日,凡年滿18周歲至60歲的信友都必須守大齋。大齋日這天午餐可吃飽,早、晚可按本地習慣吃少許點心。信友因某種原因不能守齋的,可請求“豁免”,如孕婦或哺乳嬰兒的婦女可以不守大齋。
7.教堂內禁忌。教堂是天主教會的標記,更是上主臨在的殿宇,它不僅僅是教友祈禱、敬禮的場所,還是一處最神聖的地方。為此,凡進入教堂的信友,都會自覺以嚴肅的態度進入,對於衣著不整或穿拖鞋、短褲入堂者是絕對禁忌的。同時也禁止在堂內來回亂串、大聲喧嘩、交頭接耳、東張西望、打情罵俏、爭搶坐位等,更不允許在堂內吃東西、抽煙。因此,非教徒進入教堂時一定要遵守教堂規則,不要影響。
伊斯蘭教聖地麥加
伊斯蘭教在飲食、服裝、衛生、婚姻、喪葬、商業等方面有許多禁忌,這裡只談談飲食禁忌。
飲食問題在人們生活中佔據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對於穆斯林來說也不例外。伊斯蘭教在飲食方面的禁忌限於如下四種東西:自死物、溢流的血、豬肉和“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動物”。《古蘭經》除了在肉食方面提出了禁忌要求之外,它還要求教徒禁止飲酒、賭博、求籤等等。
伊斯蘭教嚴禁吃自死物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自死之物一般是由於傷病中毒、衰老等原因而致死的,食后對人的健康不利;二是因為動物不宰自死者,血未去,血液中往往殘存有害物質,對人體不利。但是,在所有的自死物中,魚類是例外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好心人誤以為凡是牛羊肉和雞肉,穆斯林都是可以吃的。殊不知,伊斯蘭教禁食之物中還包括不以安拉名義宰殺的任何可食動物。伊斯蘭教認為,安拉是萬物的創造者,是生命的賦予者和掌握者。因此,要求穆斯林在宰殺牛、羊、雞等可食動物時,誦“以安拉之名”表示結束該動物的生命是奉安拉的名義進行的,不是出於仇恨該動物,也不是由於它弱小可欺。這樣宰殺的動物,其肉是合法可食的,是清潔的。伊斯蘭教禁食血液的原因是,動物的血液乃是“嗜欲之性”,也是污穢的物質,所以不可食用。伊斯蘭教之所以嚴禁信徒食用豬肉,是出於“重視人的性靈純潔和身體安全”。 《古蘭經》說,豬肉是不潔的,這裡的“不潔”不單是指衛生,更重要的是指宗教意義上的不純潔。穆斯林從宗教的、倫理的、審美的、衛生的角度,認為豬肉是不幹凈的。然而,很多非穆斯林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認為豬肉是乾淨的,可食的。在這種情況下,過多的解釋和辯論,都是無濟於事的,只能各行其是,各得其所,互相尊重,互不傷害。除了《古蘭經》提出的四種肉類外,聖訓中還規定了一些不可以食用的動物,主要包括猛禽猛獸和不反芻的畜類。
伊斯蘭教在肉食方面做出如上規定的同時,對植物性的食物沒有任何禁忌。但是伊斯蘭教嚴禁飲酒,也禁止飲用一切與酒有關的致醉物品。所以,一切有危害性及能麻醉人的植物或可食植物,如葡萄、大麥、小麥等一旦轉化成能致醉的飲料,如酒一類的東西,就成為禁忌的對象。同時,伊斯蘭教還禁止從事與酒有關的營生。所以一切比酒更有害於人身體的麻醉品和毒品也都在嚴禁之列。
伊斯蘭教在飲食方面的禁忌已成為信仰該教的各民族的傳統生活習慣。從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增進民族團結方面出發,我衷心希望這些禁忌能得到社會的理解和尊重。我認為,無論宗教禁忌或是民族禁忌,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不影響社會的安定,只要不損害他人的權益,就是那個民族、那個宗教自身的事,它有保持或改革這些禁忌的自由,政府或其他任何人都應予以尊重,不得強加干涉。
佛陀臨逝世時教導弟子們,在他去世以後要以戒為師。佛教的戒(禁忌)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僧人和僧團的,另一方面是針對在家修行者的。佛教的禁忌,是以佛教事業的興盛和佛教的根本教義得到弘揚為目的的。佛教自傳入中國后,同各地的民俗、文化相融合,形成不同的禁忌。下面就對佛教的一部分禁忌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中國佛教的禁忌一方面來自於佛教本身的戒律儀規,另一方面也受到中國本土傳統民間風俗的影響。皈依佛門的人,無論在家出家,為了發慈悲心,增長功德,都要持佛教的戒律。佛教最基本的戒律是“五戒十善”。五戒,就是殺生戒,偷盜戒,邪淫戒,妄語戒,飲酒戒。十善實際上是五戒的分化和細化,分為身、語、意三業的禁忌,其內容包括,身體行為的善(禁忌):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語言方面的善(禁忌):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意識方面的善(禁忌):不貪慾,不嗔恚,不邪見。
宗教禁忌
對出家眾的稱謂,佛教也有一些講究。中國人一般稱呼男出家眾為“和尚”,女出家眾為“尼姑”,或者稱“姑子”,其實這種稱呼是不準確的,特別對尼眾的稱呼更是一種不尊重的表現。
其實遵照佛教的制度,只有大叢林(寺院)的方丈才能稱為“和尚”。此外,沙彌的剃度師也可稱為和尚;比丘的得戒師也稱“戒和尚”。所以,其他僧人一般都不能稱和尚,和尚實際上是很尊重的稱呼。對於和尚可稱為“和尚”、“大和尚”、“方丈”,教外人可稱“大法師”、“法師”,居士可統稱“某某師父”。凡是剃度出家的男性,年滿20歲,受了具足戒的則稱做“比丘”。受具足戒五年之內的比丘,還沒有資格收授徒弟的,居士可稱他們為“師父”,教外人可稱“某某法師”。應該注意的是,教外人同僧人交往中,不要直呼其號,因為這樣做顯得不尊重僧人,容易引起信教群眾的反感。
對於女眾出家人,稱其為“尼姑”並不合乎佛制。正確的稱呼是:年齡滿18歲,在受了十戒的基礎上再加六法,為隨學比丘尼。居士稱“某某師父”,教外人稱“某某法師”。受過具足戒的就是比丘尼,教外人可稱“某某尼師”、“某某法師”、“某某師父”、“某某師太”。也有稱尼眾寺院的住持為和尚的。
道教禁忌是在中國古代民間禁忌和原始道教信仰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無論參訪道門,或是旅遊觀光,均應注意道門禮儀和其中的禁忌。本文將對一些道門禁忌略作介紹。
道教的宗教活動,又稱為“齋醮”,是道教信仰的表現形式。道教進行宗教活動的醮壇,是神靈降至之所,既神聖又莊嚴。因此,圍繞醮壇的法器和活動等,自然也十分聖潔,並由此產生了諸多禁忌。壇場禁忌,總的精神就是:諸多穢不可入壇。也就是說,道教在舉行迎真祈福道場時,切不可有弔喪、問病、畜產等不潔之物進入道場。親臨醮壇之人,主要是道士,也不能不有諸多禁忌。據《醮三洞真文五法正一盟威成儀·醮后諸忌第十三》,齋醮諸忌略有七條,即勿飲酒;勿食五辛;勿與別人同坐;勿視死看生;勿嗔怒;勿悲哀;勿見血。此外,醮壇中人尤應忌食牛肉。
道教在舉行宗教活動時,不僅要有清靜的醮壇,而且道士本身也應保持清凈之身。在行儀式之前,道士通常要齋戒沐浴,潔凈身心。道士沐浴時忌俗人見浴。所以沐浴須在密室中進行,而且忌用不潔之水。
道教祀神時常用香、花、燈、水、果五種祭品奉獻於神壇之上,稱為齋供。對於齋供中的五種供品,各有規定和禁忌。香是道士及信徒通感神靈之物。道士要上香,信眾求神也要上香,上香時,持香者要手指乾淨,切忌“信手拈香,觸以腥穢”;現代供神之花,常以梅、蘭、菊、竹四季之花為上品,次為水仙、牡丹、蓮花。敬神所用鮮花,首重清香芬芳,全無芳香者,或香味強烈、令人生厭者,忌用於敬神;醮壇所用之燈,須用一色芝麻油燃點,忌用六畜脂膏之油,否則會觸穢神靈;道門稱奉獻齋壇之水為七寶漿。此水忌用生水及不潔之水;道教所用的供果必須是“時新果實,切宜精潔”,忌用石榴、甘蔗之類及穢泥之物。除此之外,食過之物、冬瓜、蕃石榴、芭樂、李子、單碗菜也都不能用於祭神。
燒香敬神是道教的一種信仰行為。所謂敬香者不可不誠,其禁當然就不可不忌。道教燒香禁忌主要有:忌戊日燒香;忌雙香祀神,道教祭神一般多以三柱香為準;忌用右手捻香,須左手持香,右手護香;忌以口嚙香,也就是不能用嘴叼香;燒香忌回顧,要心神專一;忌用灶中火燃香。
道門內部具有濃郁的神聖氛圍和宗教色彩,衣有衣的要求,食有食的講究,都不能夠隨心所欲,我行我素。道教服飾禁忌內容很多,主要包括:忌穢褻法服;忌法服不潔、形儀慢黷;忌衣服雜色;忌衣飾華美、與俗無別;忌法服借人等等。在飲食方面,道教養生之道的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飲食禁忌。道教特彆強調對於酒、肉及五辛之菜等的禁絕。現今,道教兩派之中,全真恪守古訓,苦心厲志,不立家室,禁絕葷辛;而正一則允許成家,除齋醮活動期間,一般不禁絕葷辛飲酒,但求心凈而已。
參訪宮觀時也有一些禮儀應該注意。一是和道士“招呼”的禮儀。同道士打招呼,不能用佛教的“合十”禮儀,而要用“拱手”禮儀。拱手就是兩手抱拳。二是見了道士不得問壽。即不得問道士的年齡。三是燒香的禮儀。各地道觀習俗不同。有的地區,可以在神壇前燃燭燒香和焚化紙制“元寶”等。有的地區,只能在道觀指定的蠟台、香爐和焚爐中燃燭、燒香、焚紙。有的地區,則只允許燒香祀神,而沒有燃燭等其他習俗。四是叩首的禮儀。重大的道教醮儀,主祭道士都用中國傳統的三跪九叩儀。如果入門問禁,入鄉隨俗,可以在神壇前行鞠躬禮。
道教宮觀是道士生活、修道和舉行各種道教活動的重要場所,無論道內道外,都要保持道觀的清靜、整潔和莊嚴,切忌有任何不合禁戒的言行。比如說,進入道觀,應當衣冠整齊,注重形儀,不可光身赤腳,也不可高聲喧嘩。特別是全真道士茹素吃齋,入全真道觀決不能夾帶葷菜。正一道士平日可以吃葷,惟逢齋必須吃素,因此,在香期內入正一道觀,也不能帶放葷菜。以上所談的禁忌,雖然並非道教禁忌的全部內容,但也包涵了其中的主要方面。
佛、法、僧三寶類
西藏的佛教徒把佛看成向諸眾生指明究竟真理之先驅者。所以,佛與佛教經典(法)被認為是造就福慧資量之根。諸惡除制於根,就能產生利樂一切有情之善行。為眾生康樂而尊佛修法,能持理傳播佛法之善知識才能為僧。佛教的《楞嚴經》、《三摩地經》、《金剛鬘》等顯密經典中,廣泛載有建佛修殿、立塔印經等的功德,並提倡一切眾生,要為早日解脫苦海,征覺菩提而積德行善。因此,在西藏,無論是金屬製作的佛像、佛經、佛塔、佛殿,還是木雕、塑制、繪製的唐卡以及大小各異之彩繪壇城等等,一旦經由具足功德之法師格西、活佛大德以及僧團開光之日起,統統視為佛的真身,需保持經常上供誦偈,莊嚴觀修。需要接觸某一僧人或大德法師時,必須尊重僧伽禮儀;注意佛前或殿內禁止吸煙、飲酒或酒後進殿;更不得喧吼、放屁,越穿僧隊;佛像經典不得隨意搬拿、更不得放在床凳及坐墊上;燈水鏡樂和香花果食等供品類、寶瓶鈴柞與腰鼓曼達等法器類、壇城面具與彩緞法具類等等,禁忌亂動擺挪,更不得對之近面喘氣使供品受污;在集體念經或喇嘛修誦時,禁忌瞪眼或直久視看喇嘛的臉;舉行法會期間,禁忌越過憎人隊列和與喇嘛隨談閑聊;高僧大德處,禁忌談論與怫教有關的文物生意,禁止用廟中文物作成交謀利之言論和行為;執行公務或採訪期間,未得允許之前,禁忌在殿內或僧團中間擺放採訪器材,也不能直接與喇嘛和住持訪談;代表政府向僧團發布施時,一般應先持香熏排污氣——轉香后再進殿發放或委託僧人發放。接觸高僧大德時,首先敬獻哈達以示尊敬,哈達只許獻在手中,忌獻脖或頭上;高僧互為拜獻,也在手中交換。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敬獻,須先致至高敬禮,然後躬身獻於手中,絕不能把哈達獻在領導人的脖子上,這是對領導人的一種不敬。只有父母或長輩、師傅給自己子女或徒弟哈達時,才能掛在脖子上。常在電視中見到,連小小演員都把哈達獻在國家領導人的脖子上,這十分不敬,是缺乏文化修養的表現。
佛塔
塔,系梵文塔波的略稱,意為墳或高顯物。佛塔建築初興於佛滅后的第四個百年——印度阿育王時期(相當於我國秦始皇時期),本來內藏靈骨的才叫塔,不藏的叫作支提,但後來都稱為塔,而把藏遺骨的稱為靈塔。隨著佛教廣泛傳播而與各地文化融合,形成形狀和大小各異的佛塔文化。當我們處在佛塔周邊時,禁忌取用信徒獻給塔上的任何供品;在塔前誦經或磕長頭、繞塔,禁忌擁擠和爭搶先行,應循序而進;路過寺廟、佛塔以及瑪尼堆、經旗杆時,都應順時針方向繞行;對塔前燒施的桑煙,禁忌扔投污食或其他物品;手中的轉經筒不得逆時針方向轉動和打開筒蓋等;寺廟以內,禁忌吸煙等不凈活動。藏文、漢文或其他任何文字中帶有佛法內容的字都應妥為保護,禁忌撕碎拋棄,更不得作衛生紙用;禁忌攜帶佛像、佛經以及有關法物上廁所。
密宗類
西藏密宗佛像中,有獨具色彩之忿怒像、雙身像、多臂多面像、一面多臂像、息態平正像等中的怖畏、明王、金剛等,分別代表佛、菩薩、護法的四大功業,並含有密宗文化藝術特徵,形成為西藏密宗的神秘色彩。在雙身像或密宗忿怒像處,禁忌談論對佛、菩薩不敬之言論;未獲密乘灌頂前,忌閱有關密宗經典或書刊;更不得翻閱密宗身像之示意圖。在西藏,女同胞一般忌行進人密宗殿堂或護法神殿,尤忌觀看護法神的秘密部位,因為護法神最容易受污而失散神智。在啟請降神過程中,一般都有奇特幻象,說唱到最高境界時,只有用寡婦的衣裳拍打降神者身軀,才能衝散神附狀態,因而,無論是護法神殿,還是念誦護法的喇嘛或法師處,一般禁止寡婦、月經期的婦女逗留。密宗戒中專門有一條規定是,若不尊重女同胞,按犯一次密戒看待。所以,這不是對女同胞的歧視,而是為了保持護法神的清凈和不受干擾。由人的頭骨製成的“嘎巴拉”及內中供食的五肉或五甘露,表示陰陽對和。男女頭骨製成的腰鼓、人骨所制的念珠以及未滿18周歲女子的大腿骨製成的骨號等等,都是密宗中最受保密和最為神聖的法具。這類法具,只有具大成就的密宗上師才能持用,作為對鬼神施行供養、發布指令和觀察人生無常等高層次修密時所用,一般人決不允許持拿,更不能對這類法具有不敬之言。密宗認為,一般殺生與密宗師用放密咒殺生的性質完全不同,其因果報應也不一樣。因此密宗十分講究戒律之保密。密宗佛像一般都用哈達、緞綢包裹,原因也是禁忌俗人偷看護法神的密部的意思,這點在參觀密宗殿佛像時一定要嚴格遵守。
宗教禁忌
殺生
是整個佛教禁忌的主要內容。而西藏的現實中,宰殺牛羊又是維持生活的必備方式,很難禁忌。雪雞的羽毛色彩艷麗,被認為是賢劫千佛之靈鳥,殺一隻雪雞,就有毀千佛之罪。因此,特別忌殺雪雞。
天葬
西藏一直把老鷹視為神鷹,有的地方還認為是無量光佛的一種化身。天葬時,請喇嘛念經並請有經驗的天葬師,按儀軌將整個屍體肢解,骨頭砸碎,和起來喂老鷹吃,表示死者最後還把自己僅有的肉身布施給了其他生靈,必獲無量功德;而且神鷹還能把他的靈識帶到極樂世界,從而擺脫輪迴之苦。其他民族對這種葬禮方式一般很難理解,但從西藏的傳統觀念,尤其是從佛教思想來看,則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自然行為。民俗文化中,禁忌圍觀天葬和傷害神鷹也是重要內容之一,因而西藏自治區政府已明令公布禁止參觀和拍攝天葬活動,禁止獵殺和傷害鷹鷲。對天葬師贈送給我們的任何物品,不能產生厭惡或疑念;尤忌在採訪或與天葬師交談時,有不符葬禮儀軌和不尊重其人格之各種言論。在西藏南部峽谷地區,山高谷深,加之氣候炎熱,鷹很難上來,因而多採用水葬,將屍體肢解餵魚。但在多數藏區,水葬只是經濟條件十分困難者才採用。有名望的大活佛和高僧則採用塔葬(建靈塔),一般活佛、高僧和社會名人採用火葬。惡性傳染病患者和重大罪犯,死後只能挖坑掩埋,不立墓碑,以示懲處。還應該說明的是,西藏的門巴族和夏爾巴人雖也信仰藏傳佛教,但卻不流行天葬。夏爾巴人和登巴人多實行火葬,門巴族和珞巴族多實行水葬。無論是天葬,還是水葬、火葬、土葬,當送葬人回家時,在門口要按順序用白黑水洗手除污后才能進屋;死者家人布施的各種禮品也要燃香熏污,使之凈化后才能使用,否則將會致害死者。為死者戴孝,也有不同方式,一般帶孝人49天之內不戴帽、不理髮、不穿新衣、不參與娛樂活動,婦女不更換頭飾。在家除做法事活動外,每天還應舉行向死者送食的燒施儀式。為父母或上師帶孝,孝期一般為一年,帶孝人一年內不穿新裝,更不參與與佛教無關的娛樂活動;在帶孝人處,禁忌提起死者的名稱,尤忌與死者家人一同觀賞死者照片和聲相物品。
燒施
這是給諸神或餓鬼的一種祭祀。在自家的屋頂、高山頂、草原或任意其他地方“偎桑”,也是給神鬼的祭祀。在風馬旗杆、鄂博(指在山頂或石堆上,插上小旗,求神保佑往來行人)、嘛呢石子堆等處,除舉行“煨桑”儀軌外,禁忌胡亂吼叫或鳴槍。家中有病人或未滿月的嬰兒以及有喇嘛作佛事時,門前點燃一堆小煙火,表示禁忌一般客人進入;當貴客、親屬進屋時,需先用燃著的松柏熏烤去污後方可進入。小孩出門,在鼻尖上點一些鍋灰,以防魔鬼致害;家人很晚回家或出遠門回家,甚至帶別人送的禮品回家,同樣也要熏香去污后才能進門。禁忌在長年患病或危重病人身邊放聲閑聊,或長時間停留。活佛、喇嘛閉關修行時,門口有一塊小木板或一個泥團,上插柏樹枝,周圍擺幾顆小石子,稱閉關石。表示修行者不得越此界石外出,除最親近的固定人外,任何人禁忌進入界內。當我們採訪或執行重要任務時,須先經閉關者准許後方可進入,並需把泥團周圍之一顆小石子帶放在閉關者跟前,才可開始採訪。西藏平常有忌時之說,一般每月的初一、五、十、十五、二十等為白日;初二、四、六、十二、十六、二十六等為黑日。白日主吉,可以從事法事、修殿、蓋房、舉行婚禮、商談生意等各種活動;黑日主凶,一般忌談各種盛事,或出門辦大事。
婚姻
藏族婚姻有許多講究,幾乎各地區都有不同的婚禮方式。在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相愛,除了解家庭經濟狀況等外,還要觀察雙方的屬相是否對合,雙方家庭供奉的護法神是否相合,若發現家中供神不一,屬相不合時,一般雙方父母不同意搞戀愛,更忌結婚。憎尼出家以後,均須起教名,不再沿用俗名。多年患病或家庭不和等常遇災難之男女老少,除正常治療外,也有請喇嘛作法事並改換名字的作法;改名以後則禁忌稱呼前名,否則會導致不快。
年齡
藏族人在13、25、37、49、61、73等虛歲時,處在本命年,也是厄年,一般不出遠門,禁忌參加娛樂活動,尤忌參與婚禮或葬禮活動。藏族人平常在家中做飯時,禁忌用勺子嘗味,尤忌用勺子直接喝水后將剩下的水再倒人缸中,以免因給護法神的供水不凈而導致災難。吃飯、喝茶、喝酒,一般忌諱大口猛喝和發出響聲,而且忌諱自己去取用,應由主婦斟入。喝茶、酒時不能只喝一杯,認為一杯成仇人,須喝三杯以上才吉祥。家中供奉的佛堂,未經准許,不得私自觀看,以免觸怒神佛而帶來災難。西藏一般禁忌借他人衣帽,尤其是寡婦、鰥夫之衣帽。若必需借用,則需在借和還時先熏香去污,否則會帶來晦氣。借用別家掃帚后,歸還時只能當面摔在地下,切忌直接遞人人家手中。
禁忌的發展
西藏的節慶活動,來源多與宗教有關,經歷史演變,多數已形成以民族節日活動為主,少數的以宗教活動為主。如拉薩的祈願大法會(傳大召)和酥油花供(燃燈節);另外,各教派、各地方也都有一些區域性傳統宗教節慶活動。拉薩的祈願大法會不僅是西藏全區性的活動,而且所有信仰藏傳佛教省區的僧俗群眾在經濟條件允許時。也多以能親往參加朝佛和觀看格魯派最高宗教學位拉讓巴格西的考取過程為榮。而祈願大法會結束時的正月十五酥油花節(燈節),八廓街擺滿各寺廟及各地民間藝術家用酥油製作的各種佛像、天女和故事傳說中的圖案、人物、花草、鳥獸,更是精彩多姿、玲瓏剔透,人們在酥油花架下,欣賞讚嘆,歡慶起舞,徹夜不眠,體現人們對生活的熱愛和美的追求。參加這類活動時,應注意有關禁忌,內容基本和參加其他宗教活動時相同。民族宗教傳統節日活動的內涵和禁忌,是隨著西藏社會歷史和變革而不斷演變的。如祈求豐收的望果節,在其一千五百餘年的歷史中,初始由苯教師按苯教儀軌帶領村民進行“收地氣”,求豐收的活動。8世紀起,由寧瑪派僧人帶領按寧瑪派儀軌主導活動。14世紀格魯派興起后,又改由格魯派高憎帶領按格魯派軌進行。西藏民主改革前,廣大農奴飽受壓迫剝削,衣不遮體,食不果腹,他們是在被強制的情況下,參加望果節為領主們祈求豐收。只有在人民當家做主的今天,農民才得以主人翁的心態,打著各種彩旗,身著節日新裝,抬著自己親手用麥穗搭成的“豐收塔”,鑼鼓喧天、歡歌曼舞地參與各種文體活動,來祈禱豐收,來表達他們對新生活的無比熱愛和對中國共產黨的由衷敬仰。由望果節的歷史沿革可以看出,藏傳佛教禁忌文化,以至藏民族的民俗文化,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而不斷更新興替的。我們期望著新的藏傳佛教禁忌文化的演變和形成,相信它定會隨著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方向發展,使之更加豐富多彩,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各民族的大團結提供絢麗的內涵。
藏人在飲食中忌諱吃魚,民間對此有多種解釋,其中較有說服力的說法是:這種禁忌和苯教“三分世界”的認識觀有關。苯教視魚、蛇、蛙等水中牲靈皆為地下世界的“龍族”——地下神靈的象徵物。既然是“龍族”自然成了神聖的神靈。在藏人的傳說和神話中有許多關於某人救了一個即將殺害的“龍族”而得到了人間不能得到的回報的故事。雖然有因果報應的思想,但不是主要的,更多的則是苯教神靈對藏人“違則疾至、敬則福至”的警告。苯教認為,如果有人膽敢殺害魚類,就會得各種皮膚病,甚至癱、痴。在藏區,禁忌往往和某種疾病或自然災害聯繫起來,疾病成為懾藏人和傳達神靈意志的信息載體。神靈的威力通過懲罰性的疾病中表現出來。不僅是地下的“龍族”和疾病有聯繫,衝撞地地上的“年”神,“也會小型染疾,大至死亡”人人皆畏的瘟疫在藏區就直接稱為“年”病。醫療極其落後的藏區,對疾病的恐怖心理恰好是神靈出現的空白。
藏人認為冒犯了“龍族”的時候,就選擇夜深人靜的午夜(龍族往往是夜間活動)到泉眼邊進行規模較小的儀式,請求原諒、恩賜平安。由於對“龍族”的祭祀,泉眼也成了藏人禁忌的對象,藏人從無緣無故噴出的泉水中得到啟示,認為泉水從地下世界而來是“龍族”對人類的恩賜,也是“龍族”生活的場所。因而泉眼成為神聖的場所,藏人忌諱往泉水裡扔臟或帶血的東西。一般祭祀“龍族”的儀式都在泉眼邊舉行,乾旱時求雨的儀式也常在泉眼邊舉行。
這種對神聖地點的禁忌,如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聖殿、寺廟、宗教發端的聖地,……等都被視為與其它地方不同的神聖不可侵犯之地,有相應的禁忌規定。這種禁忌,在藏人的生活中還表現在對灶台神的態度。在燒水作飯的時候,先仔細檢查燃料中是否摻有所謂的臟物即狗屎、鞋底、毛髮和雞毛等,若燒了這些東西就認為冒犯了灶神得彌補過錯。每遇到這種情況,在灶膛或周圍放些艾蒿、糌粑等祭物,以示贖罪請求息怒、賜安順和福氣。
苯教諸神與人的關係中,依附於人本身的“戰神”和“陽神”的禁忌是很有特色的。苯教認為人的身體接觸不潔之物或者過度恐懼,就會使依附於人體的兩神遠離人體,肉體就會死亡。據《吐蕃王統世系明鑒》記載,直貢贊普與臣下比試武藝。羅阿達孜誘他將一隻死狐搭在右肩,將一隻死狗搭在左肩。結果“戰神”和“陽神”通過死狐死狗離開了他的身體,直貢贊普被殺。
苯教通過種種禁忌,強化了神靈的神秘性,把神靈置於神秘莫測,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藏人從禁忌中處處感覺到神的威力、神的存在。同時也體驗著神靈賦予的某種宗教感情。這是苯教在民間經久不衰的另一個因素。
尊重宗教禁忌,是保持人際關係和諧與民族團結的一個條件。只有尊重他人的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江澤民主席說:“民族、宗教無小事”。對於尊重宗教禁忌,我們也應當這樣認識。
禁豬禁忌來源於伊斯蘭教教義。回族人雖然有些不信教,但從小受風俗習慣的熏陶,照樣忌豬,照樣不食豬肉。這表明,尊重禁豬禁忌,不僅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尊重風俗習慣。
我國五大宗教都有禁忌,對於非常敏感的宗教禁忌應當尊重,對於那些不大敏感的宗教禁忌也應當尊重。對於我國的宗教禁忌要尊重,對於外國的宗教禁忌也要尊重。
目前我們已進入了信息時代,現代化的高科技手段,如廣播、電視、光碟、電腦網路等,使信息能在瞬間傳遍全世界。書刊出版速度更加迅速,讀者更多。這就要求我們,在書刊、新聞媒體和其他公開的文字、圖像產品中,更要注意尊重宗教禁忌,不要出現觸犯宗教禁忌的內容,不要對宗教禁忌妄加評論、主觀演繹。近20年來,書刊、新聞媒體觸犯宗教禁忌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引起信教群眾的強烈抗議,造成很不好的影響。我們從事文字創作和新聞出版工作的作家、編輯、記者和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從這些事件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用好手中一枝筆。
有一些宗教禁忌屬於禮儀禁忌。比如進寺觀教堂應當衣冠整潔,舉止穩重等等;有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禁忌處於禮儀場合時,也便帶上了禮儀禁忌性質。禮儀禁忌看似小事,但在一定的場合,有時也事關重大。遇到宗教禮儀禁忌時,人們對合理的禮儀要求,一般都自覺採取“入鄉隨俗”、“客隨主便”的恰當作法。當然,“隨俗”、“隨主”有一定的界限和分寸。我以為,界限和分寸就是“平等友好、互相尊重”八個字,不及或過之,都不妥。
這八個字,主客雙方都應當做到。碰到有人觸犯自己遵守的宗教禁忌,是令人不愉快的事。在這種場合,許多宗教界人士,能夠區分無意觸犯與有意挑釁的區別。對於前者,他們以禮貌和藹的態度,對當事人及時給予提醒、解釋和勸止,效果很好。參觀聖母瑪利亞教堂時,別忘記脫帽,不然就觸犯了禮儀禁忌。另外,大多數宗教信徒都能夠區分正常的、嚴肅的宗教學術研究與有意觸犯宗教禁忌的言行。他們歡迎、鼓勵前者。
我們從事文字創作和新聞出版工作的作家、編輯、記者和各級領導同志,應當努力學習並堅決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了解有關宗教禁忌的知識,牢牢樹立尊重宗教禁忌的意識。《禮記·曲禮》說:“入境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
《宗教禁忌》
作者:金澤
簡介:本書借鑒國外宗教學研究的理論與方法,對中國各民族歷史上的以及今天仍然存在的種種禁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並與世界各民族的宗教禁忌作了橫向比較,探討種種禁忌在人類生活、文明進步中所起的作用和意義,填補了這一研究領域的空白,是一部很有價值的學術專著。
宗教禁忌
《當代中國宗教禁忌》
編者:朱越利
簡介:全書分為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章,分別介紹了這五大宗教的歷史概況和各種禁忌,特別闡述了社會各界應該如何正確對待,自覺尊重宗教禁忌,維護人際和諧與民族團結的基本準則和一般常識。是新聞,出版,文藝,影視,網路和宣傳教育工作的必備手冊,也是各界讀者了解,認識,尊重宗教禁忌的權威性普及讀物。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