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條令條例
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氙、股氙手術后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紋身者不能錄取。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舒張壓: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后無後遺症。
(二)十三周歲后未發生過遺尿。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雙側視力低於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妊娠內不能錄用。